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位。
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副职必须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但可以等额选举),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
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
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来,198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
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镕基应普陀区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钟的演说,赢得30多次掌声,当选为上海市第七任市长。河北、广西等27个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副省级以上干部中,主席团提名的9人落选,代表提名的12人当选。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选举虽然没有出现人民想象的倒退,但是,选举的民主要求毕竟得不到理直气壮的支持,整个选举迎来“民主化发展中的又一次低潮”。
最后到1995年,1988年前后的选举,这里较普遍地出现了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态势,中央有关部门曾提出把选举制改为“首长组阁制”的意见。1995年初,“选举法”和“组织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来的修改侧重于完善选举程序,推进选举民主化,规定更加平等的选举;增加间接选举的预选程序,不允许通过预选搞等额选举;保证间接选举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实行“串联提名”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制度;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历经“热”与“冷”的选举砥砺,中国公民的政治情绪趋向冷静和现实,选举的理想化色彩逐渐淡漠。蔡定剑教授指出,民主选举的发展与传统“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现不协调,“民主选举的发展处于相持状态”。
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选举意识与时俱进。201*年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区选举人大代表时,两位候选人因出差未能与学生见面,有655位青城大学学生拒绝投票。学生们说:“我们刚满18岁,第一次行使选举权,必须对自己负责,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虽然有候选人的简介,但我们连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为选民说话,以及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么投票”,“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后经选举委员会同学生商量,学生代表给在外地出差的候选人通电话,学生们才投票;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反响强烈,要求“见见面,是骡是马拉出来遛遛”。201*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会选举产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当选;衡阳市人代会选举产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29.5%。
但是,另一方面,组织要求保证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有效控制选举的格局越来越强烈,使选举步入两难境地,选举实践与公众的民主期望产生冲突,人民群众对选举的厌烦和冷淡情绪开始滋长,人民期望选举制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
虽然我国选举制度大体上适应了我国的国情,但还有一些不适时、不是特别科学的地方
1、 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竞选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视为禁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到选举程序,候选人的提出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的产生等都带有浓厚的计划指派色彩,选举活动成了变相的组织安排活动,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
2、选举权的不平等。201*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了修正,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区代表的名额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区别分配。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民置于政治上的弱势群体的位置,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3、直选范围过窄。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多层次选举方式。即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及时监督代表,代表不能确切地表达民意。在直接选举中,选民的意愿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扭曲,有利于保障选民的个人权利,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这样的直选仅限于县乡两级,范围相对狭小。
4、监督难以到位。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单位都有权利免去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等均未作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很大,监督难以到位。
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它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我党和政府其实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将可实施性提高,以达到民主的最大化!作为一个学生,本人还没有实力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只是希望党和国家能尽力办妥!!
第三篇: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
完善
内容摘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规划如何解决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
参考文献:《中国政治制度》、《人民选举法》、刘建明.天理民心[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389-390.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452.
