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农资经营业户:
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进货查验货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环节,全面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农药不得销售:
1、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2、假劣农药。
3、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号(合格证)或假冒的。
4、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
5、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或者撤消登记的农药。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农药。
第二条按照自治区兵团要求,非剧毒、高毒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第三条201*年6月1日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年8月1日起一年内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人员201*年上半年必须参加兵团组织的农药经营许可培训。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六条为方便农药经营者进行农药登记信息查询,石总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义务提供农药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
3月至4月通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充分做好宣传动员。
2、征询意见阶段
5月至6月通过召开农资经营者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
3、颁布实施阶段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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