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篇 总 则
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高速、普速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下同)和电力变配电所(包括高速、普速电力变配电所,下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本细则依据总公司《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普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等有关安全运行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3条在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内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对既从事牵引变电所又从事电力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的相关从业人员,须同时通过相应的牵引变电所安全考试和电力变配电安全考试。从事高铁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作业人员应取得《高速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证)等资质。
第4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细则,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内容。
第二篇 牵引变电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5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十月份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供电调度,驻段验收室验收人员,供电检测所人员,供电段段长、副段长、总工,安全、技术、职教科科长(副科长)
供电处
供电段其他有关人员
各供电段
第7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8条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
第9条对违反本细则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10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且严禁攀登设备、进入网栅和高压分间、操作电气设备。
外单位来所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更新、技改等施工时,应进行安全考试,经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许可且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11条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人员,要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癫痫病、精神病患者不得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作业。
第12条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遇有雨、大雾天气时,禁止室外验电,但须通过其他方式确认。
第13条高空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件6),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14条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件6的规定进行试验。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
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措施。
第15条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条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220kV不得小于3m,330kV不小于4m。
第17条牵引变电所房屋和各类设备的钥匙均应配备至少两套。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有人值守牵引变电所房屋及设备钥匙由值守人员保管1套,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套存放所内固定位置,并指定专人保管。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人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守人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守人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
无人值守牵引变电所1套房屋钥匙由供电车间管理,1套房屋钥匙由指定工区(组)管理;1套设备钥匙在所内固定位置存放;另1套房屋及设备钥匙由变电车间管理。
第18条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在部分停电设备上作业时,应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采用防护栅栏(或防护警示带)可靠隔开。
第19条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20条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普速27.5kV(高速10kV)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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