正文:
一、选举的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个体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
二、选举的特征及认识
选举制度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差额选举、秘密选举等原则。这是每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在我国还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征: 第一,没有激烈的政党纷争。在世界大多数民主国家和地区里,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常是政党政治的舞台,议席的分配鲜明地反映
了政党间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对议席的激烈争夺向是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为了获得较多的议席,各政党都不得不开展大量的竞选活动。在我国虽然各政党既可单独,亦可联合提名候选人,但彼此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竞争。
第二,选区制。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选举皆采用选区制,如英国采用的是单名选区制,德国采用的是选区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等。在我国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设有选区。自治洲、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采用间接选举制,其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以全国人大为例,其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的代表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等组成。这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质上就是以地域为标准来划分的选举区域,只不过在这样的选区里,人大代表是以间接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方式产生罢了。
第三,多级间接选举制。
三、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技能和民主习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选举制度建设,正在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积极稳步地推进。特别是在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很多经验。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统一和规范建国初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巩固和建设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制定了第二部选举法,这部选举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又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各地根据这部选举法的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1979年选举法的制定、修正和实施,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看,我国的选举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 制度规定过于分散
(二)选举过于频繁
选举频繁的弊端:(1)增加了选举经费支出,加重了财政负担、基层负担和农民负担。(2)加大了基层的工作负担,干扰经济建设工作。(3)增加干部选民的厌选情绪。
(三)部分制度规定滞后
在现行的制度规定中,存在着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人民当家作主,影响了政权建设。
1.提名制度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被提名人的意愿
2.候选人介绍方式不适应民主发展的要求。
3.在间接选举中,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正职领导人“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弊端太多。
4.选区划分缺乏相对稳定性。
(四)程序不够严密
选举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程序的设计。选举是否公平、公正,程序很重要。我国现行的选举程序总的来说过于原则,不够严密,这样就给人为操纵留下空间,从而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其主要表现是:
1.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程序过于原则。
2.代表选举中,民主协商程序不严密。
3.对投票站的工作程序和流动票箱的使用程序,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4.村级选举中的提名程序不科学。民主充分而选举工作效率不高。
(五)制度之间存在冲突
制度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在两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与区域选举制的冲突。
2.选举制度与代表制度的冲突。
(六)遏制贿选问题
(七)选民意识问题
三、选举制度完善及问题的解决
(一)改革选举立法
(二)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是有计划地逐步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 二是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三)解放思想,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选举程序
1.制定各级国家领导人员的选举程序,在领导人员选举中,最大限度地排除党委部门的操作,侵犯代表的民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买官卖官的情况发生。在党管干部问题上,各级党委应当转变观念,要通过民主程序选人用人管人,要相信人民群众,相信代表。
2.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现差额幅度,把候选人的确定,集中到大多数选民的意愿上。
3.规范投票站的设置和完善投票站的工作程序。使投票站的设置有利于选民和代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使选举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消除指选和诱选的情况发生。
(四)调整任期,统一选举时间
(五)改进提出与确定候选人方式
(六)完善候选人选举介绍办法
(七)采用多种办法划分选区与选举单位
(八)深化对选举的认识,增强选举的竞争性
第四篇: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与民主政治
? 1.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 2.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 3.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第一节选举与民主政治
(一)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个体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2。选举概念的涵义: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它们都可以通过其成员的选举行为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导,这表明现代社会中,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2)“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3)“既定的方式和程序”,任何选举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否则,选举便无法进行。
(4)“选举”,就其词义上讲,即选择与推举。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中的任何人,即根据“选举人意志”做出抉择,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选举人意志”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选举不能反映选举人意志,称不上真正的选举。
(5)“某项公职”,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公职”可以是国家元首、可以是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厂长、工会主席等各类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从形式上看,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2。选举制度的本质
