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孕妇马茸茸因临产时难以忍受剧烈疼痛,多次要求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但家属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未实施剖腹手术,其最终难忍疼痛跳楼自杀身亡。无独有偶,2007年轰动一时的“李云丽事件”,因为丈夫肖志军一再拒绝医院的签字要求,导致妻子李云丽难产死亡。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患者、家属、医院三方权限的剧烈讨论:一是患者生命权受到严重侵犯;二是过度赋予家属手术同意权;三是医院防范突发事件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院须取得患者与家属双方的签字同意方可为患者实施手术。该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确保患者与家属的意见能得到充分尊重,本无可非议,然而满天乱飞的授权代理书、家属知情证、手术同意书成为医院规避责任的法宝,手术签字制度的背后实则是对医者仁心道德的强烈拷问。
当前社会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责任重大,但在手术签字制度面前,生命的希望被寄托在一根小小的签字笔上,人们显然无法接受。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规范手术签字制度,明确签字制度适用范围。由政府牵头,卫计、公安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联合调查行动,深入了解各大医院各类患者在手术前被要求签名的所有表格、清单、知情书、同意书等书面材料,并将签字材料纳入政府医疗管理系统统一登记管理。根据发起部门、材料性质、用途目的、适用范围等评定签字材料的存在意义和实用价值,取消无意义无价值的签字流程,严令禁止医院为规避己方责任单方面实行的签字制度。
二是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建议重新修订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手术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征得患者的同意,尊重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但不能上升为“一票否决权”,即家属签字不得作为手术的绝对必要条件,患者对手术与否有自主决定权。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法征得其同意时,才由家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三是明确医院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免责规定。建议国家卫计委出台《医院实施紧急救助措施的免责规定》等文件,明确当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无法征得本人同意或无法联系家属或家属不同意手术时,医院需启动应急预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会诊,由3个以上主治医生商讨确定具体手术方案并实施手术,术后将患者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不承担任何医疗事故责任。
四是强化监管,健全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加大医院安全防护措施投入力度,引入互联网+智能化监控体系,确保医院无死角区域和监控盲区。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制度框架,开展医疗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等专项监管,防范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发生。健全并严格落实医疗规章制度,将医疗过程监管和医疗核心制度纳入医生培训计划,明确医院的社会属性、社会地位及救死扶伤的根本任务,对背离公益性办院方针的,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查处。
五是打造医患沟通平台,建立完善医患互通机制。以微信、微博为主要阵地构建信息公开微体系,对患者公开院内主治医生工作微信号,打破传统医疗“面对面”服务模式,实现医院与患者信息对等化。推行“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新模式,参照国内电商评价机制,建立患者评价新机制,由患者实名对医院服务、医疗水平、收费标准、医生素质等进行真实评价。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沟通机制,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改善医患关系紧张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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