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1*年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1*〕22号),参照《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评暂行规定》(桂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优秀等次
当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领导人员,方可列入优秀等次评定范围。
在本年度中,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或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被评定为当年年度优秀等次。
(二)称职等次
当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包括得分在80分以上,没有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可评为称职等次。
(三)基本称职等次
当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60分以下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等次
当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在50分以下或不称职测评票数超过三分之一,且经组织考核确认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二、评定名额
各企业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该企业参评领导人员总数的20%。按比例计算时,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确定名额。
三、操作流程
(一)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将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情况反馈给各企业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二)各企业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根据反馈的民主测评和民主测评综合评价量化得分情况以及评定条件、名额要求,结合领导人员年度表现情况,集体研究提出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初评等次建议,并将初评等次建议填入《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单位党委(党组)考核等次建议”栏内,201*年6月20日前,用16K纸打印,一式三份送自治区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三)确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四)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将确定的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反馈给各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人员本人,并将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其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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