(1)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议员)所组成的国家代表(代议)机关去直接行使,或委托给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去行使;
(3)本质上,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4)没有选举便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
(5)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普遍原则
1。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有极大普遍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这种普遍性的限制条件是最少的。
二、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得票情况决定当选者。3。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实际出发,作了一些变通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中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为1:4,即每一个城镇选民代表的人数是乡村选民代表人数的四倍。但当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和消除后,这一比例规定也撤销。
(2)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从而保证各民族都能通过各级人大平等地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当然,随着民族差异的缩小,这种规定也会逐渐撤销。
这两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现状而言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是对少数人权利保障所必需的,从宪政民主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
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
2。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范围的变化
1979年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
其意义:(1)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扩大了我国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2)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3)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推动了乡、镇政权建设。(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至县一级,是我国政治体制改的重要成果。
2. 直接选举范围受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影响。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直接选举的层级越来越高,直至全国人大代表都直接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1。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注明自己选中的候选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
2。无记名投票能解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顾虑。
现在一般在投票站设有秘密“写票间”。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投票站设有“代写选票处”。
3。同无记名投票相对的,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
这种投票方式,只在少数情况下使用。
4。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五、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是指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有利于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增强“接受选民选择”、对“选民负责”的观念。
为了保障选举按照以上原则实施,选举法在选举经费和司法方面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保障。 为确保上述各项原则的贯彻,《选举法》做出了两项保障性规定。
1。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
这为广大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物质条件。
2. 司法保障: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三节 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选举的都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委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撤销。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3。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4)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此外,还有拟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
3。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一般选举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都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办公室通常含有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及选举事务组等,各族负责办理选举中的某项具体事务。 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还设立派出机构。
各选区则成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内的有关选举事务。
二、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在直接选举中,选委会建立后,即应拟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并划分选区。
1、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
根据《选举法》规定:
(1)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类型:
a。在农村:
(1)在农村选县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
区;
(2)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b。在城镇一般出现3类选区:
(1)由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单独建立的选区,称为独立选区;
(2)由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联合选区;
(3)由1个居民区与该地区内若干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混合选区。
选民小组:
一个选区又可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举产生小组长。
选举活动中的有些内容,如学习文件、提出与介绍候选人等,一般都在选民小组中进行
3、选民登记
选举委员会培训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选举法》;并进行选民登记。
(1)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关系到选民资格的确立。任何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我国《选举法》规定: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根据法律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发挥原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这些人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
