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扶持力度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扶持,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我镇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扶强扶优,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设纳税贡献奖。对当年实缴税金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设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对年产值5000—20000万元之间的规上工业企业,其年产值同比增长达30%-50%,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产值同比增长达51%-100%,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同比增长10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年产值同比增长达15%-30%,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产值同比增长达31%-50%,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同比增长51%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二、全力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1.对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成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的奖励1万元。
4.对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合肥市“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5.凡当年列入国家级、合肥市级的科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6.对企业主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并且相关产品(技术)被新认定为行业标准的,每只奖励5万元。
7.对当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技改投入(纯设备)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
8.对企业当年获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奖励3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奖励2万元;
9.对被评选为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办法
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国家及各级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和允许类,属限制和禁止类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没有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有没有R&D经费投入),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保污染事件、或有其他有违法违规事件,不配合政府性工作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年终先由镇招商工业办、财政所核定,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考评办法
(一)申报
由企业自行到我镇经贸办申报。申报时间为201*年1月15日到1月25日。申报产值和新增企业以统计站出具证明材料为准。产值考评时间为201*年度,新增企业为201*年度月度和年度新申报成功的企业。
(二)评选
由镇经贸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参加部门为镇经贸办、统计站、财政所。
(三)评选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镇网站公示7天。依据评选、公示结果确定最终获奖企业和奖补金额。
六、其他说明
各条款政策由镇经贸办负责解释。各企业的数据上报、数据确认由镇统计站负责;同时企业上报的报表必须符合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否则不享受奖励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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