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传统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具有改善纠纷解决效果、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价值功效和作用。随着司法为民工作不断地深入开展,同时也暴露了法院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一、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调判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偏好调解和轻视调解并存。
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地认为选择判决方式比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效率的本质要求,片面追求调解率,造成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以骗促调、为调而调的现象,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官裁判作用,轻视诉讼调解,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至于让调解流于形式;有的法官为了完成规定的结案数,而不愿去花大量时间做具体案件的调解说服工作,因而弱化了诉讼调解工作。
(二)法官调处纠纷能力参差不齐,法官素质差异很大。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辩法析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实现利益和当事人满意度的最大化,这些都要求法官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广博的生活知识和雄辩的口才,综合素质要求非常之高。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而有些年轻法官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调解水平不高等原因,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造成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较低。
(三)调解资源总体欠缺且配置不合理。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繁重的办案压力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多做调解说服工作,而且现行的调解网络不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相脱离,没有形成合力,现行诉讼调解体制不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调解工作。但是,基层调解组织干部则与当事人接触最直接,对案情最熟悉,但有的法官缺乏群众观念,不愿走群众路线,不主动与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办案靠单打独斗,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方面,方式比较简单,形式比较单一,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理想。
二、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调解指导思想,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安定为目的,认真执行和深入理解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大力提倡和全面落实民事调解制度,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保证案结事了。
(二)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法官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要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调解水平,以促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效率。
(三)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
在坚持现有整体诉讼架构不变的原则下,完善和改革内部管理与审判模式。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即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以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加大鼓励和奖励的力度。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继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规范工作制度,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节方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我国民诉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调解应采取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这种调解方式应加以限制,避免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强化对调解的监督机制,将法院调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权,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