(5)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a)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c)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些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所述的原选区,应把他们登入选民名单。
(6)选民资格审查
a.主要审查国籍、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法定权利。
b.不能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被错误的剥夺应有的权利,也不能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登入选民名单
三、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进行投票选举的基础。
在代表候选人提出、确定环节须充分注意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
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这样可以使一些中央领导人分派到各个代表团
2。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 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是一种非常庄严的行为,它将最后决定谁当选人民代表,由谁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
从选举工作来说,投票是决定性的环节;
从选民来说,投票是行使选举权的直接表现。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委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在各自选区设立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对接受刑事处罚的、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由选举权的亲属投票。
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2、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亲自投票,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3、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4。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任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代表另行补选。
5。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即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即等额选举)
6。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选举结束后,主持选举工作的选委会需要对整个选举工作作一总结,并做好有关文书材料的立案归档。然后,选举委员会即告撤销。
五、间接选举的程序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践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在间接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产生途径主要有3种: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推荐者(包括政党、人民团体)必须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如果政党、人民团体、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再进行选举。
4、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在间接选举中,由人大主席团主持间接选举投票。
(1)根据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各该级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2)投票前,应宣布到会的代表人数,当众检查票箱,组织代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3)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方式。
(4)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5)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有效。
(6)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
6。代表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四节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1、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成立选举会,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二、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协商选举办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方案》规定,台湾省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1。台胞中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协商选举的方式。
2。根据台胞分布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3。参加协商代表为120人,在北京举行协商选举会议,最后选出13名台胞出席全国人大。
三、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1、根据选举法,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该《办法》对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委员会、代表的产生、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3、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各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
第五节 继续完善我国选举制度
1、要保证政党(特别是中共党)、团体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平等的竞争地位。
2、一定要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1、“三结合”的候选人介绍办法,即由选举委员会、推荐者或候选人自我介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候选人的介绍。
2、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介绍候选人。
三、采用多种方式划分选区与选举单位
1、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以按界别选举和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
四、合理推进直接选举的范围
直接选举的范围可定要逐步扩大,但要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
五、深化对选举的认识
增强选民意识;
教育、动员公民正确应用自己的选举权。
六、增强选举的竞争性。
避免选举形式化。
在候选人提名中增强竞争性。
第五篇: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作者: 蔡定剑
今年是人大政协换届选举的重要一年,万众瞩目的“两会”也正在北京举行,在这种 情况下,公民的选举权越来越为社会各方所关注。
民主选举是我国民主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选举权,是每一个公民拥有的管 理自己国家的至高无上权力,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因为它不但是一种政治行为,而 且是广大人民切身经济利益的体现。
