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审批,不需要新增建房办法。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
1.根据“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在不造成大破坏前提下,建议参照实验区相关规定;
2.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具备搬迁条件的村民,建议同意审批。
三、根据先来后到的原则。自然保护区内大多是原住居民,先有村民再有的自然保护区,要村民大规模搬迁暂时不现实,建议在不造成大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同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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