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就业岗位公示证明
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201*年第十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有关规定,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所管理的过渡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对其是否能专职从事公益性岗位、在工作日是否能正常坚持8小时工作;身体是否达到岗位所需要求等情况接受了群众的监督,公示结果较好,未出现群众举报现象。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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