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保障台(公司)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台(公司)实际,特制定年休假制度。
一、各科室、部门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并将休假安排及计划,于每季度前报办公室备案。
二、由所在部门统一征求职工意见,申请休假者须填写《职工带薪休假安排表》,部门再填写《部门年休假计划表》,待本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交组织人事科核定休假天数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台领导休假按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审批。所有职工休假结束后,本人应按程序及时销假。
三、在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计算休假时间时,工龄以“二个时间”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其中,在编(岗聘)人员以人社局核定工作 1
时间为准,编外人员以正式进台(公司)工作时间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按规定进行休假。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人员的休假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
国家规定的长假(十一、春节等)前后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七、年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当年分段安排,休假时间不跨年度使用。
八、休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九、各部门(科室)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并做好登记归档。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执行。
第二篇:浅谈年休假制度浅谈年休假制度
摘要:假期调休的热议使得年休假制度回到人们视野,究竟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劳动者,又缘何未能真正落实。
关键词:年休假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主体适用 工作年限
最近全国假日办关于法定节假日调休安排在网上征集网民意见,给出了三套方案,网民们纷纷发表意见,一阵热火朝天的调查过后,结果却令假日办倍感尴尬:第三套保留两个小长假的调休方案获得了超过半数的网民支持,但是第三套方案却是与现有的放假调休方案最接近的,这与“超过八成的网民对于目前的放假方案不满意”形成了看似矛盾的局面。既不满意调休,又难以舍弃调休带来的长假,这实际上反映的是问题的实质——公众休假权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和保障落实。在此种情况下,一个存在已久却一直处境暧昧的词:带薪年休假,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
所谓带薪年休假其实由来已久,1950年初曾试行,后由于政治经济状况未能坚持贯彻。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适当安排职工休假。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年先后施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是现实中,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务工人员不仅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甚至都没有听过这个名词。那么,什么是年休假制度呢?它在民众的假期制度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一、 年休假制度概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指的是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连续休息假期。它是与工龄相挂钩的,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随着工龄的增加,年休假时间也在增加。同时它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
二、 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我国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分为八种。分别为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
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和年休假。
不少人会把法定假日和年休假混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都是法定的休假且都是带薪休假。但实际上二者并不相同,法定休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而年休假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前者凡是劳动者即可享受,时间固定;后者与工龄相关,休假时间与工龄挂钩,需要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也就是说,年休假是在这些假日之外,劳动者另外享受的带薪假期。
三、 年休假的适用
年休假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主体适格,一个是工作年限达到。首先我们看第一个:主体。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适用的单位很确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2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对于前者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后者是否定的。从立法本意上讲,年休假制度是为了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休息,更加精力充沛的投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其工作任务并不与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很大区别,因此应该在满足工作年限的情况下享受年休假。而非全日制员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算不上标准意义上的连续工作,工作任务也与单位工作年限关系不大,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不应适用年休假制度。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第二条也指明了是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
第二个问题是年限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有不少单位和劳动者误读,认为应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一年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因此换单位的员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按照在新单位工作的时间重新计算。这里就是一个误区。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不论是在哪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只要在现在的单位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年以上,即可以享受年休假,不过具体休假天数要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与此相对应的,是新职工,即之前并未在任何单位就职的新职工,若在单位工作刚满12个月,是应该直接享受5天的年休假,还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
条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在这里,我认为,第五条采用累计工作年限,考虑了立法本意即让实已累计工作的劳动者得到休息,而休假天数按照剩余天数计算,也照顾到新单位的利益,,因此从单位利益出发,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与换单位的新员工无异,因此也应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年休假天数,而不是直接享受5天年休假。
主体适格和年限达到后,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即员工若未提交申请是否视为放弃年休假。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板会以员工并未提出申请作为没有给员工安排年休假的理由,而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得出,年休假是由单位主动安排,不能安排需要经过职工同意,并要给予相应补偿。因此安排年休假是单位的义务,职工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以享受,并且由于单位原因无法享受时还应得到补偿。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得知,只有职工主动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才可以让其在本该享受年休假时按正常工作状态工作。
明确安排年休假究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还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对于保障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十分重要,避免了用人单位处于成本考虑而剥夺员工休假的权利,给员工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依据。
四、 年休假的赔偿问题和落实
对于职工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并且做出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在第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担心提出带薪年休假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因而即使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也未提出任何意见和寻求保障,单位出于成本的考虑,除了一部分国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很少有单位主动保障了职工的年休假,因此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形同虚设,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没有的到保障,休假需求无法排解,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既不满意调休,又难以舍弃
调休带来的长假。只有能够落实年休假制度,才能够大大缓解我国刚性休假需求和假期过少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依靠调休来形成长假的假象。
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既需要制度的完善,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也需要劳动者休假意识和权利维护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单位也应与时俱进,认识到休假的重要性。多管齐下,才能使带薪年休假不再是“井中月、水中花”。而年休假制度中对于“连续工作”的认定也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立法确定。
参考文献 1. 吴露萍. 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 (8): 813-814
2. 陈昶屹. 带薪年休假为劳动者撑起休息权的遮阳伞[j]. 法庭内外, 201*, (7): 28-29
3. 孙立如. 带薪年休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析[j]. 人力资源管理, 12, (9): 87-89
第三篇:201*年休假制度休假制度
一、 休假规定
1. 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 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 婚假
1. 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 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 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 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 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 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 产假
1. 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 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 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 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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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 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 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 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 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 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 丧假
1.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 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 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 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 带薪年休假
1.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年休假时间规定:
1) 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 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 工伤假
1. 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 工伤待遇支付:
1) 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 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 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 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 病假
1. 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 病假审批:
1) 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 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 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 病假期间工资:
1) 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 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 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 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 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 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 事假
1. 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 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 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4. 事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第四篇: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1. 年假天数:
试用期过后正式员工每自然年度享受年五天年假;
当年年假按五天年假/12个月x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 年假申请手续:
年假可自选合适时间并经部门主管同意,按地域报审核,再交人事部备案后当年一次性休完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多次休完;主管休年假先交上级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即可;
3. 员工每年的年假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完. 年假一般不得转入下一年
度,经特殊批准的除外.
