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今年来,攸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攸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坚持教育先行常提醒。通过主要领导讲党课、邀请省市专家宣讲、组织观看廉政片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谈话对象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到网岭监狱、桥头堡等地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年以来,共开展关爱谈心 7次,训勉谈话 28 人,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县纪委全会通报各类典型案例 20 起,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克服不足,转变作风,提振精神,增强谋事干事的“内动力”。
突出日常督查不间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联动督查机制,突出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节俭过节、狠刹“四风”,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组织全县各级纪检组织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情况进行督查。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部分酒店、商场、景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跟进追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及时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强化正风肃纪严惩治。按照“立案审查一批、依纪处分一批、严肃问责一批、警醒挽救一批、建议调整一批”的五个一批正风肃纪措施,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抓早抓小,教育挽救,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打“老虎”,注重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今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5名科级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坚持拍“苍蝇”,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等专项整治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诫勉谈话189人次,立案查处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人,公开通报6起。截止目前,全县共立案 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6人,继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纪委责任,通报曝光“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案件1起,问责1人,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过去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的工作职能就是办案,甚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监督执纪还存在偏颇思维,总认为重拳出击给了重惩,甚至立案审查,才算树了典型、作了警示、出了成绩。应当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更不能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本着纪法分开原则,通过对不同违纪形态的把握,层层设防,切实将防线提至“破纪”之初。对此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街道)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出于种种原因,在惩处时下了“狠心”,而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上却发了“慈悲”。在问题线索前期调查及处置上花的时间多,警示教育却跟不上。“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片面理解割裂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片面认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就会导致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大多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法外施恩,监督力度也会随之弱化。纪委从此以后不再需要查大案了。有人认为“监督执纪”,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四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党委和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在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四种形态”要求创新执纪监督的理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将工作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要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又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思有所悟。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驻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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