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是防病治病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真实合法的广告宣传对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上市和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广告往往造成对消费者使用的误导,轻者使用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因此,加强广告市场整治,净化广告领域是一个克不容缓的问题。本人就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归纳,仅供参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然造假,无中生有。
1.2准备多个广告版本,套取广告批文。
1.3召开专家咨询会,把专家讲话断章取义,获取有利药品销售的证言编入广告。
1.4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部门处罚。
2、存在的原因
2.1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
2.2监管体制不顺,行政交通低下。
2.3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量。
二、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规章,创新监管手段,与时俱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改革我国现行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明确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具有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实现药品广告监管中的职、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漏监”、缺位的问题,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
2、完善药监部门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时可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扩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定义为“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于“药品广告中扩大疗效宣传的药品”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则药监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直接处罚。
3、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机制和自律机制的建立。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把企业换证和gmp、gsp认证工作与企业药品广告行为结合起来,对个别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重,企业信用差的广告主,在换发许可证和认证时予以考虑。
——泸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加强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促使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合法宣传经营。
第二篇: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是防病治病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真实合法的广告宣传对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上市和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广告往往造成对消费者使用的误导,轻者使用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因此,加强广告市场整治,净化广告领域是一个克不容缓的问题。本人就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归纳,仅供参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公然造假,无中生有。1.2准备多个广告版本,套取广告批文。1.3召开专家咨询会,把专家讲话断章取义,获取有利药品销售的证言编入广告。1.4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部门处罚。2、存在的原因2.1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2.2监管体制不顺,行政交通低下。2.3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量。二、几点建议鉴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规章,创新监管手段,与时俱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改革我国现行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明确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具有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实现药品广告监管中的职、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漏监”、缺位的问题,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2、完善药监部门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时可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扩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定义为“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于“药品广告中扩大疗效宣传的药品”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则药监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直接处罚。3、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机制和自律机制的建立。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把企业换证和gmp、gsp认证工作与企业药品广告行为结合起来,对个别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重,企业信用差的广告主,在换发许可证和认证时予以考虑。4、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加强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促使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合法宣传经营。 当前我国有关虚假违法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日益增多,扰乱了正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少公众人物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行象作证明的广告,影响很大。自著名演员陈小艺与其儿子代言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两个版本的广告,被北京电视媒体停播后,人们对公众人物代言医疗广告议论纷纷。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 对“公众人物”有关问题的探究
在对公众人物代言药品广告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时,在我国,公众人物只是一个名词而已,其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某一自然人并不因其属于公众人物,法律就对其区别对待。但公众人物确能对普通大众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二、 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简要分析
