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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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虽然,这种社会结构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也扼杀了社会应有的活力与创造力。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关于中国古代阶级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材,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生活方式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衣履器物无一不异,“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人们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这种差异包括了:饮食的的限制,衣饰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还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婚姻的选择不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阶级之间的贫富贵贱的封建思想制约着。士族必须自爱自重,不能与庶族通婚,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之间必须内婚,否则家世变不可永久维护了。在关于阶级内婚的规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样也与儒家关于“贵贱尊卑”的思想挂钩,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思想的进一步严重化。
除此之外,阶级之间的差异甚至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许可外,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及官吏。他们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讯、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锁、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权。虽然,在封建解体之后,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预示着法典不再属于贵族而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应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
罪”的说法。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会有关于刑罚的特权,他们总是设法垄断法律。处于当时的社会,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之后有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却断不能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进入绝对的平等,不能武断地说贵族和平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视父权法律化为常理,夫为妻纲,妻受到丈夫的统治,阶级间的差异”等这些方面,与当今民主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阅读本书之后,了解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以及封建社会的强烈阶级性。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法律特点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而当代法律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古代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一种荒唐的霸道!
中国古代的不平等,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霸道到不能再霸道的。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就是个人,对于古代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当今社会是断然不可接受的。
第二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而在技术法层面,二者由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可调和而出现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礼”,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对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认为这是最为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以刑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实现法家的道德规范。管子云:“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其在技术法层面所强调的一些原则也渐渐消弭于历史的长河,所遗留的一些价值观念唯有积极迎合与儒家之谓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残喘。
儒家思想由于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而在吾国传承了数千年,儒生开始成为读书人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冯友兰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故两千年来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传统吾国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以及以宗族血缘为联系的社会联系使得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并不突出。在统治者大力推广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适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庚子之乱”之后,经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两次会奏变法之后,上谕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拖尾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新律,才把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贱等阶级的废除是对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礼”的严重挑衅。是一次在准则法层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终究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之后附加的《暂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阉割。由此可见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冲突的水火不容。
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对于在儒家思想藩篱浑浑噩噩千年的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次机会。但在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学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难境地,因而没有取得本来可以取得的学术成果。如知道现在已经出版的西方哲学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几部。研究西方哲学时一般介绍性的多,深入论述性的少:简单移植的多,创造性吸收的较少:在比较与伙同研究中粗浅的比较与表层的会通较多,有深度的比较与能超越的会通较少。透过论着,可以看出我们对西方哲学的认识,总得说,长时间还停留在表面的与较浅的层次上,像印度哲学那样在吾国扎根下来进行繁衍的西方哲学不多。五四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的启蒙,虽然也热闹了一阵子,但在当时的吾国真正接受了德赛二先生的又有几个呢?陈独秀曾指出“其数目几乎不能列入统计”。再如,马克思主义启蒙也没有避免启蒙不力的这个观点,因为“五四”以后,随让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吾国共产党成立后便卷入积累的革命斗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启蒙在国际教条主义影响下”。因而,取得政权后怎样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思想上的准备与理论上的修养都“是不够的”。
作为西方社会走向现代化的理论总结,体现时代精神的近现代西方哲学的曙光,虽然有不少先觉者觉醒与奋起,但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多数人还在它的影响之外,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是国人长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在传统惰力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吾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即文化变迁迟迟不能实现。
第三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法学基础理论lawww.bsmz.net)义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规范工具,侵犯父权是对礼义的严重破坏。孟子说:“无礼义则上下乱。”破坏礼义更是导致天下大乱,故国法难容。
四、后语
中华浩瀚五千年的文明史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其深刻独到的见解,别具一格的篇章体例向我们展现了自汉至清的两千余年间中国封建法律的演变,是一部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史的重要著作。笔者初读此书,仅对关于父权之章节进行研读,就深深体会到瞿老见解之深刻及其思想之厚重,同时更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灿烂,笔者对封建父权的理解仅仅是管中窥豹而已。要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有所了解,非假以时日反复研读此书不可。
注释: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15页。
[2]界定父权的内涵后,或许把父权称之为“家长权”更为恰切。因为在一些父亲已逝母亲尚在的家庭里,母亲基于“父之妻”的身份而成为家长,实际上取得了父权的所有权能。此亦封建身份等级社会之又一体现。
[3]虽然随着法律的发展父权的杀生大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杀生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否则便要受国法的制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17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权杀生大权的灭失:子孙违犯教令(通常是不听训责、顶嘴反骂之类细微琐事),父母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无罪;非理殴杀(指自然扑责以外的残忍虐待的杀害,如勒毙活埋)有罪,但“罪亦甚轻”,“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18页。)另外,父母对子女具有无需举证的控告权:“父母控告,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律例》二八)。”是以父母得以“不孝”等为名要求处死子女,官府无不照办。从这种意义上讲,对父权杀生大权的限制只是具体杀生执行者的变更罢了。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26页。
[5]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20页。
[6]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40-52页。
[7]同上注,第15页。
[8]参见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年,第23页。
[9]《商君书·外内》。
[10]《汉书·哀帝纪》,《汉书·食货志上》。转引自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年,第74-75页。
[11]《孟子·梁惠王上》。
[12]《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年,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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