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xx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节能减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刚才会议表彰了xx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先进集体和个人,述禹同志通报了xx年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和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淄博等市作了典型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的成绩
xx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xx]7号)精神,全面落实xx总理、张德江副总理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思想统一,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
xx年度国家下达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共涉及13个行业,92户企业(含31户小火电)。到xx年9月底,这些产能全部关停,12月15日前,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已全部拆除。xx年12月20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督查组到山东进行了专项督查,认为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科学制定目标,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各项措施,狠抓监督落实,注重跟踪检查,全力推进实施,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涌现出了很多值得总结推广的亮点和特色。今年4月份,我省xx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检查考核工作组的考核验收。
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我省坚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责任考核办法,完善政策措施,指挥调度各市和有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差别电价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坚持堵疏结合,把淘汰落后产能与调整结构和兼并重组结合起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使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得到新发展;坚持严把源头关,对新上和改、扩建项目,年综合能耗xx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在核准和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严控新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为实现“xxx”及xx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为做好今年及“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加大措施力度,确保完成xx年淘汰落后任务
xx年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任务涉及8个行业,103户企业。做好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和省国资委要迅速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具体企业,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要把各项工作安排往前赶,能早关停拆除的落后产能,就尽早关停拆除,确保年底前全部拆除。省经信委已牵头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思路,考核对象、内容,工作程序,奖惩措施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属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山钢、山能两大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目标责任制,企业所在地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挥好监管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积极主动地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积极采取多种手段抓好淘汰落后产能。一是坚持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整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既要推动工作进展,也要注意维护职工和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胜汰劣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通过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今年将继续落实差别电价和超标准耗能加价的政策。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好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积极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用好各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三是继续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安置,对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切实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处理好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确保淘汰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落后产能关停后,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再就业培训、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社会保险等措施,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坚决避免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四)支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中改造重组。把淘汰落后与培植新的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结合起来。一是把淘汰落后产能与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相结合。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二是把淘汰落后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提高优势资源集中度。在这方面,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走出切实可行的以淘汰促新生的路子。三是要把淘汰落后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为发展新项目腾出了空间,在土地置换、资金支持、排放和产能指标转让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政策作用。要认真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方案,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相关支出。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力度,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要积极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各市、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指导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序进展。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各市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政府已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对此严格考核,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先进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淘汰传统立窑等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1*年底,“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2.4亿吨,已接近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5号)规定的“十一五”淘汰任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已达72%,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仍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的时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繁重。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号)文件要求,201*年前仍需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执行好国家发
布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相关产业法规和政策。 按照国发[201*]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年底前,各地区要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不得自行缩小淘汰范围和放宽淘汰标准。同时,还应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上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国发[201*]7号文件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因此,对不属于国发[201*]文件规定淘汰范围的可以暂时保留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的小型干法中空窑、用于处理污泥和电石渣等的湿法窑生产线,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改造。这对提升整个水泥工业技术水平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对立窑采用“jt”窑等适应技术进行改造或改造成水泥粉磨站,也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防止借技术改造之名行规避淘汰落后之实。
三、对已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
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立窑技术改造且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要对已实施立窑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请于201*年元月31日前报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的立窑企业,一律视同违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和撤销。
四、对拟实施改造的立窑企业从严控制
对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除本着“有条件、有限制”和东部严格禁止、中部严格限制、西部少量保留“的原则外,还要按(在好范 文 网搜索更多的文章www.bsmz.net机立窑生产线于7月27日按计划安全拆除,企业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
四、资金使用情况
我委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及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被关闭的企业,帮助指导其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年我州共争取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万元,专项工作经费15万元,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各县区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建〔201*〕339号)文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号)文要求,安排给相关企业及时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阻力。
五、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我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方针政策。对列入年度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到期后主管部门都要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验收。
凡不按时淘汰的落后产能在政策允许的延期内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到期坚决拆除设备,对到期关闭的落后产能企业,到期后政府行文通知各相关部门停止供电、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对具备条件的落后产能企业,积极帮助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上规模、上档次的淘汰落后产能替代技术改造,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并在立项、环评审批、土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广泛宣传,形成社会氛围
