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建警和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实现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从根本上治理队伍中长期存在的“庸懒散、慢浮拖”等固症顽疾,营造风清气正、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队伍活力,提升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安机关从严管理队伍六项规定》和分局实际,制定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队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全体民警和分局临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队伍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履行主体责任,分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综合管理大队对分局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分局各大队执行《规定》开展督察,每月将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按照《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一岗双责”要求,对部门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章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第五条 学习制度
进一步落实全体民辅警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学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一、政治理论学习
1、集中学习。每周星期五15时在分局视频会议室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要落实“三会一课”,做到: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1-2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上一次党课。
2、个人自学。分局民辅警必须按照要求开展自学活动。
二、业务学习
分局要经常性组织民辅警进行业务学习,利用周五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民警辅警学习《宪法》、《反恐怖主义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三、综合能力提升
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省厅、市局、分局组织各类培训加强自我学习与提升,不断提高胜任本职的能力。
四、强化宗旨意识教育。
组织民警开展戴党徽亮身份、重温入党入警誓词等活动;组织新参加工作的同志开展传统教育,增强从警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五、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在清明节、建党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组织党员民警、职工到革命烈士陵园敬献花篮,到革命旧址参观,接受红色教育,洗礼灵魂,使广大民警、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六、强化警示教育。
定期组织全体民辅警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通过“轮值轮训”开展警纪警规教育培训,用身边的事教育警醒身边的人,使全体民辅警牢固树立忠诚意识、规矩意识、奉献意识。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安排
1、日点评。每天上午9时,分局全体人员在临时办公点整队集合,由值班领导对工作进行点评部署。
2、周例会。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周例会,通报上一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3、月小结。每月月末召开一次月小结工作会议,通报分局各大队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措施。遇日点评、周例会、月小结同日召开的,只召开一个会议。
4、半年、年终总结。每年6月底、12月底召开半年、年终总结工作会议,通报分局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措施。遇日点评、周例会、月小结、半年、年终总结同日召开的,只召开一个会议。
二、会议纪律
1、召开会议时,原则上不能请假。
2、会议迟到、早退视为上下班迟到、早退。
3、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请假。
4、开会时严禁打瞌睡、玩手机以及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特殊情况,应举手示报,同时经主持会议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5、保持会场秩序。会议室桌上不得放置水(茶)杯,桌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严格考勤管理
严格落实考勤规定,严格请假制度,严肃处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霸王假”和请假逾期不归等行为。
一、考勤方式。全局分局人员均采用指纹或人脸识别的方式签到、签退。
二、考勤对象。本局全体民警、辅警
三、考勤时间:
1、分局(行政班次)考勤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时,签退时间不得早于17时(夏季延长到17时30分)。
2、分局(24小时班次)考勤签到时间不得晚于8时30分,签退时间不得早于次日8时30分。
3、分局在职在编辅警人员考勤由分局根据实际工作要求进行制定,并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四、考勤管理。综合管理大队负责统计汇总全局民警、辅警月考勤及考勤所对应奖金、补贴等扣发情况。
五、请、休假。凡需请、休假的填写《XX市公安局民警、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一)请假
1、请假半天内的由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局领导。
2、请假1天内的由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请假3天内的由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审核,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或政委审批。
4、请假3天以上的由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政委审批。
5、局领导请假一律由局长或政委审批;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请假一律按程序逐级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6、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工作人员需检查身体或哺乳婴儿请假的,由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把握,报局长或政委审批。
(二)休假
1、休假的条件。
民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时间。
(1)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民警、职工,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丧假:民警、辅警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3天(需到外地办理亲属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但需在请假条中说明)。
(3)产假:女民警、辅警产假158天(国家规定98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民警、职工享受20天护理假。
(4)探亲假:民警、辅警与配偶或者与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者父母的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探亲假期不含路途时间,按路途远近可另外给予路程假。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婚丧假不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3天(含)以内不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3天以上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休假的审批。
局领导的休假由局长审批;各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的休假,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政委审批;其他民警(辅警)的休假,由各大队、机场派出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局长或者政委审批。
4、休假方式
年休假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累计休假。请病事假连续超过3天(含3天)的,可以使用年休假。
(1)休假必须做到统筹兼顾。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年休假,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2)休假由分局按计划安排,分局年初上报分局休假计划,由队伍管理中心审核把关,确保有充裕的警力在岗在位。
(3)因特殊工作需要取消休假的,事后安排补休。
(4)遇重要安保、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一律不予休假,事后可视情况补休。
