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委托贷款申请书
委托贷款申请书
银行
我公司与贵行开户企业达成启动项目建设的委托借款意向,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其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协助其完成项目建设,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委托借款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按照用款计划分期分批存入贵行委托贷款资金帐户。贷款期限为半年,贷款利率按零利率执行,现提出申请,委托贵行代为发放该笔贷款,恳请贵行批准。
我公司与贵行商定的具体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如借款人逾期不还,贵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我公司;
3:负责监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贵行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或由贵行处置上述资产归还;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声明:委托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且来源合法合规,委托贷款的资金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望贵行在接到我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后,尽快予以答复。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的确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二篇: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银行):
我公司与贵行开户企业 公司已达成启动项目建设的委托借款意向,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为其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协助其完成项目建设,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委托借款资金总额为 万元,按照用款计划分笔存入贵行委托贷款资金帐户。贷款期限 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现提出申请,委托贵行代为发放该笔贷款,恳请贵行批准。我公司与贵行商定的具体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贵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我公司;
3: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贵行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或由贵行处置上述资产归还;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声明:委托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且来源合法合规,委托贷款的资金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望贵行在接到我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后,尽快予以答复。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的确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开户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银行确认回执(意见):
公司的建设项目符合我行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我行同意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经我行研究决定,同意接受贵公司提出的六条委托事项,并将按照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认真落实执行。
经与银行协商同意按此样本操作: 银行公章:
企业法人(签字 ): 行长签字:
企业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借款申请书
xxxxxx于201*年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xxxxxx。
公司因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向xxxxx有限公司贷款xx万元,xxxxxx委托xxxx银行xx支行发放贷款。
xxxxx
年月日
第四篇:委托贷款
【产品定义】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银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业务范围】
(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规定】
1、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2、贷款费率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业务流程】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1.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银行的标准文本。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3.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五)委托贷款的发放
1.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人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2.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3.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人委托资金专户。
【风险控制】
(一)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二)在每笔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三)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四)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五)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六)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七)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八)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九)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其中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十)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十)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十一)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其他规定】
(一)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银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订的文本为准。
(三)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五篇: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县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通知单委托单位
委托存款帐号借款单位名称 地址开户行及帐号贷款币种项目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提款计划日 期金 额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担保形式保证 保证人抵押 抵押人 抵押财产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请进行贷款调查、核贷。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受托单位经办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受托单位 (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单位和个人(委托人)需委托金融机构(受托人)利用自有资金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包括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空格填写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的全称。
三、第一条中的第一个空格填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第二个空格填委托贷款金额。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担保人也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五、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五条中约定。
八、第十八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bsmz.net)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九、《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的提款和还款计划,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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