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1*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
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确暂行办法具体的出台日期。
那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其内容有什么特点?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
着重保障城乡参保人员权益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颁布转移接续办法,目前正在平稳实施。
据介绍,拟出台的这一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只有解决城乡居民参保者的后顾之忧,打通新农保、城居保与职保的衔接转换通道,才能提升中青年农民工的参保率,让参保者真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受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此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转载请注明来源www.bsmz.net)因此不适用。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缴费满十五年可转换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位负责人说,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
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个人账户全转移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这是因为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征求意见稿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但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缴费年限累加计算有差别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
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四篇: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1*年03月04日 15:01人社部网站 我有话说(270人参与)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年2月24日
附件: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咋回事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咋回事儿? 需三个“15天”
截止到201*年年底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
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
城乡居民4.98亿人
今年7月1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实施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咋回事儿?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人社部于201*年11月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1*年12月16日。今年7月1日,《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提出,我国现行的三种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转化条件是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转换内容是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申请过程简单,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然后经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啥样的情况才能衔接转换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办法》体现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二是流动性原则。三是保障性原则。四是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度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同时,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参保人员退还了重复领取时段的基础养老金以后,其扣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先退重复领取的待遇,再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对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由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协助抵扣。
三类链接转换 您办哪个
●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我国职保与新农保等三险将可城乡衔接转换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跨区衔接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看完这个
●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
●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办法》。
再办这个
衔接办理第一是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也就是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要先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要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上记录的全部缴费年限如果达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城居保向职保转移;如果达不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职保向城居保转移。
开具凭证
申请
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归集
办理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办结
三个15天
三种养老保险
您需了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企业缴纳20%,职工缴纳8%。
●账户管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领取条件: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
●享受待遇: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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