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苗木、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添加剂等。
二、由总场经发局牵头,负责组织场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城建管理局(执法大队)实施监督管理。监管人员从上述单位抽派,场镇监管人员必须经省市司法部门培训,取得农业综合执法资格,连级监管人员必须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骨干。
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由场镇畜牧兽医站负责。
四、监管范围:场镇辖区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门店、流动摊点及所有种养殖户。
五、监管对象: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及添加剂;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养殖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六、每年组织规模监督检查5次。其中每季度一次,春耕生产前检查1次。各片区各农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的经常性监管,发现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场镇。
七、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禁蔬菜、葡萄种植区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八、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九、调进种子、种苗必须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十、引进新农药、新肥料、新作物品种必经试验示范后方可销售推广应用。
十一、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进销货台帐;使用者要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十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使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十三、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证照齐全,上岗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经营。
十四、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相关提问,不得无故阻挠。
十五、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过程中不可通风报信,不得徇私舞弊,要秉公办事,公证执法。
十六、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本制度,由执法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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