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险公司公估工作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保险公司公估工作述职报告
找文章到范文搜网更多原创-(http://www.bsmz.netanage)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它包括4个含义:1.管理是为了实现组织未来目标的活动;2.管理的工作本质是协调;3.管理工作存在于组织中;4.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人进行管理。管理就是制定,执行,检查和改进。制定就是制定计划(或规定、规范、标准、法规等);执行就是按照计划去做,即实施;检查就是将执行的过程或结果与计划进行对比,总结出经验,找出差距;改进首先是推广通过检查总结出的经验,将经验转变为长效机制或新的规定;再次是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在保险公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总是做的不尽人意,领导总是讲到,公司是慢慢发展的,直到壮大,薪资问题也是会解决的。实际的管理中,就像著名小品演员赵丽蓉的经典台词:不行、就扣钱。公司无视现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无视员工的辛劳与困苦,总把公司的利益加至最大化,压榨员工福力及薪资。难道鼓励员工就不能奖惩各占一半么,难道惩罚过后,公司尽职尽责的老员工都被压榨离开,才是公司最后发展的最终目标,也许中国劳动力比较富有,但培养新人又要求新人尽快上岗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老员工过于疲惫、新员工压力就像泰山压顶,那请问,现今中小型公司能坚持到何时。
第五篇: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保险公估报告
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保险公估报告
近日,笔者以a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这是一起因机动车连环追尾导致的多车相撞事故,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连环追尾,被追尾车辆依据保险公司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向a保险公司分别提起了三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发现作为索赔依据的公估报告存在大量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还是以公估报告为依据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交通事故案件笔者参与不少,但这是第一次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的诉讼。俗话说,位置决定立场。通过本次诉讼活动,对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了切身了解,也对公估机构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第129条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是其成立的依据,该规定第2条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从该规定看,公估机构具有保险事故估损的资质,但具体到衡水,在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并未有公估机构出现,因此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公估机构的公估报告
二、公估机构收费不规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第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为3%,而实际上公估收费比例远远超过该规定。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可能会产生委托鉴定人为了追求高额赔偿而故意多交鉴定费从而达到让公估机构提高估损额的可能性。
三、公估结果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形
就我办理的这三起案件,公估机构在公估过程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形,很难让人相信报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例如,事故发生地为深州路段,但委托人却将货物运至长沙后进行鉴定,中间间隔三天之久,路上运输是否会加重货物损失存在疑问。事故各方均没有派人在场,做出的公估报告没有各方签字。在最重要的损失结论上,鉴定人称是与受损设备厂家沟通后,依据其意见做出的损失结论。以上种种,不得不让人怀疑公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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