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12345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咨询热线政策解答知识库

12345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咨询热线政策解答知识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1 23:01:27 | 移动端:12345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咨询热线政策解答知识库

12345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政策咨询热线政策解答知识库

(修改稿)

问:服务热线的服务对象是什么?

答:依法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http://www.bsmz.net)填报有关内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许可结果可在“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bsmz.net。

4.问:什么是电子签名?

答: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5.问:《电子签名法》确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提出了要求。

6.问:如何申请成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答: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工业与信息化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信息化推进处

依据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字[2002]78号)、济南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信字[2003]3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09〕6号)、

1、问:企业信息化建设,我市有没有相关的资金支持?

答:市政府设立了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基础性、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人才培养引进和跨部门信息化重点业务系统、示范项目建设等。我市还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信息化建设、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企业可多关注省、市经信委网站上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问:承揽济南市的信息化工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怎样获取信息化工程的相关信息?

答:《济南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指出“承揽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

《管理规定》还指出“市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都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进行招标、投标”。企业可通过市采购中心网站,获取信息化工程方面的信息。

电子信息处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问:我市在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实施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名单报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国税局、地税局会签批准后正式公布。

2、问:最近几年,济南市重点鼓励发展哪些电子制造业产品?

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重点鼓励发展:计算机整机和通讯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LED)与光伏、半导体材料、晶体;电子标签“RFID”;电力,汽车、医疗电子产品;工业控制设备;印刷线路板加工、元器件焊接以及数字家电、新型数码产品等。

3、问:到201*年,我省RFID发展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答:到201*年,基本建立起有利于我省RFID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RFID技术在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军事应用、重大工程与活动等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至201*年,规模以上的RFID企业力争达到100家以上,省内综合配套率达到80%以上,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问:济南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重点是什么?

答:以济南高新区为依托,以山东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为龙头,以山东大学晶体材料所为技术支撑,建设我国最大的SiC(碳化硅)衬底材料和多种LED(发光二极管)、LD(激光二极管)外延片研发生产基地。实现SiC(碳化硅)衬底材料产业化,LED外延片由目前红、黄外延片生长,扩展到红、黄、蓝、绿各种颜色的外延片生长,产量由现在的每年9万片扩大到60万片,SiC(碳化硅)衬底的生产达到每年20万片。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依据文件:《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68号)

1、问: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答: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每年初,由山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每年的通知文件在省、市经信委网站均可查阅、下载),通知对申报项目的范围、申报的材料和要求进行了具体明确。201*年度的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年3月30日。

2、问:对企业购置使用符合《目录》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进行确认相关要求:

答:一、申报范围和确认内容

  (一)申报范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各类企业。

  (二)确认内容。企业申报确认的节能节水设备是否符合《目录》要求,主要包括设备类别、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运行能效等;企业是否实际购置设备并供本企业使用。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申报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初审;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部门集中审核。

园区办

1、问:加快园区经济发展,济南市制定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

答:近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发展,于2007年8月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2007〕21号。在《关于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济发[2007]18号和《济南市工业经济考核和奖励办法》济厅字[2007]24号等文件中,都涉及到关于加快园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2、问:济南市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扶持园区发展资金用于何处?

答:济南市设立了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作为济南市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一)鼓励园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对县级财政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二)对园区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同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三)对园区内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发展高新技术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四)对园区引进的投融资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给予资金扶持。(五)对园区引进或筹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产品研发推广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还将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其他方面(责任处室: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

关于过桥资金方面

依据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问:什么是过桥资金?

答: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2、问:中小企业借用过桥资金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80%;

(4)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3、问:过桥资金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答: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如下:

(1)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

(3)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4)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

4、问: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须提交那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

(5)由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主办银行(市工商银行)、贷款银行、借款企业签定四方协议。

5、问: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

(2)市经委在接到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后,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推荐给济南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

(3)由担保中心对市经委推荐的“借新还旧”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考察,对确定提供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考察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同意后,报分管市长批示。

(4)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担保中心与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并一次性收取不超过用款额度5‰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由担保中心作为借款主体,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5)担保中心要在银行设立专户,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被书管理,对过桥资金的全部业务(含借款本金的收支业务及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的收支等)进行单独核算。

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方面

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1、问:什么是成长型企业?

