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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1 22:36:29 | 移动端:基层反映: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在近两年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孙宝厚副审计长分别提到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风险问题,明确要求不搞批量式的审计。不可否认,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将政府投资审计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重头戏”,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在促进节约政府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基层审计机关在全面开展投资审计的背后,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带来了严峻的审计质量和廉政风险。

一、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加之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基层审计机关在探索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严谨、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问题。

(一)审计内容不完整。根据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审计应包括工程决策、工程管理、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基层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中,很大程度只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很少顾及对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审计。审计内容的不完整带来审计职责的履行不全面,是审计的缺位和失职。如果建设项目在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等方面出了问题,审计机关将有可能受到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严格遵守审计程序,是依法审计的基本要求。少数基层审计机关存在投资审计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没有下达审计通知书,有的用社会服务机构的审计报告代替审计取证,有的审计征求意见不规范,有的审计结果文书不合法,等等。这些行为侵犯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如果一但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计机关有可能因审计程序不规范而败诉。

(三)审计行为不严谨。按《审计法》及相关规定,就工程造价审计而言,审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进行审计,也可对工程预算的栏标价进行审计。但少数审计机关存在直接参与工程决算的问题,此行为显然是不严谨的。因为工程决算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最终结算价格,是建设项目法人履行工程管理的份内之责,审计机关不应插手于工程决算。一是审计机关参加了工程管理,失去了应具有的独立性;二是侵犯了项目法人的合法权力,造成审计越权;三是审计人员或聘请的社会服务人员未参与工程管理,对工程具体情况不了解,对隐蔽工程不清楚,审计仅凭纸质资料和现场抽测情况,工程决算难以做到准确;四是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工作“一边倒”的局面,造价管理依赖审计,造价多少审计说了算,审计“包打天下”,监督者失去监督,增加了审计的责任和风险。

(四)购买服务不严肃。当前,购买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基层审计机关解决投资审计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的选择上,少数基层审计机关还不够严肃,有的是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有的是由投资审计业务负责人选定,有的是按投资额的大小分级确定,这些都显现出较强的人为因素,选择机构不严肃、不公平、不公正,存有一定的廉政建设风险。

(五)审计收费不合法。支付购买社会服务费用,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服务费应由政府或审计机关支付。而有的基层审计机关以本单位名义向项目建设法人收取服务费,先入当地财政,后按一定比例与服务机构分成。这种以审计权力,强行向被审计单位收费,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既不合法,也有损于审计机关形象,很有可能遭遇致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六)档案管理不到位。由于审计内容不完整、审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投资审计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的审计机关拿不出一本完整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档案。审计项目档案管理不到位,导致对审计项目的查询和监督缺少有效资料,审计项目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

二、改进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区,相应带来投资审计工作的高风险。基层审计机关应认清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依法审计,从严治审,切实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和水平。

(一)依法购买社会服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制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实施购买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可采取“抓大放不小”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监督,缓解投资审计压力。

(三)简化部分审计程序。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下列情况可以简化审计程序,由审计机关行政文书报告审计结果。一是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因时间紧迫不能履行完整审计程序的;二是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仅需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预算等单项内容作出鉴证性结论,不需要对上述内容的真实、合法、效益作出结论的;三是采用跟踪审计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个审计项目尚未完结,但需要就部分内容作出结论的。审计机关出具行政文书也应当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否则不得出具有关行政文书。

(四)健全投资监督体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整合审计资源实施审计监督。一是对于地方财政、融资平台和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投资审计年度必审项目,应把平时的造价审计与年度的项目财务收支及工程管理审计结合起来,可以先发工程造价决算审计意见,待全面审计后一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对于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性的建设项目,其投资额较大的应当实行单项审计,投资额较小型且分散的项目可实行集中审计;三是对于部门单项建设项目,可由审计机关结合部门预算、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审计。

(五)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一是不得超越审计职责权限,参与、办理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算;二是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的审计必须程序合法、内容完整,不得用造价审计代替项目的全面审计;三是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支出,既可要求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也可从审计节约政府投资的专项资金中列支,还可以由财政从投资审计罚没收入中解决,但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四是严格审计取证,不得用中介组织的报告代替审计取证。

(六)完善审计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审计档案管理不能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不能降低标准和要求,要在不断规范投资审计行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投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结束后要及时立卷归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审计项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雷友华 陈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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