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丛生亟待加强监管》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家长对儿童健康成长的日益重视,室内儿童游乐园迎来了巨大的商机,已成为大型购物中心的“标配”。然而,在室内儿童游乐园日益火爆的背后却暴露出不少乱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丛生的现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丛生的主要表现
一是衍生霸王条款。不少室内儿童游乐园由于生意火爆,因而“水涨船高”,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如部分游乐园推出的按次数包断收费的“次卡”服务,却在价格牌上用小字写着“有效期半年”,原本还有剩余次数的会员卡因为超过“有效期”而被宣告作废;又如上海某儿童乐园推行会员制,每年会费高达7500元,针对不同消费者存有不同收费标准,不加入会员的儿童不允许单独游玩,只能通过高价办理“派对”游玩。
二是安全隐患重重。根据规定,室内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现场管理与看护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而不少一两百平方米的室内游乐园却仅仅在收银区配备了一名工作人员,与要求严重不符。同时,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室内游乐场的选址不能在商场的三层以上,而不少儿童乐园为吸引人流选择在商场四层以上安家落户,一些游乐场引进的游乐设施也无法达到安全标准。
三是服务质量堪忧。一些室内儿童游乐园穿鞋入内、家长喂食等现象频频发生,而当仁不让具有监管职责的游乐园工作人员却根本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认真监督、规范服务的责任。同时,部分儿童在游乐园游玩过后出现长湿疹、患上红眼病等疾病,游乐园经营者根据“离园不认”的说辞不予配合调查、承担责任,售后服务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监管存在盲区。当前,我国对于室内小型游乐设施的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亟待规范。如1987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7类28种场所,没有将室内儿童游乐场划归入内,室内儿童游乐场既不属于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完全属于体育健身场所,没有制定强制性的卫生标准。又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监管的是大型娱乐设施,室内小型儿童娱乐设施并不在其监管之列。
二、加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频发、存在法律监管盲区的状况和执法监管的现实需要,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争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进一步完善条款细则,提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从法律法规的制度层面为室内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行为套上枷锁,杜绝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发生。同时,应建议立法机关提高相关法规中对室内游乐园经营过程中侵犯儿童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不法经营者在高额的违法成本面前不敢铤而走险。
二是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应利用企业回访、代表座谈、行政约谈等契机,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向室内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与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划清界限。同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少年儿童获得安全、放心的游乐体验。
三是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利用工商部门贴近群众的优势,借助普法宣传、“走基层”活动等契机,采取散发资料、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等形式,强化消费引导,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方面,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引导消费者注意选择资质齐全、合法安全、规模较大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进行消费;另一方面,通过讲解典型案例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索取票据、保留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联系维权部门,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一方面,应以商业区、住宅区、学校公园周边等儿童聚集场所为重点区域,对室内儿童游乐园全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游乐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规范,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是否存在,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成果最大化,促进室内儿童游乐园这一新兴市场行业活而有序、繁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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