我国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医疗广告活动进行规范的行政规章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此外规范广告活动的还有诸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医疗广告中严禁出现的内容第(五)项规定“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重点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包括“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前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两个规范性文件,既不是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或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国务院内部的一个工作部门,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其所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是其所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仅属于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个文件,同样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当我们抛开法律效力的问题不谈,会发现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对象并不是公众人物,而是由公众人物参与制作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的发布活动。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法律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此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此,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诸多规定中,我们找寻不出有关规范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参与制作广告的条文。
如前所述,公众人物这一词语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无任何法律意义。如果要探讨其参与制作了某一已经播出的虚假广告,其承担责任有如下几个前提条件:1、法律是否设定了自然人在参与广告拍摄前的审查义务;2、法律是否规定了某一自然人参与拍摄虚假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参与广告拍摄时,并不具有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看,迄今为止也未见某一法律条文规定,自然人参与拍摄虚假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四、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假广告
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公众人物作广告确实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并且某些医疗、药品及保健品的广告确实含有虚假的成分,但是,我们从逻辑上不能得出这样一个推导——因为很多虚假广告中有公众人物出现,所以只要是公众人物所参与的医疗、药品及保健品的广告都是虚假的,都应成为专项整治的对象。或者说,因为很多虚假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并且广告中大都有公众人物的出现,所以只要杜绝公众人物拍摄广告,就能杜绝虚假广告,起码虚假广告的的影响范围要小一些。这种逻辑推理值得商榷。如果说普通人有这样的想法还情有可原的话,如果相关监管部门也这样想,就不太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条文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
因此,杜绝虚假广告的根本在于国家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杜绝公众人物拍摄广告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也应当依法而行,不要搞运动,一阵风。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法律概念,但毕竟一些名人的言行确有较大影响,在国家行政机关强化职责的同时,我们也呼吁“名人们”在接受拍摄广告的要请时,审查广告主的广告批文,以更客观的言行对待广告内容,担负起名人对社会的责任,杜绝为了金钱置道德正义与不顾的行为。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横行。由于违法主体具有特殊性,广告监督管理中又存在审查认定标准、处罚幅度未完全统一、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加之媒体、广告经营企业轻社会效益,重自身发展,轻社会责任,法制观念不强,致使大量违法广告频频出现在各种报刊和电视媒体上,且屡禁不止,误导了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前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主要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商业欺诈,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商家以宣传保健食品的疗效为诱饵,抓住患者“有病乱投医”的心理,拿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甚至用假冒伪劣从事坑骗活动。第二个是误导广大消费者,危害群众健康。一些保健食品广告把产品吹得神
乎其神,似乎服用了某些保健食品就能保证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健康。另外造成的负面作用是诱导消费者过量地食用保健品,认为获得身体必需营养的办法惟有多吃保健品。殊不知,如果变成了依赖型的消费,造成体内营养元素的不均衡,同样有害健康。
而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也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其实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群众对保健食品缺乏了解,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违法广告泛滥的原因。这说明保健食品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群众缺乏相关知识。因此要从对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入手,扩大宣传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同时对不法行为进行曝光,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进而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由于虚假广告和无序竞争的存在,不仅误导了群众消费,也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秩序。因此,要严格媒体广告的管理,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经常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遏止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的空间。
夸大宣传效果。以非药品宣传为药品,称其有治疗作用,以药品宣传为非药品,欺骗消费者。如近几年在电视、广告、药店坐堂医生宣传的治癌灵药“康仕佰”,宣称是最新抗癌生物治剂,可以治疗各种癌症,并请“托”以患者的身份现身说法,而在药品包装上赫然打着“卫食健字(1999)第0263号”的批准文号,全称为“康仕佰健蜂灵胶囊”,是一种并不具备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青春常驻是每个女性的梦想和追求,可一些生产延缓衰老功能的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目的,肆意夸大产品延缓衰老的功能,竟然宣称服用后可多活30年,可以改善睡眠,预防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提高性生活质量。众所周知,人体衰老是不可抗拒的,保健食品只是对人体衰老稍有改善作用,如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在201*年8、9月间通报涉嫌违法发布食品广告中提到的郑州爱迪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康丽素牌大豆异黄酮营养胶囊
[1],不属于保健食品,但在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并称该产品“能使女性青春常驻”,“有很强的补充治疗作用”,而大豆异黄酮是一种植物性雌激素,可延缓容颜衰老,短期并适量服用是安全的,但长期并大量服用雌激素容易引发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癌症,这样的宣传隐蔽性非法强,消费者易上当受骗。
