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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1 22:59:42 | 移动端: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制约违法生育者,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更加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提高村务公**、规范化、法制化程度,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及与本村有一定关联的居民,但已婚嫁外的村民、有关迁入的村民、另有规定的村民除外。(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http://www.bsmz.net/)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凡本村村民均有权依本村规民约享有分配权,对分配资格和金额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决定。

第四条 每次分配以每户为一个领取单位,享受对象为该户有关成员,户内如何分配由各户自行决定。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以人口为基数,以人口分配金形式予以发放。除另有规定外,每人为一份人口分配金。

第六条 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因此,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同时兼顾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关系。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违法超生。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是独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是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75%,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公务员、在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非国家公务员、在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是独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是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75%。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款时,应先与村组织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如违反合同,村组织有权加倍收回或从往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加倍抵扣作为独生子女户分得的既得奖励,并按合同的约定追偿违约金。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本条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可享受到其结婚之时,结婚后不再享受,是否已婚按是否存在婚姻事实作为认定标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女儿户奖励政策:

可以生育二个女儿的女儿户,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若二个女儿均未结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25%;若一个女儿已结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若二个女儿均已结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100%;若其中一女是入赘的,不再增享人口分配金。

女儿结婚,是以存在婚姻事实作为认定标准。入赘,是以迁入户口作为认定标准。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政策:

终身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岁止,可以在每年“六·一”期间向村组织领取奖励费100元。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的助学奖励政策:

中考被**中学、**中学统招录取的,给予奖励1000元;高考被一本以上院校统招录取的,给予奖励2000元;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给予奖励3000元。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奖励措施:

已婚育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到站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享受村组织予以发放的每人每次50元的补贴。

遵守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产后、术后(放环、结扎、人流、引产)要及时与村组织联系,村计生服务员要及时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并送去慰问金100元。其中生育二个女儿的女儿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凭结扎证明,享受村组织予以的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第十二条 育龄人员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活动的奖励政策:

村组织提倡优生优育。育龄人员参加市政府开展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活动的,凭有效证件,可以向村组织一次性领取奖励费100元。

第十三条 育龄人员及时申领《再生育证》的奖励政策: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人员,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有关单位申领《再生育证》的,可以凭《再生育证》向村组织领取奖励费200元。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补助政策:

市人民政府逐步推出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除政府补助外,个人出资部分,村组织负担20%。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济政策:

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户,村组织予以救济,每次发放救济金500-2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

村民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必须于10月31日前自觉向镇计生办上报,并且于11月30日前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孩子登记户籍,凭征收凭证和户籍证明,享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否则,一律不予以分配。

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凡本村规民约通过后,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该些子女在其十八周岁前,不作为其家庭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并且,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在违法行为发生后10年内,只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80%。村民非婚生育、再生育未经审批的,这些子女在其6周岁前,不作为其家庭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

村民在国外、境外经商、务工、定居的同样遵守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在本地落户的,同样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界定是否为违法超生。违法超生的,相关制约措施同上。

第十七条 对不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制约措施:

已婚育龄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落实放环、结扎、人流、引产等避孕节育措施的,或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测的,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予以少分。不放环的,少分500元;不结扎的,少分1000元;计划外怀孕不落实补救措施(人流、引产)的,少分1000元;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的,每少一次少分300元。

有禁忌症等特殊原因的,一律凭有效力的相关医学鉴定证明。

外出流动人口要及时寄回镇、村计生办认可的正规的孕、环情检测报告单,并原则上每年至少到站检测一次。否则,相关制约措施同上。

第十八条 对村民参与“两非”活动的制约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政府依法处理外,每发现一次,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少分5000元。发现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少分10000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再生育育龄人员的制约措施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内没有向有关单位申领《再生育证》的,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少分1000元。

第二十条 对出租房主的制约措施:

出租房主要在承租人承租后半个月内将承租人的婚育信息上报村计生办,若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漏报的,每例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予以少分500元;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少分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经村“两委”、党员会议、户主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村民代表会议如认为应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的,原则上以入户征询意见方式进行表决生效。生效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的有关奖励政策自本村规民约通过后开始实施。今后有关本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将按本村规民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授权村“两委”、村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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