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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个人求职信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2 00:39:27 | 移动端:法律顾问个人求职信

第一篇:法律顾问英文求职信

dear ****** unit lea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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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for taking the time to pull redundant reading my cover letter. sail, www.bsmz.netputer off www.bsmz.nety professional www.bsmz.net)守信,甲方不应利用乙方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同时保护和维护乙方的声誉;乙方也应保守甲方的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及可能的各种隐私(法律规定的除外)。

五、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为一个月,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应支付法律服务费三百六十五元,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选择:1(推荐方式)邮政汇款:江苏省姜堰市司法局内泰州鸿澄岭律师事务所 周网龙律师收(邮编225500);2银行转帐:开户行:帐号:

六、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变更或不续签合同,乙方同样有权通知甲方变更或不续签合同,如均没有通知不续签合同,本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期限也是一年。乙方在合同顺延之日起十日内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三百六十五元。

七、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乙方处就发生法律效力,乙方无需退还已向甲方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权再以乙方及乙方律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乙方负责对知悉甲方的有关情况保密(法律规定除外)。如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从事有损于乙方及律师声誉的活动或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乙方有权书面终止本合同(但要说明理由),并且不退法律服务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

八、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可能委托律师发生的律师费用)

甲方:乙方:江苏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网龙

二oo七年月日

第四篇: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律顾字第号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您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

2、提供电话咨询热线 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6、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7、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8、协助您处理涉及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1

9、办理私人财产的转让、质押等手续;代为监管私人财产。

10、办理其它个人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作为乙方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4、当乙方律师为甲方的事务外出工作时,应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乙方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六、乙方参加甲方的重大非诉讼项目或者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行政复议等,双方单独签订协议,并视案件情况按同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20%优惠。

七、未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受,并不构成违约。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有效期年,自二〇一年月日起至二〇一年月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如一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则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自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的不再退还,由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法律顾问费。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二〇一年月日

签约地:

第五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个人)

通辽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就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

(一)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风险评估;

(二)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四)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六)受甲方委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七)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八)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九)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十)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

(四)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代理费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一年法律顾问费元。如法律顾问随市长去外地签署协议、合同等文书时,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乙方为办理甲方业务发生的必要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除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与续签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即自至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

第七条考核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向甲方作出述职报告,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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