销售形式失控。借义诊为名高价推销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保健食品推销中的新现象,花几千元买一盒牛初乳,花几百元买回一瓶无用的“水”,花样各异,目的只有一个:骗钱。现在有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促销,用高额的费用在电视电台做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在网站上滚动播放小广告,有的企业为了省去高额的广告费用,便派业务员以义诊、疾病普查、召开推广会等形式在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发放传单资料,免费试用,雇“托”夸大其词等形式,在地区内流动销售。加强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现在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今年7月份已承担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职能,要做到“审批与监管”并重,克服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中的“只审批不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我认为须做到以下几点:1、对保健食品广告主进行《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告之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形,教育广告主在发布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行为;2、要求广告主在申请发布广告时递交保证书,保证在发布广告过程中严格 执行相关法规;3、对已登记备案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全面监控,特别是对租用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广告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地进行暗访,发现违法宣传立即责令停止。保健食品广告是食品监管的一个方面,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各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当地的新闻单位签订拒绝虚假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任书,新闻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所有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播放和出版前,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方可有效。再有就是对散发虚假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主实施严厉的行业驱逐政策,如果一旦查出有此恶劣行为,要在新闻单位公示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在几年内,不再播放或出版该厂家的所有产品广告,这是标本兼治之计,不妨值得一试。
一是“新发现类”广告。这是药品广告中常见的一种。被病痛折磨的患者希望科学家们能发现新药,一举治愈顽疾。于是,不少药商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以科学实验发现为幌子,推销自己的药品。有一种叫“益多酯”的药,广告宣称两名美籍德国人从哺乳动物肝脏中提取出来一种叫“益多酯”的物质,这个发现相当于上世纪发现青霉素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老崔服用“益多酯”半年,却没有任何效果。
二是“洋专家类”广告。今年5月,一种介绍汇一堂“脑心安”胶囊的广告到处刊播。广告里称,美国人米勒和费雷德维奇发现人体内有纤溶酶和超氧化物歧化酶,即“自身溶栓酶”,两人因此获得1985年诺贝尔医学奖。“脑心安”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刺激“自身溶栓酶”的药物。“国外专家”和“诺贝尔奖”,这样的“权威性”让老崔深信不疑。他兴冲冲跑到药店,又看到几名医学院的学生在帮助销售,老崔真信了,买了几个疗程的药回来,坚持服用。可是,经内蒙古北方医 院检查,老崔的甘油三酯等指标仍然偏高,病情也未减轻,广告所说的“三降六抗”“三个月根治”完全没有实现。老崔后来在另一本介绍汇一堂“脑心安”的广告中看到,同样的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获奖发现又变成了“高密度脂蛋白和超氧化物歧化酶”。满腹狐疑的老崔上网一查得知,1985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是美国科学家布朗和戈尔茨坦因,他们因胆固醇新陈代谢方面的贡献而共同获奖,根本不是米勒和费雷德维奇。
三是“患者自述类”广告。通过服药患者的亲口讲述,来证明药品疗效。这些患者有名有姓,甚至连住址、电话都有,看不出有什么破绽。然而,老崔发现一些广告里的“患者自述”互相抄袭。在内蒙古通辽市某蒙药广告中,有这样一个病例:“詹某,男,70岁,新疆乌鲁木齐人,高血压、脑中风、全身瘫痪,不会说话,只会大声哭,生活不能自理。服药以后,下肢不再冰冷,并有暖意回缓,眼睛明亮有神,僵硬的手脚变得柔软起来,现在充满信心。”随后,老崔在吉林某药厂生产的“脑塞通丸”广告中又看到了“詹某”,除了药名更换,患者的发病和疗效竟一模一样。
第三篇: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摘要:当前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存在重大问题。药品,保健品是防病治病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真实合法的广告宣传对普及药品,保健品上市和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居民健康消费逐年递增,在国际标准划分的15类国际化产品中,医药保健品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五个行业之一,各大保健品公司为了保证销售,在保健品宣传上重金投入不遗余力,各种广告层出不穷,甚至不惜重金请来各大明星代言,以增加自己产品知名度。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保健品的广告往往造成对消费者使用的误导,轻者使用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因此,加强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整治,净化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领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词:药品保健品广告虚假abstract: the current drugs, health products advertisement major problems exist. drugs, health products is to prevent and cure diseases related to human health and personal property safety of special commodities, the people"s life and health, but the real legal advertising for popularizing medicine, health products listed the dissemination and promotion of positive role. from the 1990 s, the global residents is increasing year healthy consumption,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15 products, health protection products is the www.bsmz.net)家或销售商自行印制,状似报纸的印刷品广告,在住宅墙、宣传栏张贴较多,在产品经销处、自行车栏、住宅散发也比较多。
2、虚假标注
指厂家直接将虚假的信息标注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上,以达到虚假宣传的目的。
3、新闻媒体
指以报纸、电台、电视台为媒介的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及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但许多新闻媒体在发布前未能做到此点,或者直接以新闻形式进行宣传。
4、公开演示
指厂商或经销商通过展销会、免费服务等名义在公开场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农村尤为多见。
通过分析,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存在种类和形式多样化、涉及面广、隐蔽性强、危害大、监管难的特点。另外其中的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但在调查中大量出现在产品的宣传上,大量出现不能有的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出现了严禁使用的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过度宣传疗效。普遍也出现标示不全包装不规范等等一些列问题。问题最大的三类保健品:减肥产品,健美保健品,性保健品在产品的功效广告上乱象不断。宣传中擅自夸大产品功效。例如,鹿茸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规定的保健功能为抗疲劳,而其广告中却出现了“主要作用:填精补髓、壮阳益肾、扶正固本、强肾延时”等内容。许多保健品广告中都出现了宣传具有治疗效果的内容,极易误导消费者。例如,龙宝牌西洋参胶囊(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告中出现了能治疗性功能下降、前列炎、尿频尿急等三十多种疾病的内容。此外,不少未经批准的保健品虚假宣传其具有保健、药用及其它“神奇”的功能,如还能虫草含片为食品,但在其广告内容中出现了“?能高效抗疲劳;甘露醇可迅速增加心肌供氧能力?”等宣传特殊保健功能的内容。
