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资市场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资市场与农村农业生产活动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局农资市场监管10制度30条措施,我局根据省局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全市农资市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农资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农资市场的现状
**市辖15个县(市、区),除**风景管理区外,其他14个县(市、区)的经济对农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依存,其中**、**、**等地是农业大县,**的棉花,**的桑蚕是该县的支柱产业。全市共有农资经营户1822户,以个体工商户、农资连锁店、供销合作社、乡镇农技推广站等多种形式经营。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农业的活跃度逐步提高,全市对农资的需求量进一步加大。据调查统计,201*年农业生产所需农资产品化肥46.9万吨,农药3.33万吨,种子2503吨,且销售价格呈上涨趋势。
(二)农资市场呈现的特点
1、农资销售旺季不旺。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农资销售除2月份至3月中旬增长外,其它几个月呈下滑趋势,主要原因是气候影响。今年从3月中旬开始,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一直是多雨少晴,气温长期偏低,是近几年来少见的“倒春寒”天气,使一度旺销的种子和化肥市场陷入了低迷,出现农资商品滞销现象。
2、农资市场放开导致竞争异常激烈。农资市场营销渠道拓宽后,经营门槛降低,在乡镇上涌现了大量的农资经营小店。例如**县磨溪乡人口不足2万,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户就有12户,农资店不仅开在村里还开在组里。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各经营主体之间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相互杀价,形成了恶性竞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也开始出现,使农资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3、农资经营资金短缺矛盾更为突出。由于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以降低价格和赊帐来争夺市场,造成大量农资商品资金沉淀,形成“三角债”,购买者欠经营户,经营户欠生产厂家,使农资经营户只有借款或贷款来维持经营。
4、非法经营农资的情况仍然存在。少数农村小食杂店在购买自用的农资时有意多进农资,私下销售给他们的邻里亲朋;在农资销售旺季,也有少量游商窜贩利用监管空档,在节假日期间贩运农资走村入户,挨家挨户上门兜售,其售价往往比正式农资销售部门的价格低,且又送货上门,对农民很有诱惑力。不论是小食杂店还是游商窜贩,其所销售的农资都未建立购销台帐,这导致我们无法监控其非法销售的农资来源,给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三)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情况
1、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今年以来,我局对全市化肥、种子、农药市场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共检查农资经营户1770户,取缔无照农资经营户35户。监测重点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企业为主。共抽检农资720批次,合格514批次,合格率为71.39%。其中,抽检化肥636批次,合格466批次,合格率为73.27%,抽检农药84批次,合格48批次,合格率为57.14%,对于不合格的农资产品我局均已依法处理。
2、由于种子抽检要从播种到收成才能出结果,耗费时间很长,加之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费高,难以承受,所以相当部分县(市、区)没有进行质量抽检。就**县联合当地农业部门进行抽检的20个批次结果来看,种子的合格率很高,检测结果均合格。
(四)农民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者对如何使用农药、用药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没有告知农民或告知不全,售后指导服务不到位;二是流通领域农资市场存在工商、农业、质检等多头执法的现象,增加经营户负担。
二、农资市场监管情况
(一)农资市场监管的做法
农资质量是农业生产的“生命线”,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了营造农资放心消费的环境,我局不断完善农资监管模式,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商品质量”以及“经营信用”三道关口,切实提升农资监管效能。
1、抓市场准入,确保农资经营主体合格。我局积极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结合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和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检工作,对农资经营单位和经营户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不具备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的,坚决不予登记;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从而达到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的目的。
2、抓流通领域监测,保障上市农资商品质量。为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我局加大对农资商品的监测和抽查力度,实行农资商品售前报检制,即农资经营户每进一批货主动向县市区工商局报检,经县市区局检验许可后再进入市场销售,各基层分局对已售前报检的该批农资销售到零售网点的不再抽检。此外,市局与县级局、县级局与基层分局层层签订了农资市场监管目标责任状,同时基层分局与每个经营户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要求每一个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两票一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资经营户自律。
