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 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 ,英美法中称为 “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 “geschwww.bsmz.net)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
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
[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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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
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
姓名:李晓平
学号:201*4101001385
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
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
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
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第四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
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
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
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第五篇: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补充了《权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有关陪审团的规定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否则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上说的是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联邦陪审团审理。美国法律包括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据各州宪法,组成自己的陪审团审理。大多数州给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于某些民事诉讼,各州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无论是在联邦法庭,还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权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要求由法庭审理。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员的挑选过程*
那么,什么人可以做陪审员呢?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迈兹说:“根据美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被传唤到庭的陪审员人选应该具有代表性,以体现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状况。也就是说,法庭在从任何一天被传唤到庭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时,要使其反映当地人种的组成、经济状况的差距以及种族的不同。因此,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员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被传唤的人包括最广泛的人群,从18岁的年轻人到老年人,人选应有尽有。”为防止歧视,法庭要确保这些人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挑选,只要没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并有能力断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选。公民一旦接到传唤,就必须到场,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必须做的。
除非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或有特殊理由,否则必须履行接受传唤的义务。纽约州的海伦·哈德70高龄,也受到传唤。她说:“有一天,法庭打电话通知我到纽约的一个地方作陪审员。我说自己70岁了,当陪审员恐怕不合适。他们说,年龄大不是正当理由,如果你不来,我们就派人接你来。最后,我还是自己开车去了。到了那儿以后,律师和当事人在一间屋子里谈了很久。最后,一位律师出来说,不需要我们效劳了,因为嫌疑人已经认罪。”
律师要从接受传唤的人当中,选出他们认为最合适的陪审员。迈兹法官说,法庭有时会传几百人到法庭,然后再从中进行筛选。他说:“法官首先欢迎他们接受传唤到法庭来,指出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对他们的服务表示感谢。之后,法官会简单介绍案情。比如,他会告诉陪审员,这是一起政府起诉某人偷窃车辆的刑事案件,或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法官告诉被传唤的人,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师以及法庭会向他们
提出一些问题,以确保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12名陪审员或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6名陪审员会秉公断案,而且对政府、被告、原告没有任何先入之见,他们在听取所有证据之前不做任何判断,彼此间能合作顺利,最后做出符合法律的公正判决。”
*陪审员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雇员南希已经数次做陪审员,最近一次是201*年5月。当时,一位女士到法庭上告开车撞她车子的一位男士,并因修车耽误三个工作日而要求得到赔偿。南希说:“当时,受到传唤的人来到法庭后,双方律师向我们提出问题,如果谁认识当事人,就不能成为这个案子的陪审员。最后,12个人被选上。审讯持续了一天,我们坐在法庭上,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以及各自证人提出的证据,然后我们到另外一间屋子里进行审议,以确定这位男士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他应该向这位女士提供多少赔偿等。最后,我们一致做出这位男士有罪的判决。”陪审员在断案期间,不能向包括自己家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透露有关案子的任何情况,陪审员的审议是保密的。如果陪审员被发现行为不当,将被剥夺陪审资格。另外,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私自离开,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年2月,在一起谋杀案中担任陪审员的一位妇女在审议过程中跑到墨西哥度假,使法庭的审议推迟了一个星期。她度假结束出现在法庭时,法庭判她7天监禁,并施以罚款,同时下令她从事40小时的社区劳动。
*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各州法庭一般不需要陪审团做出一致判决,但在联邦法庭,如果判决不一致,陪审员就要重审,直到做出一致判决为止,因此,有些复杂刑事案件的审讯可能持续几个月。
德克萨斯州律师康莱德解释说:“hung jury是不能做出一致判决的陪审团。比如说,刑事案件要求12名陪审员做出一致判决,但最后的结果是9名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3名认定有罪,因此被告就可能再次接受审讯。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常发生,只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
如果陪审员始终不能做出一致判决,法官就要宣布“失审”。“失审”的意思是在做出判决之前审理就告结束。在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出现陪审团悬而未决的情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样就造成未来某一时候再审,或有关各方乾脆放弃诉讼的后果。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是jury nullification。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他说:“jury nullification的意思是:陪审团宣告被告无罪,虽然证据表明被告的确是有罪的。这也许是因为陪审团不喜欢有关法律或提出的指控。根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旦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一切就成定局,因为不能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对某人进行第二次审讯。这是jury nullification和hung jury 的不同之处。如果出现hung jury,陪审团说,我们无法做出一致判决,他们可以重新挑选陪审员,并对案子进行重审,也许重审时会做出一致判决。而如果出现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案子就到此了结了。”