在药品中虚假宣传误导的广告营销也屡见不鲜有些甚至是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的广告夸大成分主治,夸大疗效,在广告上,很多厂家请明星来代言,增加其知名度。利用名人效应夸大宣传,有些名人甚至从未无用过代言产品更无从知道其疗效,近来曝光的许多名人虚假代言事件层出不穷正是印证了这个结论。还有些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广告营销把一个假药劣药包装成大厂家放心企业生产制造,通过ps明星与自己产品的图片,剪接相关视频误导麻痹消费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问卷调查结果对保健品满意的人有2人,占到2%,而剩下的对保健品的态度就是一般或不满意,持一般态度的有74人占到74 %,而不满意的有24人,占到24%。调查中,参与问卷调查的市民们普遍表示只有先看保健品的的效果与其广告上面宣传的是否符合,其次就是质量好坏,才能做出决定。
目前对保健品药品虚假宣传调查做出的分类如下图:
4.讨论
4.1.1完成调查得到的研究结论
汇总上街走访以及问卷形式调查的结果,保健品药品广告市场鱼龙混杂纷乱不堪,消费者大多都是通过各类营销广告了解到大部分的保健品药品,多数人较能识别广告宣传中存在的不实虚假,大多数虚假保健品药品功能无效部分假药劣药所导致的延误病情甚至致死致
残少有发生,所以鲜有消费者的投诉与状告,再者许多保健品药品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碍于面子许多消费者都在上当受骗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没有依法维权。还有许多保健品药品企业和各大药店卖场利益勾结,沉瀣一气,调查中许多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药品被药店置于店内显眼位置,有些药企甚至派驻宣传营销人员店内宣传,消费者买药询问店员店员也推荐大多涉嫌虚假宣传的药品,其中各方利益可见一斑。造成这些乱象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条文不完善
我国虽然有《广告法》,但却把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广告混同于一般商品广告管理,显然不合理。同时,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广告法》存在着法律条文不完善、出现监管真空等问题。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药品广告的审批部门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第六十二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5]。《广告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6]。可以看出,药品管理部门执行的是审批权和监管权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从执行情况来看,这种监管体制暴露了较大的问题: 一是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而监管部门都是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二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广告检查的权限也仅限于“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未经其批准的药品广告,省级药监部门就无权审查,市县级药监部门既无审批的权力,亦无检查的权力,而药品广告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则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 三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检查后,如果发现违法情况,只能向工商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而无直接处理的权力[2]。
(二) 监管失严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只要不构成犯罪,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也就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即使到位,对违法广告的受益者来说,也根本无关痛痒。
4.1.3对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建议
(一)多种途径普及保健知识,提升理性消费能力
消费者对保健知识、保健食品知识的匮乏为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普及保健知识,使消费者对保健食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引导理性消费,正是从源头上遏制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蔓延的根本措施。目前消费者最需要了解的主要有保健食品的概念、如何区分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的功效、保健食品的合理使用、维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消保委、卫生、药监、工商等部门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普及宣传。如举办免费的保健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发布警示信息等。
(二)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提升依法经营能力
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营者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及防范手段的匮乏。应该说,国家对保健食品经营及广告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备,尤其是今年7月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食品经营者的权力义务,为运用行政指导提供了法律保障。政府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帮助经营者依法经营十分重要。政府上门送法、牵头组织培训交流都是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有效方法;工商部门开展的食品准入制度则是流通领域阻击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有效措施;出台规范药店等市场主体经营保健食品的指导措施,如可以建议药品与
保健食品分柜经营、在保健食品柜台标明“保健食品不可代替药品”等消费提示等;完善广告经营和发布的规则,约束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完善虚假广告的责任体系,如广告主体不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可建议索取产品生产者对相关内容负责的文书。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执法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但事实上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也很多,监管执法存在不少难点。如存在涉及产品成份和功效的虚假广告难认定、媒体广告与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处罚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等问题。如果政府出面协调,使各职能部门权责清楚,配合顺畅,将大大增强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屈学林;刘晓燕;徐宏楠;;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现状及趋势[j];农产品加工(学刊);201*年09期
2.刘媛;王健;白殿海;;中国功能性食品的现状和策略[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年06期
3.曾斌;[d];湖南农业大学;201*年
4. 赵刚;[j];中外食品工业信息;201*年02期
5. 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发表讲话 邵明立局长作工作报告
[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年02期
6. 林飞;;[a];食品、饲料安全与风险评估学术会议论文集[c];201*年
7. 国讯;[n];中国医药报;201*年
8. 刘长喜;[d];中国中医科学院;201*年
9. 邢冬青;[d];山西医科大学;201*年
致谢:
第四篇:如何识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辨别与认识
