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分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分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实现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分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基层单位和部门,应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组或党总支,下设若干个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它单位和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部书记一般由行政负责人兼任;对于党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可增设1名副书记。支委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成立支部和党支部选举结果,都要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需要**或提前进行换届的,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指派书记或副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民主、工作负责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期内至少要参加一次分公司或地方党的部门组织的短期脱产培训。
第三章 党 组
第九条 党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四)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五)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和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企业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意愿、要求和思想状况,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员工解决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积极慎重地做好经常性地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青年和生产、工作一线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
(六)认真贯彻执行分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抵制不良倾向,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七)重视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按照党委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带领职工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弘扬“融化自我,造福社会”的企业精神,共同创建和谐企业。
(八)独立法人单位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1)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代表党支部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组织支部和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的政治业务学习。
(3)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4)抓好支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并完成支委会分工的某些专项任务,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组织组织实施。
(2)加强党员管理,及时掌握党员流动等方面情况,抓好党员的组织生活,做好生活会会议记录。
(3)负责“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员、党内统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收缴党费、党支部改选等日常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了解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党员发展计划,办理吸收党员的各项工作。
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四)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
(1)拟定和提出支部学习计划和建议,组织党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2)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及时向支委会反映,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抓好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纪检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1)负责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了解掌握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及时向组织反映,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教育帮助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
(3)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向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一次,一般由党支部主要领导上党课。党支部要建立会议纪录制度,对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情况记录考核。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上要坦诚交换思想和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在思想、学习、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支部民主生活会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起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起进行。党支部要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和上级党委的部署,确定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等环节,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支部要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结合部门实际情况,以提高党员素质、促进生产经营为目标,制定党支部学习计划,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的学习,集中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党员全年的集中学习不少于12天。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长期外出(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应按规定及时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不能转移关系的,党支部应要求他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短期外出(指六个月以下,二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地单位党组织生活;返回后,党支部要求他们及时汇报情况。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制度
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有关情况。认真抓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送他们参加培训。经一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对拟发展对象,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需经公示后,再召开党支部大会表决。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必须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制度
党员必须按月按标准交纳党费。特困党员经党支部报告上级党委,可酌情适当缴纳党费。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指定党支部其他委员收缴。经手人要及时填写党费证,及时记入台帐。支部每季向上级党委上缴一次党费。年终时,党支部应将党费收缴、上缴情况向党员通报。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党费上缴时间,不准借支、挪用、贪污党费。违反者,按党内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分公司基层各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分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