正因如此,人们担心有些陪审员会利用jury nullification而不顾法律事实宣告某人无罪,以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因此对陪审团制度提出异议,同时也对陪审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秉公断案的能力表示怀疑。
*陪审团制度是否应继续下去*
下面这个案子曾使人们对陪审团秉公断案的能力提出疑问。1954年夏天,俄亥俄州发生一起杀人案。当时,怀孕四个月的玛丽莲·谢波德太太在家中被人杀害,她的丈夫谢波德医生被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虽然他一再申辩说,有人闯入他家中,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在俄亥俄州的法庭审讯时,由于陪审员在审议此案之前受媒体大量诋毁性报导的影响,因此判定谢波德有罪。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推翻俄亥俄州法院早先的判决。判决指出,当地媒体的诋毁性报导影响了陪审员的判断,使谢波德案没有得到公正审理。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时,谢波德医生已经被囚禁了10年。法院同年重审此案,陪审团宣判谢波德无罪。但是,此时的谢波德医生已经家破人亡,心力交瘁,四年后就病故了。谢波德太太被害时,儿子理斯·谢波德只有7岁。理斯·谢波德为讨回父亲的清白,于201*年向俄亥俄州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索赔,但没有告倒俄亥俄州。
理斯·谢波德表示了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失望。他说:“我认为陪审团仍应继续实行下去,但是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小的社区内。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因为大量恶毒的宣传有可能激化公众的情绪,从而把一个人置于死地,并错误地处以死刑。”
但是,马里兰州检察院的多恩律师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度有很多地方仍待改进,但总的来说,它的利大于弊。他说:“陪审团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使公民有权对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断。在是否继续实行陪审团制度问题上,各种看法都有。有人提出由专业陪审员断案,也有人建议由三名法官小组或一位法官决定某人是否有罪。虽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我们有举证的责任,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得到12个陪审员的全部同意才能定罪,但我还是倾向这种做法,因为它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在美国,新移民入了美国国籍,有几方面好处:美国对公民的保护显著优于对非公民(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公民比非公民更容易就业;享受公民才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和作陪审员的权利等。所以新移民被遴选作陪审员,心情上是高兴和兴奋
的,认为自己也被美国信任,有了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利。一位参与过四次陪审工作的华人,撰文介绍自己的经历,结论写道:“我以获选陪审员为荣,在陪审中获益匪浅。希望华人们都能了解这一制度,不要放弃当陪审员的机会。”
不过华人新移民当陪审员的相当少,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英语水平不过关。参与陪审工作,英语必须完全过关,因为讨论分析案件只会日常生活用语是很不够的。除了英语,还需要对美国的社会情况和风俗习惯等都比较熟悉,否则也难胜任陪审工作。二,新移民忙于为谋生而奔波,担心充当陪审员影响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经常想方设法找出理由推辞掉。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因为是在美国公民中广泛征集陪审员,而参与陪审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接受法官“活的法律教育”,所以实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些贪赃枉法现象。陪审团是临时组成的,一个团只负责审判一个案件,审判完就解散;陪审团人数较多,审判期间又与外界隔绝;诸如此类的制度规定,使行贿相当困难。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司法的公正与廉洁,确实起过重要作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美国不准医生 .律师 .教师等职业的人士担任陪审员,这就排除了许多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再有,前面讲过,由于陪审工作津贴不高,许多高收入的人不愿意作陪审员,这样,事实上就又失去一大批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其结果,陪审员主要来自一般平民和收入较低的人群。这些人,法律知识水平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是不高的,影响进行裁决的水平。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有的西方国家(如英国),遴选陪审员是从候选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样选出,弊端较少。美国不然,是由法官和两造律师挑选。有些富人便花大钱聘请“高明”的大律师(实际上是老奸巨猾,经验丰富的“讼棍”,这种律师最会钻法律漏洞,经他们辩护,可以把重罪变轻罪,把死罪变“无罪”)参与遴选陪审员,其结果陪审团的构成变得有利于花大钱的被告,而不利于花不起钱请“大律师”的受害者。辛浦森杀人案就是十分明显的实例。辛浦森是黑人,被非裔美国人视为本族裔的“英雄”,从情感上就袒护她。被杀的辛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都是白人。经辛浦森所聘大律师的“努力”,陪审团12名成员换来换去,最后为黑人9名,西语裔1名,白人2名。这样的构成就使得陪审团内存在一种不公正的种族歧视情绪,这是辛案刑事审判所以荒唐的重要原因。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因为案情复杂了,分辨案件的性质和罪行轻重的程度就比较困难,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严重分歧。何况陪审团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有人思想固执,听不进别人意见,喜好坚持己见,那就更难一致通过。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致通过”原则。这样就很少有“挂起来”的现象。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除非程序有问题,不得上诉。这条规定显然不合
理。美国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水平实际上并不高,为什末他们的裁决就是“最后判决”呢?真正的法制,应当一切服从法律,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允许上诉。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国的陪审员是辅助法官判决,因为德国舆论认为法官的专业水平比陪审员高,应当以法官为主进行审判。加拿大的法官对陪审团意见有否决权,并且可以对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陪审团再审议。美国只许法官向陪审团讲解法律条文,不许用自己的意见影响陪审团,理由是尊重陪审团“自主判决”。
第五, 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审判,原告 .检察官只要凭证据说服法官一人,就能定罪;而由陪审团审判,原告 .检察官就必须凭证据说服陪审团12人才能定罪。后者当然比前者困难,也就对被告比较有利。所以虽然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但事实上原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很少。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陪审团审判的费用是很高的。由陪审团审理时,律师的出庭费一般是一天201*美元左右,诉讼两星期就要花两三万美元律师费。如果诉讼旷日持久,仅律师费就可以使人倾家荡产。如果被告方官司打输了,法官还可能加重对被告的量刑,因为进行陪审团审判,政府也要花更多的费用。所以,不是富翁富婆不敢轻易要求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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