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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8 05:13:19 | 移动端: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胡超405409409072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提出了政府在立法、激励与监督三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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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a stock compan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eparation of owww.bsmz.net)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5千(税前)。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五条:任期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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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年8月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1*年3月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年12月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

二、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基本要求:①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法规要求: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③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④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独立性禁止条件: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⑥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⑦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⑧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4、不良记录禁止条件:①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③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④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⑤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5、其他条件:①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③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6、不符合条件: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归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篇:试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试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也不断暴露,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已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一片要求推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呼声当中,中国证监会经过征求意见,于201*年8月21日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走上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舞台。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二十余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已有数千人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资格。本文就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概括和想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概论;建议

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论

1、 独立董事的含义

独立董事理论上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契约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2、独立董事的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2)客观性。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行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3)公正性。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了董事会对公司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

2、增强了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3、有利于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 1

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该制度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为避免董事会更多地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三、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问题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还非常原则,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还有赖于国务院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

(2)目前内地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

(3)当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致使独立董事难以非常有效的行使职权。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1)对独立董事人选界定不完善

与国外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相比,《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是没有将下列人员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第一,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第二,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是《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且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3、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

(1)因年龄偏大无法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

(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的设立宗旨必须是在公司内部达到一种权利的平衡。而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既有董事又有监事会的“二元模式”。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必然涉及到监督权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比监事会的更为广泛,且两者的权限范围具有重叠之处,如两者都以财务监督为主要任务,都有监督董事会的成员的功能等,还都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而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科学合理分配两者监督职能显得相当重要。

5、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位问题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独立董事近年来以权谋私或参与公司不轨行为屡有发生。举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多名独立董事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些失职独立董事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四、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对策与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建议国务院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以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础。

(2)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规则。

(3)上市公司应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修订完善其《公司章程》,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权利的内容,并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同时也维护其利益不受伤害。

2、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

(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

3、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构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年龄。

(2)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诚信档案

(3)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

在内地“二元制”公司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如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责不清,则可能造成两个机构相互推诿,降低监督的效率。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要考虑到制度之间的整合问题,特别要考虑到主要作为监控机关的独立董事制度要与内地现行的监事会之间的矛盾的协调问题。我们认为,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则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特别的关注:(1)监督事项方面的分工和协调(2)监督时间方面的分工与协调

5、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

(1)要确保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2)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将独立董事主要职权的行权途径落于实处。如: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如何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参考文献:

[1]张德智: 《公司法新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12

[2]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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