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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精选多篇)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1 23:24:49 | 移动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住所: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

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

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数量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

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更多好文章请关注WWwww.bsmz.net)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工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变更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名称提交的文件 :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住所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包括: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因增资变更登记管辖机关或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步骤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提交相应的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领取)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须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所评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应提财政部的确认报告,所评估资产是非国有资产的应经公司股东会确认;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提交国家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还须提交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三次减资公告(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新股东会决议;

5.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章程修正案;

8.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由于股东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12.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领域投资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营业期限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的文件:

1. 备案事项申请表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

4.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 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篇: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11-28复检日期:201*-10-08字体: 【大】【中】【小】 办事在线状态在线表格及范指南 申报 查询 咨询 本下载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办理法律依据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fz01gs-xk-000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办理程序 需提交材料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5个工作日

企业注册登记处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工商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0591-12315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0591-12315

附件下载: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空白)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空白)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空白)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空白)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范例)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范例)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范例)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范例)

第四篇:变更登记(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文本

变更登记(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文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会议

二、会议通知及股东到会情况:

公司于会议召开15日前(注: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通知了全体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三、会议召集和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注:设董事会的,表述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公司住所由变更为。(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三)会议决定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签字、盖章(注: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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