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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体会(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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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习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学习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安乐司法所饶平

(201*年4月23日)

司法部201*年4月17日下午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吴部长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巩固和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来说,吴爱英部长的讲话给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看到未来司法行政工作美好的前景:

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领导已经看到了基层所存在的、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1、司法所工作严重缺编。一人一所、无人所、无编制所在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而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大量工作,而且还要完成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这使司法所的本职工作被边缘化。2、经费、装备不足。司法所作为政法系统“两所一庭”中的一员,在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司法所没有办公经费,所需经费都是由县局和乡镇解决,经费、装备的不足,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二、为以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吴爱英部长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继续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切实抓好市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二要进一步加强 1

司法所技术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所物质保障水平。三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制度建设,全面构建适应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要求的制度体系,建立协调配合、方便高效、运转灵活的业务衔接与工作合作机制。四要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五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大力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六要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突出主题、贯穿主线,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找准切入点、着力点,积极履行司法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认真做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群众。

吴爱英部长的要求让我们更加认识到今后工作的艰巨性和挑战性,也认识到司法所在今后的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所为才有所位,只有尽力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保一方平安,为乡镇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才能提升党委、政府和群众对司法所的认知率,体现司法所是基层政权不可缺失的职能。

做好本职工作,在县局党组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维护本地方的社会和谐稳定,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第二篇:如何做好司法所工作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具体的司法行政职能,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为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广水市于去年下半年实行了司法所市司法局直管,现司法所工作人员正在逐步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针对全党重心转移,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湖北,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结合我市提出的跨越式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突破创新,如何做好司法所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协调促发展。

司法所作为独立职能单位,工作中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为此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极为重要。我市司法所乘着中央政法委加强基层政法单位基础建设的东风,办公场所逐步得到改善。如何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开展好工作是司法所发展的首要问题。

(1)正确处理好垂直管理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之间的关系。我市司法所垂直管理以来,面临着最大的工作矛盾是办公经费问题和人员不能专职问题,近年来由于基层政府财政状况不佳,基层政府对垂直管理职能部门的财力支持很少,多数交与垂直领导单位自行解决。但我市司法所现状人、事两权上收,办公经费未能得到落实。部分人员还全职于乡镇事务工作,不能专职司法行政业务。如何在市局的垂直管理体制下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各方面支持,完成好各项工作,司法所应及时将主管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经济支持和人力支持;将基层群众遇到的困难、反映的要求向党委政府汇报,针对性的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便于领导决策布署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树立基层司法所形象;做到有为、有位,充分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可。

(2)正确处理本职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业务工作本职就是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所应提高服务观念,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前为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收集矛盾信息,积极调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好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促进法治社会进程。

(3)正确处理好司法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司法所人少事多,大量的是做群众工作,工作任务重,单凭司法人员要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难度很大,司法所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和村级组织人员的密切联系,互相沟通,相互协作,才能事半功倍,有效的处理好各项工作任务,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司法所就需要协调各执法单位充分发挥专业法特长,集“众家之长、群力划桨”,才能更好达到普法依法治理的效果。

二、履行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调处。尽力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在村级整合时稳定健全村级调解组织,充实配备高学历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为专职调解人员争取办公经费和工作补贴,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员基层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定期排查集中调解、信息搜集报告、交办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长期抓好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按照“逐级调处,一案一报”,做到事件有人管,调处讲技巧,事事有结果。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为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后顾之忧。

(2)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目前农村两劳回归人员分布较散,回归后衔接工作还不完善,两劳回归人员对帮教工作的开展不理解、不配合的较多,原因主要有:(1)避丑心理较重,顾全面子。犯罪人员近几年在外犯罪的较多,多数是偷盗犯罪,本村本土乡亲大多不知此人犯罪事实,回归后避丑心态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不

愿让政法机关人员经常性到家帮教。(2)政策落实较差。现基层帮教组织受社会大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状况的局限,很难为两劳回归人员落实生财就业门路,只能仅限于落实承包责任田。

(3)外出务工率高,不便帮教监管。为避免乡亲的谈论,减少心理压力,多数回归人员选择外出务工、经商,回归人员很少结伴外出,流动性较强,给司法所和村级帮教组织帮教造成很大的困难。基于以上原因,司法所应结合实际,按照“一人一卷、定期帮扶、重点教育、追踪管理”的工作要求,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政策,为两劳回归人员提供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环境。加强村级帮教组织工作开展力度,工作重心下移,把政法机关教育为主转变为村级帮教组织情感教育为主,减少回归人员的心理压力,增强他们回报社会的创业动力,坚定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