如何识别药品?
1.国产药品---国药准字+1位字母(hszjbtf)+8位数字,
“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字母是h; 表示化学药品s;表示生物制品 z; 表示中成药;j;表示进口分包装药品b表示保健药品;t; 表示体外化学诊断试剂; f; 表示药用辅料;
2.进口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3.港、澳、台药品--《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如何识别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1(食)药监械(×2)字××××3 第×4××5××××6 号; 例如:鄂食药监械(准)字201*第2641256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 第×4××5××××6 号。其中:答 ;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
××××6-----为注册流水号。
如何识别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
,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1996年11月至201*年7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年10月之后)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
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代号)+顺序号”,下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字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下面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
第五篇: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状的调研报告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系列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净化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的高速发展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渐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民生工
程向纵深开展的背景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于201*年5月至201*年7月期间采用日常检查、问卷调查、座谈讨论等方式,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调研工作和初步的探索。通过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求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1*年经营情况
我市目前正在生产的医疗器械企业共有16家。其中三类器械生产企业2家,二类生产企业12家,一类生产企业2家。截止到201*年7月1日,我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一共是436家。201*年的经营情况见下表。
表1 **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1*年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万元)
利润(万元)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07年1-12月
06年同期
增长率(%)
4784.34
3767.52
47.77
215.58
151.63
72.81
181.03
124.16
228.3
2、201*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展情况
与201*年相比,201*年,我市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医疗器械大型经营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但总数量不多。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主营业务趋向于单一化。经营范围往往包涵较广,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倾向于某一类产品的专营,比如三类的植入器材和人工器官,二类的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等。201*年,我市新增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6家,二类零售企业40家,主要经营品种都比较单一,规模不大,市场份额有限。
3、器械零售企业在乡镇、村覆盖情况:
我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全市目前有零售企业436家,已基本覆盖乡、镇、村。特别是乡镇器械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相结合,货源供应充分,完全能满足当地供求。
二、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经营人员素质问题。
医疗器械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但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国家当前对医疗行业要求相差甚远,我市很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缺少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企业营销人员对器械基本知识也不够熟悉,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及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以及基本业务知识了解掌握程度较低,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负责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不重视,自身不学习,内部不培训。
2、企业随意增加变更人员和超范围经营。
新办器械经营企业刚开始人员配备较少,随着经营活动的发展,时间一长,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增加或变动,却不到药监部门履行相应增加或变更手续,造成企业实际人员与申办许可证时的人员档案严重不符。同时,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违法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能和客户谈成什么就做什么,什么能赚钱就做什么,导致部分医疗器械企业超范围经营。
3、部分企业申办许可证,无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属于项前置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由于经营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行低收费办理,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办证工本费10元,导致一部分企业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办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其是否真正经营,则是看以后的情况再说;甚至还有的企业只拿着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去工商部们申办《营业执照》,等有生意再说。在我局的监督检查中,全市43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目前发现有部分企业无经营活动。这样就导致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滞留在一部分企业中,缺乏监管及退出机制。
4、质量管理人员
形同虚设。
按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审查标准》要求,器械企业必须设有取得医学、药学、机械、电子等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并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在职在岗。日常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实际不在岗,有的临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来企业应付检查,有的则强调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但目
前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没有明确的处罚要求。
5、部分器械企业经营面积、仓库面积擅自降低缩水。
