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以及四川省的有关人才流动和人事代理政策法规,
接受(单位名 称) (以下简称乙 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及管理服务: 1.及时通报国家及地方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2.管理乙方员工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提供借阅查询及出 具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办理相应的职称申报、出国境政 审、生育指标(限成都市 6 城区户口的育龄妇女)以及接转管 理党员组织关系等相关手续;
3.协助乙方做好人才招聘工作;为乙方招聘的国有单位人员 办理工作流动或辞职审批的人才流动手续;并确认保留存档人员 的原工作身份和计算连续工龄; 4.协助乙方引进外地人才入户及办理相关调(流)动手续; 5.为乙方代办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手 续以及办理有关户籍关系;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6.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7.办理其他另经协商需要代理的事宜。
二、本协议期内,乙方承担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人事代理事宜;
2.乙方负责提供所聘人员的人事档案所在地方或单位,并出 函介绍所聘人员到甲方办理其流动及人事档案的调转手续; 3.乙方与所聘的存档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乙 方应于办理手续的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函告须加盖 乙方公章), 同时督促当事人到甲方另行办理转存手续;甲方见 乙方函告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按规定为个 人办理转存手续,其《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中涉及当事人的合 同关系就此自动终止; 4.乙方及时按年支付给甲方委托代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费每人每年 240 元;其它人事代理专项服务费以实际发 生的代理项目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受理时支付;
5.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应如实告知本单位员工。
三、乙方付费方式:初期采取单位每办一个(或一批)档案 托管后即结清(或分批分段结清)相关管理服务费,到次年在确 定统一期限后,经核算存档总数的相关管理服务费按年以现金或 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帐号:4402207009024910403 、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东城根街分理处)。
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 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解除本协议。如有违约,责 任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另经双方协商约定
七、附件:《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盖公章 盖公章 地址:成都市小南街99 号 地址: 邮编:610015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86130505 电话:
签订协议日期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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