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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8 05:17:19 | 移动端:休假制度
第一篇: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为规范公司所有在职员休假办法,根据国家有关休假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目的

对休假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

公司人事部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

第一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出假

1.凡因公事外出者(包括开会、出差等),必须事先请公出假。

2.公出假按出勤对待。

3.请公出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情节严重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含节假日)。

2.事假不发放工资。

三、 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2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高管酌情处理。3-10天的出具所在辖区医院诊断证明,10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

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请假条》,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病假超过一个月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签订《病休协议书》。

4.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高管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75%发给;

连续工龄满五年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85%发给。

6.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改按病伤救济费发放,其标准为当年市最低工资的80%。

7.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病休六个月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改按病伤救济费发放其标准为当年当地最低工资。

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9.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婚假可以享受三天有薪(基础工资)婚假,晚婚增加18天,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明。

(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五、产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 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育为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5.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6.陪产假:15天

六、丧假:

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基础工资)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

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七、年休假

1 。年休假时间规定:

1.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

1.2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10天;

1.3已满5年的,年休假12天。

1.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赋予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一次安排休完,但确因职工所在单位工作需要也可以分两次休完,各单位一律不准发放年休假工资。

八、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所在基层单位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待遇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承担,不准退回公司,如遇单位解体或项目解散,待遇可由公司代为负担,费用从其原单位承包费用中扣除。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审查并向所属上级主管

领导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1.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1.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1.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十、法定假日(共计十一天):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春节、国庆节各三天。

第二条 其它规定

1.丧假、产假和节育假,系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或补休。

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备案。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二篇:休假制度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 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国庆节:1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

附表。

4-2-2 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统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写放假单,经部门主管及人

事最高主管同意后方可放假,月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薪资,日薪人员放假期间

不扣生活补助。

4-2-3请假:假别分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

4-2-3-1请休假应填请假单,经代理人签名后,视其职称及请假天数,

依核决权限呈核准并于请假前送人事单位登录,作为核算薪资考勤依据。

4-2-3-2事假: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二十五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若一次需超过三十天以上者需办

理辞工手续,请假期间不予计薪。

4-2-3-3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可申请工伤休假,申请人需附医务室之休

假证明或

指定医院之诊断书(证明)方可申请,工伤人员之休假申请以请假单方式提

出(需注明

为工伤休假)并送权责主管签核后交人事部门计薪,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

活补助。

4-2-3-4年休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

间按其年资计算(入厂满整年后次月起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3-4-1 年资计算方式依月为单位计算,若当月满整年、满10年或20年者,

次月方可申请规定之休假天数。

4-2-3-4-2 需申请年休假人员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依实际工作情

形安排休假,若经主管确认,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数将折算薪资发放给本人,人事部于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统一核算,并于次月发放于本人薪资内;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5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

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4-2-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依法享受3天以内

丧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2-3-7产假:女员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

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产假期间薪资照发,待销假后在薪资条上补签收。

4-2-3-8以上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为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

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正本、丧假

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当地派出所出示之亲属关系或户籍正本、产

假及看护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出生证明正本,否则视为

请事假。

4-2-3-9以上假别未享受到而离职者,均不予以补休或折算薪资。

第八章、公司休假制度

1. 法定节假日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于每年年初公布。

2. 公司可在生产、经营状况许可的情况下,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统

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年休假以日历年度为实施期间,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休完,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休完者,公司不予任何补偿(因业务需要,经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3. 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向权责主管提交【员工休假审批表】,经(来源 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dash;20%奖金。

(二)请销假:

1、职工休假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得到相应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应按时回院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2、休放射假由科室主任审批,如利用放射假离京外出应到人事处备案。休假期满后到科室销假。

3、休探亲假应到人事处领取请假表,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销假单由本人保存,休假期满到科室销假,并将销假单送人事处,路费报销由人事处长签字。

4、休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仍按批准休假程序请示,批准延期的时间按事假处理,不批准延期的,应按期回院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5、科室不得口头批准休探亲假,销假时再补办请假手续。

6、科室负责人请假应由主管院长批准,院所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院所长、党委书记请假应报医科院。

7、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经科主任同意,属三天以上或京外活动还需主管院长批准。

(三)事假:

1、凡有工龄假、放射假或探亲假未休完的不批准事假。

2、科室主任一个月内可批准三天以内事假,超过三天、一周以内事假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超过一周事假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3、经主管院长批准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停发一个月津贴,经批准一个月及以上事假的按停薪留职对待。

4、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旷工:

1、下列情况属旷工。

(1)不经请假擅自不来院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来院上班的。

(3)未经批准超假的时间。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2)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50%,旷工两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五天以上停发当月津贴,旷工15天以内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3)遇有无故不来院上班的情况,科室应及时通知本人上班,并报人事处。如属旷工,科室需书面报告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送人事处。情节严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类假期的管理

为了适应改革的形势,加强对职工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所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类假期规定如下:

(一)病假

1、职工有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息者,要有本院保健室医师开病假证明,并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病假,假条由本科室考勤员保存备查。

2、外院所开诊断书和病休建议需要更换本院保健室假条方能生效(急诊例外)。病假期满,尚需休假,仍需办理休假手续,无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利用上班时间去本院保健室看病的,不计为病假,到外院看病者,按病假计算。

(二)产假

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难产或剖腹产假为15天,双生15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除享受以上条例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及难产、剖腹产假另加),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属于计划内二胎的不享受国家规定以外的产假(只能休90天),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4、产前检查为公假。