4、 病假全年累计达1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假;
5、 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重大违规违纪处罚者,当年年假取消;
6、 进行年假调休的须以半天工作日(上午或下午)的时间为基本单位,低于半天工作日的
按半天工作日算,高于的按一天算;
7、 计算年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入职当天起计算,通过试用期则可享受年假;
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事前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审批权限:
请假1天,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2-3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副总批准,报总经理批准;
请假3天以上,或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逐级上报,按地域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本制度从20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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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年休假制度休假疗养制度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1147号)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胜油局发〔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油田建立在岗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完善休假疗养制度的有关精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油田为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在岗职工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
二、为鼓励并方便职工休假疗养,各单位可以为符合年休假(含寒暑假)条件的职工支付休假疗养补贴,年补贴标准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201*元;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4000元;累计工作已满20年不满30年的6000元;累计工作已满30年以上的8000元。
三、休假疗养补贴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四、休假疗养补贴由各单位工会部门单独造表,经劳资部门审核后,由工会分两次发放(每半年一次)。
五、各单位计划内使用的全日制劳务派遣工的休假疗养补贴可参照执行。劳务派遣机构已实行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一定费用。
六、建立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发放台帐,如实记录职工年休假疗养补贴发放情况。局工会牵头,财务、组织和劳资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实施年休假疗养和休假疗养补贴发放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七、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对现行的各种休假、疗养制度进行整合,油田建立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制度后,油田及各二级单位不再组织职工健康疗养,但要切实做好获得局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职工的荣誉疗养和特殊工种职工的健康疗养(本文来源公文素材库:Wwww.bsmz.net)工作。
解永华(解永华) 08:07:12
ok663/70183等什么措施?/500/40001/大修13
解永华(解永华) 08:36:44
帮忙转发
解永华(解永华) 08:36:49
职工互助互济会
油田职工互助互济会成立于1995年,每人交纳互助费100元,1999年,每人交纳互助费200元,201*年,每人交纳互助费300元。
1、入会条件:
凡户口在油田的在职职工(正式工及多种经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集体工、内聘工、合同工、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职工,按规定交纳会费300元,会员一生可以享受两次
补助待遇,两次待遇之间间隔须满2周年。会员在享受各项互济待遇时,不按入会年限的长短,均按统一规定标准支付。
2、会员享受待遇的条件:
(1)会员亲属医疗补助:会员供养的非会员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户口在油田本地,年度医疗费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享受补助金1000元。会员为非会员直系亲属申请待遇时,应避免配偶和子女重复申请。
(2)会员死亡,享受互助金补助201*元。
(3)会员医疗补助费:年度医疗费累计5万元至8万元,会员可享受互助金1500元,年度医疗费累计8万元以上会员可享受互助金201*元。
3、会员符号互助互济会待遇条件,需当年申请互助金补助,跨年度不予受理。
4、会员调离油田或其他原因失去职工身份,可办理退会,已经享受过互助待遇的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
5、原油田改制单位的已入会会员享受互助互济会规定的同等待遇。
6、会员办理互助待遇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会员书面申请、互助互济会员证、身份证复印件;
(2)三级单位证明
解永华(解永华) 08:36:50
;
(3)住院入院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诊断复印件;
(4)本地医疗费汇总(最后一次药费)核算凭据原件或外地医疗专用收据原件;
(5) 死亡证明原件;
(6)直系非会员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杨子:1305460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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