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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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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董事会章程

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董 事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住所: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学卫村(湘纺中学内)

第三条:性质:学校为黄超斌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湘潭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湘潭县民政局,学校接受湘潭县教育局和湘潭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章程对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全体股东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学校由黄超斌独资一百万元设立。

第十条:学校享有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由学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出资者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等。

3、骨干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

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黄超斌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五条: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条: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其 他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订后于201*年5 月股东会议通过,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章程经股东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1*年5月修订

第二篇:董事会章程

董事会章程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章程。

二、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上市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bsmz.net

付款方式

开户行:长沙市工行岳麓山支行

账号:1901008009004677749

户名: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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