(3)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 法治基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基层群众只有知法、学法,才能守法、用法,司法所作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上级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争取充足的普法经费,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为基层群众多印发一些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经常利用广播、宣传栏做好法治宣传,帮助村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村规民约,注重在实际法律服务工作中,留心典型案例,以案释教,以点带面,把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用通俗的言语宣传,以真实的案例说法,让群众在闲谈中了解情与法的区别,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和热情,达到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为和谐的法治社会奠定深厚思想基础。

(4)指导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授助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是有预防性的功能,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能够对基层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把矛盾和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的解决,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矛盾纠纷对社会和谐的不利影响。市局应成立各乡镇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应指导法律服务所:

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努力把所辖区域的村委会、学校、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纳入法律顾问范围。

提高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案质量,保证法律公正,增强群众对法律公正的公信度,避免群众诉讼难,难诉讼的问题,杜绝询私枉法,办理错案失信于民。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

三、求真务实,高标准实现规范化。

司法所工作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一个重要发展的加速期,我们应积极按照省司法厅下发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

因地制宜,改善办公条件。司法所因历史原因,基层基础建设滞后,办公条件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人员的自信和自尊。去年,抓住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支持司法所基层设施建设的机遇,经市局多方协调,司法所建设办公用房得到落实,但受建设资金的局限,所内的办公桌椅、各项规章制度、牌子等必备办公用品所需经费无法落实,形成“有锅无粮”的局面。司法所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让地方党委政府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给予经济支持,按照“九个必备”(即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的名称、牌子、标识、印章,统一的工作人员证件、公示牌,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工作电话,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文件档案柜,工作所需的学习参考资料和工具书)的要求和省厅硬件标准的要求,完善好硬件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司法所在社会中的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信心。

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司法所恢复重建的时间不长,各项规章制度不十分完善,给业务工作规范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司法所应尽快把工作实际情况反映到市局,有市局汇总结合省厅文件精神,统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司法所业务工作流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着立推进司法所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所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

勤学苦练,强化队伍建设。新形势,新发展,新机遇,要求司法所必需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所人员要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积极参与岗位大练兵活动,认真完成大练兵活动的各项任务,着眼于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强化基本理论、基本业务知识、基本业务技能、基本业务规范学习和提高,达到用科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熟练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作用。

本文摘自: 中国司法行政社区(http://)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cnsifa.net/forum.php?mod=viewww.bsmz.net)大量的纠纷信息、民情民意,积极参与处理群众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只有抓住以上几个方面工作,我们的事业才能蒸蒸日上,才能有闪光点,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上级的支持。

第四篇:三井司法所201*年司法所工作总结

三井司法所201*年工作总结

三井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树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乡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现将201*年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强化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我所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了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技能。

二、深入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一, 常规工作有条不紊。全年共指导村级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近百件,直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纠纷 32 件,办理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案件 16 件,开展法制宣传活动6次,帮教“两放”人员24人次,没有一起纠纷因调处不当而激化或引发上访。今年是“五五”普法验收年,因我乡是全市“四五”先进集体,基础较好,被 区里确定为迎检单位,为此我所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组织普法对象记学习笔记和普法考试、开展法律大集、印发宣传单等),后

来因5.15风灾,局领导考虑到我乡忙于救灾重建,取消了对我乡的检查,但局里普法部门对我乡多年工作比较认可。

第二,新的工作进展顺利。诉调衔接是今年工作的新重点,我们主动与四方台法庭对接,使原来不给立案的3件民事纠纷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畅通了群众的诉求渠道。今年9月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开始启动,社区矫正是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为做好此项工作我所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人员逐个排查,为正式接管做好准备,因排查出的两名待矫正对象联系不上,没有正式接管。

三、全力配合乡里中心工作

立足全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以“调访一体化”为核心,实施依法治理,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0余人次,劝访50余人,电话解答咨询120余次,代表乡政府出具信访答复意见5件,直接与各村或乡里各部门协调处理30余件,向上级信 访部门出具汇报材料6次,有效维护了信访工作秩序,减少了越级上访。特别是5.15风在发生后,我所全体人员积极投身抢险救灾、核查灾情、 维稳安保、矛盾化解、公益劳动等工作,为全乡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井司法所

第五篇:司法所培训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的概念

——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系列一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我们必须把握它的四点基本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效力的依据;

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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