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对安居开发建设中心会计基础和会计核算检查情况分析
背景材料
***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位于***市***南路,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70481018001677。注册资金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建材销售。
201*年***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主营业务收入239661814.63元,主营业务成本209699717.79元,财务费用-181339.73元,管理费用7894755.6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878285.8元,营业外收入33516元,营业外支出35670.07元,其他业务利润6783858.94元。201*年,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利润总额10136282.97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41875.21元。
201*年7月15日-8月2日,***市财政监督局派出检查组,对该单位201*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会计基础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违纪事实
1、个人集资情况
截至 201*年12月31日,个人借款余额14123.02万元,201*年1-12月支付个人借款利息3263.68万元
201*年6月底个人借款余额154736212.63元,年利息率为22.5%,201*年1-6月未支付个人借款利息。
2、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不全。记帐凭证存有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齐全现象。
(2)存有个别原始凭证没有领导签字现象。预付蕃阳居委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付产业配套中心借款19万元。
3、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往来账款情况。长期挂账且余额较大,有些已无法收回造成资产不实。201*年底 “应收帐款”-住房委员会办公室3254.92万元。201*年底“其他应收款”--住房委员会办公室116.38万元,为历史遗留问题和代住房委员办公室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已无法收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2)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列支当年费用20450953.85元。其中201*年列支费用19502207.85元。201*年列支费用 948746元。
(3)201*年在预付账款列支规划设计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20万元,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4、201*年上交建设局管理费35万元,201*年1-6月上交市建设局管理费30万元,用往来票据支付,没有政策依据。
5、201*年接收不合规发票49张,金额 727288.92元。其中大额发票无明细537555.72元;虚假发票189733.2元;201*年接收不合规发票3 张,金额32860元
检查思路与方法
本次检查我们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检查前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检查计划。对开发成本进行了重点检查,紧紧围绕已确定的重点从会计资料入手,对该单位开发的项目按小区进行成本归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际成本。
处理结果
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加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及时清理往来账款,杜绝应收、预付等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现象。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
对上交建设局管理费、对违规收取个人集资并支付集资利息的问题,限期整改。
教训与启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性强,经营周期长,由于利益驱动,开发企业不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大对开发企业的监督,规范开发行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的结转,应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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