答:成长型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2、问:成长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业类别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产品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3、问:成长型企业的认定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成长型企业的认定管理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制定相关办法。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之中。

4、问:对成长型企业如何管理?

答:对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培育以3年为1个周期,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初,对列入培育名单企业的成长状况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或者企业发生环境、质量等违法行为,出现安全生产等事故的,从成长型企业名单中调出。同时,对新出现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初按程序进行增补。

5、问:对成长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2)项目扶持。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贷款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采购。

(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6、问:对成长型企业融资有哪些支持?

答:(1)优化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宜成长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将成长型企业优先列入银企对接合作支持企业名单,优先保证贷款需求。

(2)鼓励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对因向市认定的成长型企业提供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成长型企业实行股权融资、股权抵押,发行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融资租赁,并优先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7、问:对成长型企业要素资源配置有何保障?

答:(1)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每年在市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满足成长型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2)环境容量配置优先支持成长型企业项目建设,环保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3)保障煤电油运需要。成长型企业均列入能源和运输重点保障单位,在煤炭保障、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8、问:对成长型企业可提供哪些服务?

答:(1)设立成长型企业服务热线。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时解答成长型企业在政策扶持、财务金融、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问题。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政策服务窗口,通过集中服务的形式,方便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2)加强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免费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依托中介机构的人力、智力、创新力等各种资源,组织各类为企业免费服务的专题座谈会、专业培训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同时,依托成长型企业服务热线和服务窗口,搭建中介机构服务网络,方便企业通过网络寻找中介机构,加强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

(3)加强公共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各类园区、孵化器发展,着力建设一批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中试、推广和示范,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和示范,以及新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4)加大专利信息服务力度。由市知识产权局为成长型企业免费安装专利专题数据库,并无偿提供数据维护、分析软件和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专利信息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5)加快建设成长型企业交流平台。市经委要抓紧开发建立成长型企业信息库、项目库等,优化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同时,充分利用科技项目转化平台和专利数据库,为成长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无偿服务。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

1、问:如何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答:市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制度,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列支1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根据各担保公司贡献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2、问: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有何优惠?

答:市科技局、经信委负责制定全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优先采购本市企业列入目录的产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

3、问:对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如何支持?

答:对列入全市扶持重点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从市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和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

4、问: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有何优惠?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问: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有哪些政策?

答: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信贷倾斜政策,区别不同产业、行业,单独设置中小企业信贷额度,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力争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特别是市商业银行新增信贷总量的50%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考核奖励制度。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列支200万元,根据各银行对驻济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长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6、问:对中小企业上市有何扶持?

答:对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其上市后新增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扶持。

7、问:如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答:全面清理和检查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允许当前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交或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政策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定期减免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8、问:对中小企业注册有何规定?

答: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非货币资产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放宽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下放登记管理权限。

禁化武方面(责任处:原材料产业处)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令,1995年12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起施行),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化武发[1997]第552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起施行)。

1、问:何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答:《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是国际裁军领域第一份关于消除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的核查制度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的达成既是国际社会多年艰苦努力的成果,更是实现人类和平历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现有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和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问:市禁化武办的职能有哪些?

答:我市履约工作管理机构是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组成部分,在业务方面接受山东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禁化武办)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监控化学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体负责本地区域内监控化学品和履行《公约》涉及本地区内民用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3)负责新建、扩建和改建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论证、初审和申报工作。

(4)负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或抽查。

(5)负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初审和复查工作;并负责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最终用途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对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的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查处工作。

(7)负责监控化学品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并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8)参与负责组织接待国际禁止化武组织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9)负责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并与海关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品前体走私的违法活动。

(10)参与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11)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问:我们不生产化学武器为何还要履约?