我市目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各级的医疗机构,企业大多采取上门推销的服务模式。这样对企业而言,固定的经营地址和库房对企业似乎形同虚设。因此,有部分企业在办理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后,立即退掉部分或全部经营房屋或库房,或者有的企业将大的经营地改换成小的办公地点。我局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器械经营企业存在面积萎缩,按原址无法查询,联系电话变为空号等等问题。以前验收合格的经营面积后来居然严重缩水,有的甚至将经营场所或仓库改作他用。
6、部分企业无库存产品,难以有效监管。
有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要求,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外地经营企业订货后送往医疗机构,其本身无产品库存。企业的产品质量验收记录也不登记,产品及供应商资质不全,导致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产品的合法性难以判断。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难查处。还有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当地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难监督,违法难发现。
三、监管对策
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解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1、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提高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能力,药监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促使相关涉械人员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仅要重视岗前培训,也要强调日常管理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器械法律法规,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培训人员进行严格考试,避免培训流于形式,让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医疗器械管理基本规定,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2、严厉查处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淘汰机制。
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强制注销的退出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以及软硬件条件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立强制注销退出机制,逐步淘汰不规范企业,同时逐步提高经营企业的门槛。这样既有利于净化医疗器械市场,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
3、将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要求和处罚。有鉴于此,药监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将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连续两次或几次以上检查时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4、严把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标准,从源头控制提高企业开办条件。
目前,**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依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在设施设备、机构、培训、人员、管理制度与记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确保企业开办验收时候软硬件条件的具备,从源头上把准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关。在企业申请开办时,要求企业必须与质量管理人员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合同,从源头上控制住质量管理人员形同虚设的问题。
5、建立经营器械诚信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诚信考评和年终安全分类等级,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划分不同管理类别。对诚信意识差、安全风险大的单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建立卫生、医院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真正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纳入监管视线,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6、药监部门要完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流通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与药品经营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药品经营以门市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而大多数医疗器械公司一般是带着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一些资质,拿着各种医疗器械的样品甚至图片到各医疗机构上门推销谈妥品种和价格后再提供实物。这种经营模式就要求药监部门制定出一整套适应医疗器械经营规律的监督体系来对应。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对保证医疗器械安全的主要制度、记录、票据及采购、销售、运输、管理等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杜绝挂靠经营、串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尤其要对基层医疗器械的物流配送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物流配送的登记、限制制度,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针对不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监管人员在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律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律及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研究探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将依法监管落到实处。
7、探索建立器械流通、使用领域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医疗器械监管机制。
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信用体系,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的频度、力度。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生产经营违法记录与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相衔接,依法淘汰无法保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以及过时的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当前**市各级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药监部门要着眼于源头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做好“有效监管”的文章,从根本上促进**市医疗器械市场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阅读了本文的人还看了以下的文章: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对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卫生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状况调研报告
农村卫生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状况调研报告
农村卫生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状况调研报告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