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协调会制度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及时掌握施工进度,解决生产施工中的问题,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关系,推进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时间: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协调会至少每三天举行一次。
第二条 会议地点:根据施工需要,可在公司或施工现场召开。
第三条 会议的主持由分管副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参加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工地主管人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会议内容:
1、汇报和交流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2、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供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3、布置下一工作时间段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施工协调会,必须如实做好会议纪要,并注意整理收集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在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同时提供解决方法(案)和措施。并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确保凡与会议内容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均收到会议纪要或会议内容。
第八条 协调会上确定落实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如由于未及时安排解决,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查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因无故不参加协调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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