答:我国的化学工业是民用纯粹的化学工业,其存在和发展,是为了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为了支援世界各国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需要。虽然我们生产的是民用化学产品不是化学武器,但在我们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中:有些本身就是有毒(含剧毒)化学品;有些是生产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或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就能制成化学武器。对这些化学品监管不严会对社会安定和《公约》目的构成威胁,为根除制造化学武器的可能性,《公约》对民用工业设施规定了宣布和现场核查的监督制度,因此我们的民用化学工业也要履约。

4、问:哪些化学品是监控化学品?又是如何划分类别的?

答:我国按公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条例》中将监控化学品划分为四类。各类化学品划分如下:

(1)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共有12个种类,其中有毒化学品8个种类,前体4个种类。目前已存在数10种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很少用于,甚至不会用于商业或工业上的和平目的,当中更包含了作为武器而生产、储存或使用的化学品,例如VX、沙林、芥子气,以及两种生物毒素─蓖麻毒和石房蛤毒素。该类化学品由于很可能用于《公约》禁止的活动,所以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极大的危险。

(2)第二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共有14个种类,其中有毒化学品3个种类,前体11个种类。目前已存在1800余种化学品。这些有毒化学品及前体由于具有致命或致残毒性,其前体可用于附表1所列化学品或附表2所列有毒化学品的最后形成阶段,或可能对生产该等化学品起重要作用,所以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3)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此类化学品除了详细列明的17种化学品外,还有新增的10种,共有27种化学品。该类化学品通常会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大量生产。但由于这类化学品有毒,又或在生产附表1化学品或附表2前体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因而对《公约》的宗旨构成危险。

(4)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的种类繁多,并应用于多种工业生产。例如∶生产化妆品、去污剂、燃料添加剂等的成分;生产医药制剂、油墨和染料、有机肥料(例如尿素)、杀虫剂;合成食品工业使用的调味品;合成聚合作用中的单体;生产酒精(合成法)。但这些厂区或许有能力生产化学武器,因此必须接受监督。

5、问:哪些企业必须纳入履约(监控化学品)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规定和区域管理原则,所有生产、消耗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生产第三类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纳入各级禁化武履约(监控化学品)部门管理。

6、问:履约企业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答:作为履约的主体,每个涉及监控化学品企业都要承担《公约》和《条例》规定的下列基本义务:

(1)国际义务。宣布监控化学品数据信息、接受国际核查、遵守进出口管制和防扩散(禁止向非缔约国出口附表1、2化学品及其技术装备,严格控制向非缔约国出口附表3化学品)等《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2)国内义务。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0号令)及《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12号令)规定。如实进行年度数据的申报、加强企业履约工作管理和接受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等有关履约或监控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7、哪些监控化学品需要办生产特别许可或审批?

答:(1)生产特别许可。国家对生产第二类(或使用)、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条件: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的条件;

2)接受各级禁化武履约部门的监督检查。

(2)许可项目审批。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省禁化武办提出申请,初审同意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再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申请项目审批并具备如下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生产特别许可证书(非新建企业);

2)具有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3)具有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8、问: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有何规定?

答: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均限总公司本部)为我国进出口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业务的指定公司(单位)。除上述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9、问:经营监控化学品有何规定?

答: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由国家禁化武办指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只能出售给国家或省禁化武办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未经生产许可批准的企业生产的监控化学品。

10、问:监控化学品的运输有何规定?

答: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执行。

装备制造业方面(责任处:装备产业处)

依据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2号)

1、问:我省对装备制造业有无财政扶持政策?

答:有。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省财政设立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问:首台(套)重点领域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指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电工电气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3、问:首台(套)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二)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四)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五)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4、问:申请扶持的首台(套)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首台(套)的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指南首台(套)界定的要求。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3)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4)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5)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7)必须是2008年以后定型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
5、问:申请首台(套)扶持的程序是怎样界定的?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首台(套)产品财政扶持名单。
6、问:申请扶持首台(套)生产企业需要什么材料?

答: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项目报告书和申报表。
(2)申请扶持的国内首台(套),要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申请扶持的省内首台(套),要具有两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3)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6)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7)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12345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咨询热线政策解答知识库》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332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