3、抓维权,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充分发挥红盾护农12315维权进村执法体系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建立健全红盾护农“三级执法、四级维权”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村级维权点联络员作用,快速调解或及时反映涉农纠纷,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201*年共受理有关农资投诉26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92万元。
(二)对查处的农资商品案件情况分析
截止目前,今年**工商系统共办理农资案件264件,案值125.43万元,罚没款140.65万元。从我局办理的农资商品案件情况来看,具有普遍性的案件是未建立建全农资进销货台帐案件,大案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如:**县今年查处了69件农资案件,其中53件为未建立建全进销货台帐案件,其余的16件为产品质量案件,最大的一件是化肥质量不合格案件,案值达42950元;**县今年共查处农资案件42起,未建立建全农资进销货台帐案件就达36起,共处罚金额9.08万元。
三、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资经营多渠道化、品种繁杂,市场监管难度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资市场原有的经营格局已被打破,并初步形成了生产企业直销、供销社企业、私营批发企业、农技站、个体经营户等多渠道经营的格局。由于农资经营单位数量多,而多数规模偏小,例如,**县共有147家农资经营单位,而年销售化肥超过千吨的仅有6家,绝大部分个体经营户年销售只有几十吨。加之农资品种多,进货渠道复杂,造成市场管理难度增大。
2、农资商品包装标准不够规范。农资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它的生产要求和使用特别严格,在说明书或包装袋上必须注明使用地区及范围(地域和气候的差异,使用地区及范围的不同)、使用方法及使用条件等,而我们在检查时,却发现相当部分农资商品说明标准含糊不清,更有少数经营者擅自经营更改标签内容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资产品。这一点在农药市场上较为突出,集中表现为擅自更改农药的商品名、不标注农药中文通用名及有效成分、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品种和防治对象。再加上少数经营户对农资商品知识缺乏,造成农民消费者使用不当,利益受损。
3、缺乏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或检测手段落后。目前,**市及各县区还没有建立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室,工商部门缺乏种子产品质量抽检硬件设施,而送检检验周期长、费用高,检测手段仅停留在手摸、眼观上,加之我们专业知识水平有限,限制了我们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水平。
4、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落实不够彻底。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是农资商品监管和质量追溯的基本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没有得到一以贯之的坚持。部分农资经营者没有建立农资进销台账或者台账不完善,进销票证不完整。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认为做生意很忙,登记台账费时费力,不愿坚持,还有少数经营者文化素质低,不会登记台账;二是这项工作始终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导,除部分正规经营企业主动开展此项工作外,其余经营户是在工商部门的强力要求下进行,缺乏主观能动性,所有的台账资料全由工商局印刷好送上门。而基层工商部门在这一块工作大多没有得到其它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响应,印刷经费自筹,无偿给农资经营户,长久以来,积极性有所影响。
5、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农资商品的销货对象是农民消费者,而农民大部分文化水平低,识假辨伪能力有限,在购买农资商品时,不主动索要票证及信誉卡和相关产品说明,受低廉的价格吸引,极容易上当受骗,出现问题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或依据,给工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许多困难。
四、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为农资监管提供服务
充分利用“3·15”活动日、“红盾护农工作站”、法律法规宣传栏、电视台等媒介,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农资商品识假、防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红盾护农”行动的影响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组织农资经营户认真学习有关农资经营管理制度、进销货台账、索票索证制度,全面提高辖区内农资经营户经营管理水平和农技职业技能。
(二)持之以恒,抓好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等农资监管基础性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克服厌烦情绪,坚持不懈抓好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等农资监管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没有抓实,其它制度如: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农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各级工商部门要舍得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上级部门的资料印制经费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逐步使经营户认识到这项工作是自身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动员他们自行出资开展此项工作,不能由工商部门唱“独角戏”。
(三)加大补贴力度,减轻农民消费负担
近年来,上到中央,下到地方在农民种粮购种、购置农机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扶农、惠农、利农的政策,这些利农政策的实施,也扎实推动我市的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在农民购买化肥、农药这一农业生产最大的一项开支却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对购买化肥、农药的农民在销售环节实施补贴,建立直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市工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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