中国选举状况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存在哪些问题,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什么?全国人大常 委会秘书处副局长蔡定剑博士对此问题作了深入地分析,足以使我们每一个人对我国民 主选举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蔡定剑,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供职,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 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研究员、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特聘教授等。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 则。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蔡定剑教授说: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在 新中国建国初就提出这个问题。由于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 ,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 的选举有困难。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文革后,经历了 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其中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它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 扩大到县一级;规定进行差额选举,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并可以以各种方 式宣传候选人。
在过去20年,民主选举总的是在不断前进。1986年中央提出搞政治体制改革,1988年 前后的选举,通过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推进差额选举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 制度。在选举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方面,我国都已基本做到。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 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只能直选乡人大代表 和县人大代表,所以我国的直接选举的程度是很低的。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 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占到少数。
在提到国家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的问题时,蔡定剑说,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 选举,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那么这样一规定各地 提名的正职一定是等额的,不可能提差额候选人;1988年前后。中国搞政治体制改革, 不少地方的选举,包括正副省长、国家机关领导人,组织部门提名的都落选了,我的统 计是有11个地方这种提名都落选了,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这是以前从来没 有发生过的事情。同时,蔡教授坦言,地方选举中尊重民主是经过很艰难的斗争,全国 人大一步一步地在法律上将选举程序民主化,但实施中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高投票率背后的问题
选举会有副作用的,选举带来的副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抑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来破 坏选举和扼杀选举,比如在农村里用金钱来控制选举、家族势力和暴力行为等等已经出 现,有些人不主张搞选举就是以这个理由来反对选举,说这样把农村搞乱了。选举肯定 是有副作用的,问题是如何来看待利弊,问题是我们是否有措施把它的弊端限制在最小 的范围内,这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
蔡定剑(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bsmz.net)教授提到,中国选举还存在一个高投票率的问题,据了解,最近20年,中国参 选率从总体上不断攀升,居高不下,一段时间,个别地方甚至接近100%。很长时间,高 参选率一直被称作中国民主的一个成果。分析其成因,专业人士认为有几方面:首先是 举国动员体制。在我国过去集体主义体制下,政府对全体民众有一种强大的动员能力, 而这种动员能力在选举中得到最好的体现。
其次是委托投票被滥用。委托投票在总投票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少则占百分之十 几,多则百分之三四十。“委托投票从立法本意上说,是少数个别的变通处理办法,但 一些地方为了单纯追求高参选率,把委托投票变成了一种主要的投票方式。而委托投票 有的成了一人代写一大把选票。在这种情况下,参选率失真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是流动票箱的作用。流动票箱的本意是因为中国地域辽阔,为方便选民而设,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却成了参选率没有达到要求时的一种应急措施。在一些地方,每 当选举快结束、而回收的选票还难以达到上级要求时,工作人员就拿着票箱走街串巷收 票。“问题正出在这里,由于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限制,回收上来的选票很多是由工作 人员填写的。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对此,一位研究者指出,高投票率并不完全反映中 国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也不完全反映民主发育程度的高低。
选举与利益脱节导致厌选
与我国选举的高投票率相对应的是我国选民厌选情绪的日益浓重。“参选率不单单是 一堆简单的数字,相反,它已被赋予了很强的政治内容。在我们国家,选举已成为一项 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而任务往往和具体指标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性质的驱动下,神 圣的公民选举渐渐形式化,可以说,厌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成为选举工作的最大 难题。
令人忧虑的是,这种厌选情绪已经蔓延到搞选举的干部和机构。蔡定剑曾采访过一位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法学博士,蔡定剑问他是否愿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他说,“ 从理论上讲,我会对选举感兴趣,但说实在话,如果不是领导提出要求,我不会主动去 投票。”这位博士进一步说,“我们的人大代表都是按单位组织选举的,虽然也允许大 家联名提候选人,但不管你提了多少候选人,最后协商的结果往往还是按领导的意图确 定正式候选人,这样的选举很难引起大家的兴趣,其实谁当选也无所谓。”
“我们通常以为的精英群体,如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家等,也都有厌选的情绪。 我在北京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门作过调查,他们当中一些人对待当前选举的冷漠态度 让我吃惊,更让人吃惊的是,人大系统有相当一部分人也对选举感到厌烦。”蔡定剑说 。
为什么会厌选?相关人士指出,公民是为了利益才参加选举的,而不是基于对政治感兴 趣或是对民主所做的善意的理解才参加选举的,他们参与愿望的强弱取决于利益的大小 ,而不是取决于政治觉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识的强弱。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选 举和利益脱节。首先,选民和代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虽然宪法和法律 规定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但并没有一套衔接细
密的程序设计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其次,由于人民代表大会 的决策作用还不够大,所以,他们无法主宰选民的利益。
此外,在中国现行官员选举中存在的形式化问题也是选民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比 如,国家规定差额选举为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可进行等额选举,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等 额选举成为常例,差额选举反而成为特例。而在一些地方,有些副职领导人员选举搞“ 陪选”;候选人介绍简单、不透明,缺少实质性的内容,问卷调查显示,77.9%的代表 只了解国家机关候选人的“一点简历”,另有12.4%的人对候选人“很不了解”,只有6 .4%的人表示“很了解”。这些也都制约着选民的积极性。
文化素质不能决定参政能力
中国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扩大直接选举就碰到了一个很大的理论障碍。这种理论说: 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的素质太低,不能搞扩大直选,这是中国的国情;如果搞得 不好会把中国的社会搞乱。这种理论在知识分子、政治家包括在老百姓中都有市场。中 国的这个理论不是现在才产生的,近代史上我们的许多精英领袖人物康有为、梁启超、 孙中山都是这么认为的,有过这方面的讲话。
在这个问题上,蔡定剑教授用自己的调查报告,以事实说明了:文化素质与民主选举 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我看到当时竞选和投票的录像时,我受到极大的震动和感染。 ”蔡定剑说,“当中国农民在为了自己的选举权利不顾阻扰、四处奔走,冒着被打击报 复的危险时,我们的一些理论家还在指责他们素质太低,不配搞民主选举呢!”