5、独生子女预防接种;持有关单位证明者,给予公假半天(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集体接种)。

6、产后哺乳(婴儿在身边)其每日照顾喂奶时间一小时(可分两次)。原则上照顾到婴儿满周岁为止。但不得利用喂奶时间移假。喂奶期间当日未用,过后不补。

7、妊娠七个月起及产后哺乳六个月内可照顾不值夜班。

8、凡休过半年产假者,当年不再享受工龄假、探亲假、放射假(病、丧、人流假除外)。休半年产假跨两个年度者,可享受一年的工龄假。

9、已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可享受公假。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人流者为事假。

(三)探亲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科室领导同意的,可两年给一次,假期为45天。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几种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另加。

3、原是国家正式职工(即大学毕业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拿定级工资的)毕业后,如果当年在校期间曾利用寒暑假或派遣假休过假或回过家,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因组织上的原因没休过假或假期没有超过20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均需持有原有毕业学校证明,无证明者一律不得享受)

4、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亲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但不再另给结婚假。

5、凡在我院报销探亲路费者,必须持有对方未报销探亲路费的证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报销。

6、新分配来院的研究生、大学生、中专生,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从下一个年度可以享受探亲假。

7、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危重疾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提前向科室领导说明原因,取得有关单位或病假证明书,办理续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其超期时间才能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8、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时间超过产假天数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9、夫妇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在一年以上(包括出国人员),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

10、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四)婚假

1、本市三天。有一方在外地工作者七天(双方都在北京,去外地结婚者不包括在内)。路程另加。凡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的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2、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应从下一个年度开始享受,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奖励假。

(五)丧假

只限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含岳父母、公婆)。在本市的假期三天;到外省市的假期七天(另加路程)。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还没有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1、除上述各种假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处理时,可请事假。经院领导批准,假期不足一个月者,工资照发。假期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按10%递增扣发工资。

2、工龄假未休满者,有事应用工龄假,不得另请事假。

(七)凡工作人员事、病、探亲假等假期中遇公休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公休及法定节假日。

(八)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表》经科室主任审批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方可。不办请假手续,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主任审批同意即可。超过三天,在一周之内有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批同意即可。请事假一周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请示副院所长审批后方可。

3、请病假者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办理。

4、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职者,提前说明原因,提供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凡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休探亲假需先填写请假报告表,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批,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科室领导及人事处销假。

关于按工龄休假的规定

为更有利于院所医教研工作的统一安排,经院所长、党委书记联合办公会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安排休假。

(一)改变基础各科室按院校规定时间统一休假办法,院所一律实行按工龄休教学假办法。

(二)各工龄年限假期标准:

1、工龄10年以内的假期十个工作日。

2、工龄11年至20年的假期十四个工作日。

3、工龄21年到30年的假期十八个工作日。

4、工龄31年以上的假期二十二个工作日。

5、当年工龄达到11、21、31年的,按月平均计算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此项休假:

1、当年新入院及新调入的职工。

2、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3、休半年产假者。

4、全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者。

5、享受放射假当年又休探亲假者。

6、已按规定享受休假的回国人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此项休假减半:

1、享受放射假者。

2、休探亲假的职工。

3、休病假累计达一个月者。

4、全脱产学习三个月及以上者。

(五)实行见习期的职工,自转正定级之月起享受此项休假,假期按月计算。

(六)请事假天数从此项假期中扣除。

(七)科室应在当年安排休假,当年未休完的假期,不再补休。

(八)取消院所原“搬家可休假三天”的规定。

第五篇:考勤及休假制度

1xxxxxx公司 考勤及休假制度拟 定 人:xxx 文件性质:保密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1

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为员工提高工作的福利待遇,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特拟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本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准。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3:00---5:30(12:00---13:00为午餐和午休时间)。

(二) 、打卡、迟到、早退 1.打卡制度

(1).现在公司的上班及下班均执行打卡方式进行考勤。 (2).因公事或者其他原因迟到或早退的,需到人事部填写《未 打卡记录单》,部门领导签字方可生效。未填写《未打卡记录单》的或者部门领导未签字的,按未打卡处理。未打卡上班或者下班者每次乐捐10元钱。 2.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打到的,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含10分钟)

(2).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并且在30分钟以内,乐捐5元;超过30分钟,但在60分钟内(含60分钟),乐捐10元。超过

60分钟者,当日不计工。

(3).旷工者,乐捐200元人民币。

(4)中午值班期间,值班人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如果休息与值班在同一天需要找人替代其值班,无人值班按未值班处理。每次乐捐10元。

二、休息制度

(一).休假时间

1.公司现实行休息方式为每周休息1天。

2.休假的具体时间在人事部拟定。时间为每周六或周日,主要以部门为准,保证每个部门在每周六和周日都有人上班。

(二).休假的方法

1.到人事部门拟定好休假日期后,个人不得更改、串休。2.公司有权利根据实际需要对员工的休息日进行串休。3.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可以串休。如果无法串休,要由总经理签字,即可算为加班。(注:加班跟出勤享受平等待遇)

(三).请假方式

1.非休息日有事请事假,2小时内扣除当天工资的30%(含2个小时)2小时至4小时者,扣除当天工资的50%(含4个小时),超过4个小时者,当日不计工。(特殊情况除外)

2.员工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直接领导签字即可生效,

4.员工请假天数超过2天,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总经理均批准后,事假生效。

5.特殊情况下请假,例如休假前无法填写假条,需在上班后第一天中午12点前将假条补充完整。未补假条按旷工处理。

x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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