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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18 05:21:03 | 移动端: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比如缔约权、人事任命权,均需在国会与总统的共同行使下才能够实现,成为双方长期争夺的目标。另外一方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和宪法规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的。除了明文规定所造成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干预以外,宪法中许多语义不明的笼统规定,也在两权之间引起了许多矛盾。实际问题在于,宪法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供国会、总统发挥......由于权力规定的不明确,总统与国会各自按照宪法已经授予他们的权力“合理”推断出衍生的权力,造成两权冲突。比如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同时又规定国会有宣布战争的权力。正因为此,战争权一直是国会与总统的焦点之争。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美国宪法根据权力的性质不同,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并以列举、分类等形式将权力专属化,防止权力集中。宪法为每一个权力设定既定轨道,以期三权能按照既定轨道运行。同时,宪法又设定了制裁措施,一旦出现权力滥用,偏离运行轨道的情况时,相应的否决权、弹劾权就可以发挥威力。

第二篇: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是实践三权分立制度的代表国家。作为建国不到300年的新兴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明确了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制衡。那么美国在建国初期为何要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和美国的建国背景。

简单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即对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来说,三权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国家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杰作,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了分权思想的雏形,并在启蒙运动中由法国人孟德斯鸠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完善形式。资产阶级随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影响民主政治的大局。

再回顾历史,把目光投向北美大陆。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始于北美大陆的13块英国殖民地,它的老东家英国在17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政治上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产业兴旺。英国本土倒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可它对待殖民地小兄弟们就不仁慈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和压榨严重阻碍了殖民地的正常发展。北美大陆就成了反抗的先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勤奋勇敢的各族移民、孰不可忍的英国统治使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起了反英大旗,于1776年7月4日宣告独立,并在1783年得到英国的承认。接下来,美国建国先驱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制定宪法,完善政府建制。

由于当时的美国由13个殖民地联合组成,自然存在权力分散的思想。参与制定宪法的不少代表最初还希望建立邦联制的美国,经过多次政治博弈之后才最终确立联邦体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主义思想的蔓延和国家权力的分散。启蒙思想是引导美国建国先驱们的重要思想,18世纪的激进思想家多认为,建立只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是保障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潘恩曾说:“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外,美国人还具有很深的反国家、反政治传统,这来自殖民地农业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治精神。再者,联邦宪法出炉之前,各州的新宪法大多已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所以,参与美国宪法制定的代表们考虑的不仅是如何强化国家权力(即确立了联邦制而非邦联制),还考虑的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

于是乎,美国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力属于国会,一切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一切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而三者之间还存在权力制衡,举几个例子: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否决权;国会有权弹劾总统;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还要经参议院批准。这样,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宪法的确认在美国得到实践。

历史证明,虽然美国经历过国会权力大于总统的国会制政府时期和总统权力强化的强势总统时期,美国政府机构也有过大量的政治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但三权分立制度却有效防止了严重的专制和独裁倾向。分权思想指导的政治制度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年轻的美国成长为影响世界的超级大国,对于美国的崛起,三权分立制度功不可没。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

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四篇:为何我国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大家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这边和大家讨论这个话题------

我国为什么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在这边我发表下我自己对这一论题的看法

首先让我解释下三权分立的内容吧,

度,后,也就导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

其次说说这次的主题-----我国为什么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

度?

总的来说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其中有三点缘由、、、、

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

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其二,大会制度、实行动

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

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重视对西方分权制约思想的研究,但一切都必须适合中国国情。

第五篇: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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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的形成

“三权分立说”是在一世纪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和形成的。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新的阶级力量的兴起,在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下的新兴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分享封建统治者的政权和进一步掌权。他们的思想家便在理论上提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政治学说——“三权分立说” 并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 对新的资产阶级政体进行了探索。

最早提出分权论的是英国的李尔本、奥佛顿。他们代表了城市中小资产阶级利益,是平等派的思想家。他们针对当时国会长期专横控制立法与行政权力, 提出立法、荀法、行政权必须分离, 立法者不应同时是执政官等的主张。其出发点是想防止一个政治集团独断国家政权, 以便进一步实现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但他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与分权关系等未做出理论上的论证。

英国卓越的思想家约翰· 洛克, 于世纪英园资产阶级革命后期, 在他著名代表作《赶府论》书中, 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但他只是指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弊端, 并没有提出权力相互制约、均衡的原则。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孟德斯鸠继承和发择了洛克灼分权乡匀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比洛克还高出一筹, 他并不主张三权绝对分立, 而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市权力”。 他认为要使了任何人和机构在拥有某于权力的问时, 就可受另一种权力约束, 它们就不叮能拥有无眼权力或绝对权力, 这样就能比单个人独裁, 或某一集团和机构独搅政权的局而出现。至此,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仓说才成为一个完整体系。

三权分立制是反封之专制主义的锐利武器,自否定封建“ 君主至上” “ 联即国家”和君主大权独揽的封建原则, 主张资产阶级民主专制, 以法治代替人治, 对资产阶级十分有用。于是, 权力分立制说便成为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确立政体与管理现代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制分工明确, 它的分权制衡原则有利于协调和缓和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的利益和矛盾, 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贯彻, 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一定作用。

二、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 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

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三、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国情的结合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 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

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弊端和虚伪性,认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精英” 们, 特别欣赏西方的三权分立制, 希望中国也能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近代历史无情地告诉我们, 走西方资本主义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照搬三权分立制也是行不通的。从近代史我们得出的经验教训是中国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 资本主义道路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 包括三权分立制都是行不通的。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 只有在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 经过人民艰苦斗争, 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 建立政权, 走社会主义道路, 才能实现人民民主宪政。三权分立制是资产阶级政权的分工组织形式, 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不论其形式、民主程度如何, 都不可能真正地为劳动人民服务。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 对少数剥削者实行专政, 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 必须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也不能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

当然,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中的某些分工形式和权力制衡体系, 我们也可以从中借鉴, 剔除其糟粕, 吸收有用东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采取某些权力部门分工, 建立权衡制约体系也是有益的。这对克服政权机关专断, 提高决策的正确性, 使各机构分工明确, 有一定的自主性, 又可以相互协调, 监督保泛政策的连贯执行, 是有一定作用的。事实我国也是这样作的, 当然,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 但这同某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主张的完全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与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更多请关注www.bsmz.net)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一定的政体能够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固性, 因此不能忽视政体的重要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形成起来的。在我们的国家里,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 制定宪法和法律, 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大

问题,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查机关的领导人都由它产生, 向它报告工作, 受它的监督, 并可以罢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有权定本地区内各种重大事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由它产生,向它们报告工作, 受他们监督并有权罢免。人民代表大会制采取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这又高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 既保证国家权力和政令集中统一, 可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这种做法摒弃了三权分立造成的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和互相牵制的弊端, 便于政令的迅速彻底执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近几届人民代表大会还在不断地完善民主制度, 如为保证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罢免权, 在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等方面作了某些改进。我们深信,

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必将得到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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