六、考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一个月内出现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旷工2天的,在分局全体大会上作检讨发言。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期限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七、下列请假扣加班补贴、执勤岗位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不扣年终一次性奖金、且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可按期晋升工资档次(不享受年终目标绩效奖)。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请假。
2、确因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医院建议在家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本人申请,局党委研究同意的请假。
3、因残疾导致丧失工作能力(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结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假。
八、下列请假不扣相关补贴、津贴、奖金等。
1、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因公(工)致残导致丧失工作能力(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结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假。
2、国家法律规定的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护理假。
3、女民警职工在怀孕期到医院检查身体和在哺乳期内哺乳婴儿的请假。
第八条 严格队伍管理
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理。
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
2、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因受处分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国家和中央领导形象,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态度暧昧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从事打游戏、炒股、网购等与工作无关事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3、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或非工作时间拒绝加班的,给予通报批评。
4、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延误工作,或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差错的,给予通报批评。
5、上班考勤后,未按程序请假,脱岗或离岗外出办私事的,发现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
6、未按规定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应该参加的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7、对待来办事的人员态度不好,语言粗暴、冷硬横推,或不按规定时限和流程办事,被举报投诉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内务及着装
分局和全体民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确保内务整洁、着装规范符合要求。
(一)内务要求。分局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做到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杜绝脏乱差。
(二)着装要求。分局民警上班期间在办公区域内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上班;参加会议时一律按通知要求着装。
(三)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按季节通知换装。
(四)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民警思想动态分析
实行季度一次队伍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队伍思想动态分析。
(一)分局主要领导是队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队伍发生问题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因工作不力或未开展队伍思想动态调研分析等相关工作,上报的资料弄虚作假且队伍出问题的,按照“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的要求,对各大队负责人进行倒查问责。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原则
(一)分局所属在用和编制内所有机动车辆(制式警车及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本着统一购置调配,分级管理使用,“谁驾车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大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适应公务及警务工作需要。车辆已不符合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综合管理大队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现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须按规定定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严禁将警用车辆交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 事故申报及处理
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单位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汇报。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酒后驾驶或将车辆擅自交他人驾驶、私自搭载他人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责任全部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 监管责任
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负有管理监督责任。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检查、纠察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对多次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警务督察人员应依据规定当场纠正和查扣违反规定行为人的证照和车辆,依纪依规处理并责令用车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公务、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
一、保密学习。综合管理大队组织分局全体民警辅警每月至少开展1次保密法规、国家保密方针政策、省厅保密要求的学习。
二、日常管理。全体民警、辅警不得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社交媒体上传输、保存各类文件。
三、数字证书管理。数字证书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妥善保管。严禁任何非工作用途使用数字证书,严禁辅警未经批准,登记借用和超范围使用数字证书。
四、涉密介质管理。各部门涉密U盘、移动硬盘要妥善保管。严禁“一机两用”,公安网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文件。
五、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自觉遵守保密法纪。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制度
一、报销程序。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票据报销须由经办人或报销人签字,各大队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销。
二、借、还款。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3个月内必须归还。聘用人员不得借用现金。
三、出差。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
四、分局内部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等事项,必须事先填写《机场分局采购审批表》,经分局领导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非执法主体(协勤、工勤等)出现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或无民警带领单独办案的,第一次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予以禁闭,对单位领导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第二次发生无民警带领单独办案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待岗学习,对单位领导予以黄牌警告和禁闭,对分管局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分局综合管理大队负责解释,由综合管理大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涉及又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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