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格式
(一)章程的涌义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对其性质、宗旨、任务、机构、组成人员以及活动规则等作出的规定性的规章文书。
章程具有规范作用。章程通常由该组织或团体的最高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是该组织或团体的组织纲领和行为准则,对其成员的言行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章程可分为政党章程、团体章程和企业章程。政党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团体章程指群团组织制定的章程,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章程是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制作的章程,如《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行外汇存款章程》等。
(二)章程的结构和写法
章程有固定的结构,其格式通常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
1.标题
章程的标题两种形式:
(1)制作者名称和文种式,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
(2)制作者名称、事由、文种式,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2.题注
在章程的标题下,写明该章程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时间,并加上括号居中排列。
3.正文
章程的正文有两种结构方式:
(1)章条式。即全篇按内容分为若干章。通常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每一章又按内容表达的需要分为若干条。条的序号从第一章的第一条连贯而下连续编码,直到附则的最后一条结束,形成严密的整体结构形式。
章条式章程正文的写法通常在总则中包括该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等,有的应交待其名称,指导思整和组织要求等内容,以体现其总纲的作用。
分则,分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较多,一般包括: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的构成,以及其他内容。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说明参加该组织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组织的构成,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任期、责职及相互关系等内容,也可以说明其他的包括纪律要求、与有关组织的关系、经费等内容。
附则,附则是章程的最后内容,通常包括章程的制定者、解释权、修订权、生效日期及其要求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写法有所不同,总则包括制作章程的依据、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分则包括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投资者的出资数额、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解散等内容。附则,包括补充性条款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意见,如章程通过的机关、审批机关、生效及解释权的归属等。
(2)条目式。将章程的内容不分章,只用条表示其内容。简单的章程常用此方式结构。
拓展阅读:章程的写作格式
1.章程概述
章程是有条理有程式的规章,是政党、团体、企业等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质、业务范围和规模、活动制度以及就某项业务所制定的规章。
2.章程的写作要点
(1)章程的写作要注意规范性。
(2)写作结构要严谨。
(3)条款要简短单一。
(4)要注意章程与简章的区别。
3.章程的写作格式
章程的格式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
组织、活动、事项、单位或团体的全称+章程。有的还在标题下面注明此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2)正文
章程的正文是主体。其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第二篇:《章程》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章程
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在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的领导下,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成才”为工作宗旨,以携手并肩、共建温馨家园为工作目标,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发挥着主体作用。
第一章机构设置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以公寓为基本单位组建,服务同学的学生组织,它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四个部门,各部设副部长两名,每栋公寓设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并选举或推荐一名住宿该公寓且学有余力、踏实肯干的学生担任该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任,并自下设办公室(本站向您推荐Wwww.bsmz.net)、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四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每层楼设层长、副层长各一名。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各个职位的任期为一年。
第二章管理流程
1、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各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各学生自律委员会分会办公室、宣传部、宿管监察部、卫生部——层长和副层长。
2、学生处——公寓辅导员——各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
(一)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工作,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好同学,奉献好校园,为学校科学管理学生公寓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学生“四自”作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3、全方位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关心、关爱同学,通过正当渠道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鼓励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开展调研,认真分析调研结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5、在学生中倡导和实施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引
导、教育、管理。
6、负责对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指导学生公寓委员会分会的检查工作。
7、负责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寝室文化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创建活动,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8、协助学生公寓委员会评选表彰学生公寓党员干部示范寝室、文明寝室、文明公寓。
9、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主动积极接受上
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指导。
10、保质保量地完成学生处、校团委、后勤及产业集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拟订工作计划,组织好每周例会,负责监督公寓的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2、负责督促、协调各学院在本公寓的常规管理工作。
3、及时排查并上报涉及公寓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
4、对本公寓内的违纪、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并定期上报。
5、负责对自律委员会干部、干事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考核,定期向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汇报工作。
6、负责自律委员会各项工作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
7、保质保量完成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交给的相关任务。
(三)各部门主要职责
办公室:
1、组织好例会及各项临时会议,做好会议材料的起草、打印和装订工作,提前安排好会场,及时准确记录好工作纪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 配合各部做好各项会议及活动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分析、存
档,以作为相关奖惩的依据。
3、做好内部成员的值班表与联系表等,并及时根据相关变动做出相
应调整。
4、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各类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对上级下发的文件要认真、规范、及时地处理。
5、作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记录。在各部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活动、工作资料以电子档案或文件档案形式保存,使各项活动有案可查。
6、及时收集委员会成员的课程表、成绩单、优干申请书等,做好委
员会成员空余时间表,以便做好相关的人事安排工作。
7、收集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经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8、及时发放各公寓评比得分表并做好意见统计。
9、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宣传部: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规章制度及反映相关动态,积极引导正确的校园舆论导向。
2、负责对公寓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对相关重大活动进行报道。
3、为活动的开展和成果的巩固起到积极的舆论作用,营造好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4、负责对各院寝室文化艺术活动和黑板报的检查评比。
5、接受和完成相关的临时任务。
宿管监察部:
1、对公寓内不文明行为及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强化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公寓自律气氛;定期对公寓同学晚归、晚起情况进行检查,作好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科和学生公
寓自律委员会。
2、负责对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行为检查,具有安全隐患的
公寓公共设施等进行排查。
3、对公寓纪律和维修状况进行督查。
4、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领导、老师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5、接收完成相关临时任务。
卫生部:
1、开展各项活动以转变同学们的卫生观念,提升个人卫生的意识,提高广大同学的寝室卫生习惯。
2、定期对公寓寝室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及时准确通报检查结
果。
3、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对个人卫生差的同学进行教育指导
帮助。
4、协助学校评选表彰学生公寓优秀寝室等工作。
5、接受完成相关临时任务。
第四章委员会干部的义务和权利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义务。
2、有服从统一指挥、遵守内部纪律的义务。
3、有维护公寓正常秩序、服务公寓的义务。
4、有参与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各部门主要干部竞聘的权利。
5、有对其他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对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7、有自愿退出权利。
8、有参与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1、本章程由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本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提议,经总会会议2/3成员通过,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上报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处备案。
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三篇:培训学校章程章程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年4月
第四篇:监事会章程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社团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社团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社团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社团财产以及社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社团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社团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社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社团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社团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社团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社团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团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社团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社团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社团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社团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社团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社团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社团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社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团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社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社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社团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社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社团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社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社团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社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社团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团章程,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社团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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