这次调查证实了大量问卷调查的结论,即民主选举与公民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 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在安徽、在 四川、在河北,蔡定剑不只一次地发现中国农民的民主热情。“说农民素质太低,搞不 了选举,完全是一种主观想象。“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 超过100次的民主教育。利益因素是选举最有力的动力。”
蔡定剑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使个人利益 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一种好的选举制度就是能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选 举制度的真谛在于通过公民广泛的参与,选出代表某种利益的人来。每个智力健全的公 民都能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关键是我们相不相信群众,是不是真正尊重公民的民主权 利。
调查结果也证明,“公民的文化素质并不能决定他的政治参与能力。”蔡定剑教授补 充说,从调查分析来看,有的与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 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与选举意识和行为的关系。还有政治身份,如党员、国家机关的 干部,一般来说选举的积极性表现得会相对高一些。但是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 几乎所有的调查表明,农民的选举意识比城市的市民的选举意识要高,比大学生要高。 无论是选举意识,选举参与程度,选举改革的态度,农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学生都要高。 另外很多数字都表明:大学生的选举参与程度比农民的要低,还包括知识分子、科研人 员。他们对选举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环境感兴趣,对他们认为不感兴趣的选举是很冷淡的 。而农民对选举有很高的热情,这是因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无所谓素质高低。所以不 能说大学生的选举素质就比农民高。也许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在一定 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会排 到次要的地位。
“什么是政治素质、政治觉悟?”蔡定剑说,“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识、政治 理论,那确实是知识分子的政治素质高。但为什么实践中知识分子比农民还不愿去投票 ?什么是政
治,说明白就是公众参与自己事务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这样来看政治素质 ,那么只要是一个健全的人,一个能够意识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参与政治。 对选举来说,人们看到利益所在就会积极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会积极投票,任何 人都一样,无所谓素质高低。关键是你让不让他们参与和给不给适当的途径参与,在制 度设计上能否把政治行为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农村“草根民主”渐成气候
谈到当年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这个超前举措是怎么搞起来的问题时,蔡定剑教授谈 到了当年彭真委员长对这个法的首创之功和大力支持。他说,是彭真委员长提出要搞村 民自治,民主选举,力主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讨论这个法律时,很多人不同 意,常委会就讨论了三次,代表大会还讨论了一次,那时一个法律一般在常委会上讨论 一次就通过。为什么讨论这么多次?就是反对的人不少。没有彭真这个法是不可能通过 的。
当时为什么彭真会提出这个问题?蔡定剑说,彭真是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主管政法的一 位领导人,他是当过北京市委书记,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文化大革命开始他是第一批 受害者,被投入监狱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反思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彭真 是在老一代的领导人里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较深刻的一个。当时他为通过这个法, 专门有个讲话,他说:中国搞民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上面,从我们中央来讲,是要发 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能够直接管理自己 身边的事情。九亿农民如果自己身边的事都管不了,谈什么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 他提出村民自治当时很多人觉得这个法会把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基础都搞掉。
蔡定剑说:“这个法律虽然在1987年勉强地通过并颁布,因为有一些不太赞成的投票 ,就在这个法后面标了一“试行”。这个法通过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人知道,默默 无闻。当时我认为,这个法先制定了再说,先实施不了也没有关系,总有一天会有人把 它捡起来当作一个武器来使用的。我在1988年写过文章,谈如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村 民选举制度确立以后,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民政部在个别地区从搞试点开始将这个 法逐步实施开来。首先是在吉林、山西、河北等地。通过试点、推广,村民选举制度得 到承认、发展。到1998年,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民主选举和自治的经验, 全面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将一些好的制度又加了进去,这个制度已经作为中国的“ 草根民主”逐步扎根开花。当然大家也不要太乐观,这种很嫩的花也会很容易被人践踏 。”
中国选举制度改革应从何处入手
通过对中国选举现状的分析,就中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蔡定剑教授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搞民主选举会把社会搞乱,影响稳定,这 种观点是长期以来拒绝扩大直接民主选举的很有说服力的理由。实际上,民主选举不但 没有把社会搞乱,相反,很多地方都是通过选举,实现了由‘乱’到‘治’。”蔡定剑 说,“选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应当成为一个更加民主的社会,但在向着这一理 想奋斗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的路还很长。”
蔡定剑教授指出,1949年后,我国建立了民主选举制度,但是,我国选举的民主化程 度仍不很高。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将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义,而选 举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这就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选举改革 的原因。 对于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许多专家作了有意义的探讨。有的专家强调国家机关 领导人员选举机制的改革,要求保障代表提名权,将法律规定的代表提名权落到实处, 代表提名不应受到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此外,还要建立非对抗性竞争机制。“在选举安 排上,必须为候选人开展竞争活动留出必要的时间;竞争选举活动也应当在本级人大常 委会或者单独组织的选举机构主持下有秩序地进行。”
在如何发挥候选人自身作用的问题上,专家认为,候选人主要以自己的力量开展宣传 活动,应该可以在公共场所和广播电视上进行演讲,在允许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等; 同时允许组织义务后援班子;候选人也可以投入一定费用,用于印发宣传品、打电话等 必要开支,但应当有最高限额。通过这样,尽可能的杜绝变相等额,完善和扩大差额选 举。实践证明差额选举是可以成功进行的,应当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
从选举的技术角度,有专家分别对省级人大代表和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直选进行了假 设分析,认为从这个角度上,中国先在省级和较大的市一级扩大直接民主选举是可能的 。并有相关人士对中国进行乡镇长直接选举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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