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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8 05:20:10 | 移动端:公司章程
第一篇: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www.bsmz.netes;×××××(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

宝 盈 环 保 工 程 公 司 章 程

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录用

1、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人事办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2、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办办理试用手续。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6、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综合保险。转正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3、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员工,可申请安排集体宿舍;在项目部的员工统一由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发放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四、休假及请假

1、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带薪假日(有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元旦:1天;春节:5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婚假:3天+晚婚7天;丧假:3天;产假:90天+晚育15天。

2、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发送适当补贴或安排调休(调休不另计补贴)。

6、员工请假须提前提出申请,2天以内的须经所属部门主管批准;3-5天的,须经总经理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五、 调职

1、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2、公司或项目部之间人员的调动,须经双方部门主管、人事办主任的书面批准。

3、公司、项目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使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六、辞职及辞退

1、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写书面离职申请,一般员工经部门主管、人事办主任核准;主管以上员工须经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并视需要,由人事办开具《离职证明》。

2、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7天提出申请;部门主管辞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3、违反国家法令、公司制度而被辞退者,在赔偿公司的损失及办理完交接手续后,限当天内撤离。

七、保密

1、必须尊守岗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项目部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向其它任何人公开或透露。

2、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3、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4、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宝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入职前确认已阅读(签名):

第三篇:公司章程

新疆百福雨鑫贸易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条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新疆百福雨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新疆百福雨鑫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乌鲁木齐高新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豪景苑4栋1单元11层1101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

第四篇:公司章程

长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二人共同出资设立

长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长沙xxxx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岭村高明组243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勘察;桩基基础施工;水文地质勘察与凿井;水

文钻井、边坡支护与描固;基础施工;地基处理;水利工程建筑;地基基础测试检

测;工程测量;建筑劳务(以执照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定。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江xx43052419731218177x30万元货币60%30万元201*.3.15 海xx43052419740403178720万元货币40%20万元201*.3.1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

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

电子产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

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

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

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江xx为执

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江xx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江xx担任。经理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曾xx为监事,监事对股

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

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年3月15日

第五篇:公司章程

吉林省龙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2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着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为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度重要的规定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吉林省龙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阳光大厦507室,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燃气室内外管道安装(燃气表安装、燃气调压室的安装、总储存容积500㎡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厂站安装);自来水室内外管道安装;热力管道室内外安装;排水管道安装。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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