为了使淘汰落后产能深入人心,让全社会关心、关注、监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我委凡到基层检查工作都要积极落实落后产能工作进度情况,宣传落后产能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借现场拆除落后产能之机,组织相关部门,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到现场参与拆除和现场报道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新闻播出后,产生了积极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严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州、县各级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继续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办力度,按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实施。
(二)完善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设备。抓紧研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利益。同时,严格控制新上落后生产能力项目。
(三)加强环保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对偷排、漏排的违法排污企业,擅自停运污染物或超证排放污染物等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点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实行挂牌督办,从重处罚。
(四)营造气氛,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淘汰落后生产能相关政策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淘汰落后生产能的良好氛围,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还不到位,意识还比较淡漠。
(二)我州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大,粗放的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难度较大。
(三)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我州企业中高耗能行业比重依然偏大,一些高耗能的落后设备仍在继续运行。
(四)鉴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资金短缺,更换设备的困难较大,淘汰工作难度大。建议中央和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奖励和补助的力度,同时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出台具体的淘汰落后产能补贴政策,对重点行业,如化工、水泥、钢铁等的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的补助,尽量减少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时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第四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
【经济局】咸安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
《咸宁之窗》咸安政务网 咸安新闻网201*-10-13 15:19:51 上传:魏伟 来
源:经济局 文字大小:[大][中][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0号)和《咸宁市20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118号)的精神,201*年,咸安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全区各部门通力协作,圆满完成了淘汰1×5000kva年产1万吨电石生产线和1×5000kva年产1.5万吨电石生产线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排查,确定淘汰企业名单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落实全省淘汰钢铁等重化新产品落后产能指标和报送钢铁企业新产品装备的紧急通知》(鄂经信委重化〔201*〕3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报送落后产能有关情况的通知》的精神,区政府十分重视,明确分管工业的副区长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成区经济局安排专人对照文件,对所涉及铁合金、电石、建材、轻工、纺织行业的的企业逐一进行认真核查。经核查后,确定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和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属于落后产能装备企业。
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始建于1978年,位于温泉办事处郭家垅。法人代表曾令家。属集体企业性质,职工386人。主要生产电石和溶解乙炔产品,主要设备有1条1万伏高压等级专线、1×5000kva年产1万吨电石生产线、溶解乙炔40立方米的生产规模所需的钢瓶201*个及配套设备约60台(套)。占地面积约30亩(属工业划拨用地)。
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原名咸宁众诚金石有限公司,是201*年6月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生产电石等产品的民营企业,于201*年租赁桂花镇变电站厂房,建成5000kva1.5万吨t/a电石生产线。201*年,经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同意,公司总部由桂花镇迁至横沟桥镇付桥村七组,并更名为咸宁市恒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在付桥村七组另建2×25000kva年产10万吨电石生产线。该生产线拆除前作为咸宁市恒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桂花生产车间而存在,职工100人。
二、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省淘汰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淘汰工作的具体步骤为:
1、调查摸底。4月初,各有关单位对辖区内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关停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报省、市经信委。
2、组织动员。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强,我区及时召开传达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部署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学习、理解和把握淘汰落后产能有关精神和要求,推进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开展。
3、拆除设施。督促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规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区经济局为督查责任单位,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淘
汰。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于201*年4月实行关闭,201*年6月,拆除供电设施、矿热炉及相关设备。201*年5月,对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5000kva1.5万吨t/a电石生产线进行彻底拆除。
4、关闭企业(生产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年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86号)的精神,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和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在拆除了生产设施后,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注销了营业执照、吊销了税务登记证;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和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停止了电力供应,质监和环保等职能部门终止了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排污许可。
三、工作措施
1、政府高度重视,责任目标落实到位。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咸安区政府高度重视,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1*年4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咸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83号),成立了由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经济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质检局、安监局、工商局、统计局和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咸安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对象,确保工作扎实到位,促进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展开,为全区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2、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为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1*〕84号),确定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淘汰标准,制订了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分管副区长先后多次协调区各有关职能部统一认识,落实责任、明确纪律,要求各有关乡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高效、高质、超前完成。
3、加强日常管理,实施淘汰目标进度督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咸宁市20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对列入淘汰范围的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和咸宁市恒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确定淘汰设备清单、拆除设备时限,区经济局安排专人对涉及淘汰企业进行进度督促,责成按期淘汰。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促进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4、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486名在岗职工的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切身利益,维护好职工稳定是一个和淘汰落后产能同等重要的大问题。为此,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企业制订了职工安置办法,工作专班人员积极联系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化解矛盾,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并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下岗职工联系企业,使其再就业,解决了大部分职工的就业问题,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工安置和遗留问题的处置问题。据初步估算,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关停需要资金993.6万元。其中,集资30万元,职工安置费453.6 万元,退休职工进社保110万元,改制费用50万元,打包处理银行债务350万元,而资产变现资金只有640万元,资金缺口353.6 万元。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的关停使股东投资净亏
507万元。其中,停产期间员工生活费及职工安置费342万元,拆除费用5万元,土地恢复及其它补偿10万元。201*年亏损150万元。
鉴于咸安区温泉电石总厂和咸宁市恒宇物资有限公司桂花电石生产车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生产设施的拆除和职工安置工作,建议尽快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以奖代补资金,以彻底解决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的遗留问题。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1*〕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201*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有色金属行业:20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轻工业:20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
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
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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