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讲课稿 本文简介:
?写材料没思路怎么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出正人先正己的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规则》
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讲课稿 本文内容:
?写材料没思路怎么办?
?????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出正人先正己的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规则》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持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工作理论或果、实践成果的制度化。《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严格工作规程,加强监督制度设计,规范审批权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做到打铁自身硬。这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通过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为纪委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7年,中央纪委机关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级纪委先后成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明确专人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五项职能及监管要求。这次出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赋予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能更多的内涵,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好《规则》,必须重焦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实现问题线索集中管理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央纪委高度重视问题线索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案件线索改称问题线索,开展了问题线索大起底,研究制定五类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规范处置程序,及时处置了一大批问题线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随着纪律审查工作转型深入推进,问题线索集中管理还不到位、处置方式不够科学、监督审核有所缺失等问题日益凸显。
《规则》抓住关键环节,针对性地改进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一方面,强化问题线索集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另一方面,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流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这既加强了对问题线索处置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纪检机关领导及时了解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下一步,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问题线索管理各项工作。一是确保问题线索应收尽收。加强与纪检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外部移交问题线索的渠道,改进巡视问题线索交接工作,规范与公检法机关的问题线索移交,加强与审计机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二是建立问题线索定期汇总核对机制。加强问题线索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科学提出分办意见,为承办部门处置问题线索提供保障。四是健全完善干部廉政档案,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协助党委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
二、牢牢守住审查安全底线
审查安全事关党的形象,事关纪检机关的信用,事关审查工作顺利推进,是政治和大局,是责任和考验,是底线和保障,要不折不扣把审查安全工作做到位,更好地履行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则》对审查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作出了规范。一是规范执纪审查行为。《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二是保障被审查人合法权益。《规则》对保障被审查人各项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0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三是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则》第五十二条明确了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规定了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赋予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职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下一步,要紧紧围绕《规则》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形成人人自觉、齐抓共管的审查安全工作局面。要加强对审查安全特别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强化问责,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由于责任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样要追究责任。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也追究监督责任。通过严格问责,把压力传导下去,倒逼制度落实。
三、逐步强化审查措施监督管理
使用审查措施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是党和人民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权力,也是内部监督的关键风险点。各级纪检机关依纪依法依规使用审查措施调查取证,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也存在措施审批不严格、措施执行不规范、部门协作不顺畅、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赋予了纪检机关必要的审查手段,同时针对重点措施设置了更加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内部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审查措施范围。针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两个环节可以采取的审查措施,进行了区分和细化,使审查措施使用更加规范、科学。《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初核核查组、审查组经批准均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以及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此外,审查组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强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权限。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三是严明措施使用纪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四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针对重点措施、重点环节作出了专门的监督规定。《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采取的审查措施,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下一步,要针对审查措施的审批和使用方面风险隐患,全面强化监管。一是抓紧摸清审查措施底数,梳理目前常用审查措施及其依据,加强研究分析,确定监管重点。二是分类规范审查措施的办理流程,明晰相应的审批把关程序。三是探索建立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反馈和核对机制,严格把关,随时核对,有效监管。
四、有力推动涉案款物全流程监管
加强和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既是强化内部监督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对执纪审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做好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要求,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涉案款物管理制度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梳理,主要风险点集中在暂扣、移交和保管环节。《规则》先后在9个条款中规范了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冻结、移交、保管、审理、处置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对关键风险点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范。一是细化操作规范。《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二是严格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应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要将审查报告以及涉案款物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理报告要列明涉案款物等情况,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三是强化监督制约。《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六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下一步,要进一步细化程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出台涉案款物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针对涉案款物审批、暂扣、移交、保管、处置中的风险点,详细规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执行操作等内容,形成运行和监督闭环。另一方面,不断提高涉案款物管理科技含量。加快研发涉案款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涉案款物信息全部录入,对每一件涉案款物的暂扣、移交、保管、处置全过程留痕。
五、进一步发挥好统计分析作用
统计分析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纪检机关实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参谋助手和监督管理作用的重要途径。
《规则》第十条规定统计分析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重点要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一方面,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的办理时限进行统计,对超期未结的问题线索和案件进行督促办理,对贯彻落实《规则》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每季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有效发挥统计指标体系的“晴雨表”和“紧箍咒”作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二是强化综合分析工作。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迫切问题、纪律审查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违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开展综合分析,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促进惩治成果更好地向治本成果转化。三是夯实统计工作基础。严格落实有关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建立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纪律审查统计资料填报、审核责任制,及时、准确、全面汇总统计数据。加大统计考核力度,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四是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完善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大数据作用,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规则》赋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规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稳中求进,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十九大换届、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内部监督三条主线,探萦建立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纪审查工作服务,不断推动案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讲课稿 本文关键词:执纪,监督,讲课,管理工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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