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结合实际在选举实施办法中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参加选举职工大会在村参选职工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与村管理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职工自治机制和村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职工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2.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在职工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管理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职工服务。团场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入选关。村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报账员)、村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职工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管理委员会、职工小组、职工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职工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职工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连“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团场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对村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4.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2)村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管理委员会、职工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其他财务管理情况。(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5)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推动移风易俗,开展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职工自治章程和连规民约等情况。(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5.工作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连党组织和职工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团场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连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6.管理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团一级负责培训。团场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团场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要健全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7.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团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严明有关纪律,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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