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服务公开承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和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本银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无偿为客户鉴别(鉴定)人民币真伪。
二、无偿为公众兑换、不对外支付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三、按有关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反宣币。
四、不对外支付未经全额清分的人民币,不对外支付假币。
五、无偿为客户提供冠字号码查询。
六、基于客户合理需求,无偿为公众兑换、预约兑换(3个工作日内)各种面额的人民币。
七、推进硬币自循环工作,保障硬币兑换机具正常使用。
八、按人民银行要求无偿为公众兑换纪念币(钞)。
九、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出现以下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及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银行收缴假币行为的。
十、按人民银行规定接收、处理、反馈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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