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七五”普法工作总结
2007年是我中心全面贯彻实施“七五”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第二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的指导下,我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房管局的中心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局实现 “一强三大”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单位对今年的普法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现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制定计划,确定重点
制定许昌市房产交易中心“七五”普法2007年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确定2007年中心普法工作的重点: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范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深入贯彻落实,促使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是组织学习《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出台后,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物权法》,发挥它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三是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快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照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工作要求,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狠抓落实。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组及办公室,组长由交易中心主任、书记李昊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占军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赵红伟科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系统的“七五”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许昌市房管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将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专门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考核,有效地促进了“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了“七五”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有规划、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三、狠抓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1、为了更好地做好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设。我们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参加省、市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
2、我们还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多次聘请有关专家到我单位进行房地产相关知识讲座,参训人员130人,发放宣传资料864份。同时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全国各类培训10人次,涌现一批业务精、技术强、会管理的干部。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一是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授权或委托授权的事项行使管理职能,不能越位或错位。二是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房产办证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将房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主体、办事流程、执法标准、办事时间、税费征收标准等信息按最新的规定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定岗定责,实行目标管理。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各部门要将岗位职责上报办公室,监察室按照相关制度开展督查。
4、抓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或因明显过错导致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都将根据过错情节轻重,对责任过错人予以追究督查。
四、抓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坚持领导带头学法制度,坚持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全年学习4次。建立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加强机关干部的法制教育,重点加强《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培训学习。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全年每人自学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每个星期三组织集中学习,全年每人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007年的法制学习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做到了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记载、有考核、有奖惩。一是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二是开展一次以“爱岗敬业,争当行家里手”为主题的群众性学习活动。组织全体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相应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与法规规范,全面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执法标准,成为行政管理的精兵强将和不同执法岗位上的行家里手;三是积极开展法制社会宣传,扩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影响。围绕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社会法制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或法制宣传日,在住宅小区以送发宣传单,接受咨询等形式,积极宣传行业政策法规。使房产行政管理工作在新闻媒体上有声有影,强化房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
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不仅提高了法律业务水平,而且提高了对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性任务,这项工作能否抓紧抓好,事关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事关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也事关政府法制工作全局。做好普法教育依法治市工作,对于深化全民普法、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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