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八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对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修正如下: 原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石家庄八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买卖代理、房屋租凭代理、房屋贷款信息咨询、清洁服务、家庭服务、搬家服务 修正为:第一章第一条石家庄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修正为:第二章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买卖代理、房屋租凭代理、清洁服务、家庭服务
股东签字:
石家庄八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章程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咨询;楼盘整体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代理;物业管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身份证号:)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货币人民币万元100%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可由股东兼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贰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月日
第三篇: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曲云芝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另行在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期限:十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年9月4日
第四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章程(201*-6-16版定稿)同策咨询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驻所:济**********,*******室。
第四条 公司由**********等1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销代理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等。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见附件。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或监事;
公司章程第 1 页 共 6 页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五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室、策划部、销售部、招商部、财务部、平面设计工作室等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监事长、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长、监事长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长、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长、监事长、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长、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长、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三至五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或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则不再提取。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列入公司操作各环节分成,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公司分红。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中(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篇:房地产员工管理章程房地产员工管理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和被录用的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五条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
第八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部门或各部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人员招聘事宜。
第九条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学历证明;
4.体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手续完备后方可上岗。
四、公司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十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临时合同。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公司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高级管理岗位、中层管理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高级管理岗位是指可以享受相当于副总经理待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中层管理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享受相当于同等职务的各级中级管理人员的职位。普通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条各岗位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中层管理岗位以上的职位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普通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直接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下属主管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填具任免意见表,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下属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达到人尽其才,同时根据业务需要,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于10日内,普通员工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七条奉调到异地的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二十八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二十九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三十条奉调员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或部门之间调动,在收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内部调动通知单”后,须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将视作旷工。
第三十一条如果员工个人想调换工作,首先必须在本岗位上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在此基础上,员工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呈总经理同意批示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执行。
第四章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对员工工作的基本保证。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根据员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员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员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员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补偿员工对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用以保证员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公司根据员工所具有资格给予员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员工对国家及公司的贡献。
(六)交通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特殊津贴: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的特殊补贴。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报酬。
(九)午餐补贴:对员工上班工作给予的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所作贡献而给予的超额报酬。
(十一)公积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
(十二)基本养老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离、退休、养老而给予的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员工看病、就医而给予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下列款项由公司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养老保险金;
(三)员工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金、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特殊津贴于每月月初发放;
(三)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第三十五条员工对工资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基本工资评定办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二、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升岗者,直接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试用期后,根据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招聘、调入人员被聘于2岗(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四)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等级工资发给。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管理按如下办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试用期满后,根据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调入人员进行管理。
三、工龄津贴
员工工龄的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工龄津贴的计算=基数×工龄
工龄按虚年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根据员工工龄的自然增长,职工工龄津贴自然增长。
四、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的计算按公司有关文件独立计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的调整根据物价调整及公司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五、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办法=职工工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公司经济效益确定。
六、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七、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九、午餐补贴(参照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一)午餐补贴的计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况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国内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下情况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贴:
产假;
国外出差;
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的职工带薪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丧假;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况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
十、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
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当年经济效益情况计发。
(二)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其总额及考核办法由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决定。
十、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计算办法=员工月平均工资×x%
(二)员工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三)公司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四)公积金的计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计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x%为国家规定的百分比例)。
十一、基本养老金
公司参加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公司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帐户,直到退休时使用。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请假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行业的特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___>___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和工作时间167.4小时进行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工作性质安排好作息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公司和各部门(单位)的意见,统一下发作息时间通知。
第三十九条休假日:
一、国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五一劳动节(三天);
4.十一国庆节(三天)。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四十条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4.女员工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二天的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规定的休息日。
二、待遇
1.产假、男员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50%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四十一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各种补贴)/21。
2.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各种补贴)/21。
三、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1)。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四十二条带薪休假
一、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休假(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公司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员工特别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四十三条婚丧假
一、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婚假包括除国定假日外的休息日。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各种补贴)/21,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四十四条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五十五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五十六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五十七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十九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xx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六十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六十一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六章培训
第六十二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六十三条凡新聘员工进入公司时,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六十四条根据岗位需要,员工须外出接受培训,经公司批准的,培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新聘试用期员工,培训合格者,在试用期满合格后,如培训费在300元以内,全部予以报销,培训费超过300元,则先报销50%,待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再报销另外50%;
二、已签订合同聘用制员工,培训合格后方予以全部报销;
三、凡培训不合格者,培训费不予报销。
第六十五条须外出接受培训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外出培训合同后,方可外出接受培训。
第六十六条接受公司外派培训的员工,须按“外出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为公司服务,如中途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解聘者,须按规定赔偿扣除从培训结束后已为公司服务部分以外的培训费用(服务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第七章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七十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稽延。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七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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