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制混乱
至今资产规模已达160多亿元人民币,发展是极快的。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尤其是1992年和1993年的高潮期间,公司似乎一夜之间突然设立了许许多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这些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等几乎遍布大半个中国。然而,公司似乎又缺乏对这些不同机构、公司管理方式的系统思考,没有理顺总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投公司、参股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同时也许是由于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高素质人才,于是,在这些机构、公司设立起来以后,就出现了各不同机构、公司的领导相互兼任不同职务的混乱局面。如总公司的总经理兼子公司的董事长,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子公司的总经理,总公司的总助兼代表处主任,代表处主任兼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代表处主任等又兼任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等职务。总而言之,从总公司到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几乎都分别担任着许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职务。这种一人同时身兼不同性质、不同机构、不同层次的数种职务的混乱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它为扯皮、推诿、不负责任提供了一种最佳的借口。由于一个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应付完其所挂全部职务应负责的全部工作,于是只有委托其他人全权代理,但对代理人又疏于管理、监督,所以许多数百万、数千万甚至超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最后均以失败而告终也就不足为怪了。
另外,公司虽设立了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但却没有划分清楚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更由于领导相互兼职,使这些机构、公司间的责、权、利关系更加混乱,最后往往导致孙公司的责任由子公司承担,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甚至控股公司的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的不良后果。
由于体制上的混乱,必然会导致决策混乱、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恶果。
二、决策不科学
由于上述体制上的混乱状况,使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决策没有章法可依。上述体制,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的集权管理方式,它根本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由于总公司的各位领导,往往身兼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公司数职,自然,各种不同机构、公司的决策权也往往集于一身。然而大量的经营活动往往又必须靠普通职员去操作,但普通职员甚至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领导都无权参与决策,也不用承担决策错误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决策的人不了解详细情况,了解详细情况并具体操作实施的人员又无权参与决策的怪状。这种状况是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也为一些思想不纯、动机不良的职员提供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可乘之机。这种状况下,决策者们虽然很忙,也很辛苦,却往往无法得到满意的回报。于是,也就有了"权力下放-收回-再下放-再收回"以及下级公司"早请示,晚汇报",上级领导应付不完的批示等等怪状。
三、领导不力
我们常说,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所以现代化企业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关键的人才则是企业负责人。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也即这个道理。中国现代企业领导,不但要有非凡的才能,更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正义感、是非观,不能损人利已,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领导的重任,才能赢得职员的尊敬,也才敢直面职员(请继续关注www.bsmz.netaster@sasac.gov.cn
第四篇:国企员工国企职工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xxx党支部: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庄严的提出我要加入伟大的中国***!此想法由来已久,在我成为共青团团员接触到一些党史后,就一直就想加入这先进的党,在共青团生涯中就一直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实践,为的就是早日能加入***。
作为一个希望,渴望为祖国的发展作贡献的中国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坚决拥护党的纲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积极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宣传和提倡“八荣八耻”,反对***祖国,维护祖国统一,自觉、坚决同侮辱祖国出卖国家搞迷信活动及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将奉献我的一切!
我衷心地热爱中国***,深知她是个神圣光荣的先进组织。中国***成立于1921年,是由工人阶级中领导的、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以中国农民为天然同盟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以实现***主义为最终目标,是真正***的政党。
中国***拯救了中国,拯救了人民,党领导了中国新***主义革命,将黑暗从神州大地上驱逐,使中国面目焕然一新;是党赶走了外国侵略者,建立了独立、自主、自强的新中国;是党使中国人民摆脱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从此站了起来,挺直了脊梁,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当代中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我们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中国***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
怀着对党的无比崇敬之情,某年某月某日我加入了中国共青团,在实践中不断履行中国共青团宣言,我对共青团有了全面的认识,而在此过程中对中国***的认识也逐渐加深,我愈发地渴望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中国***员。援藏干部焦裕禄,革命烈士江姐、刘胡兰,普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通党员雷峰、孔繁森??一串闪光的名字,在我的内心定格,他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事业,为了***主义的崇高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给了我很大的教育和启迪,更加确立了我成为中国***光荣一员的决心。 参加工作后,我努力在思想上、组织上向党靠拢,通过党组织的关心和教育,我对党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渴望像***员那样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我愿将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我渴望伟大的党的指引,指引我前行的方向,因此,我恳请党组织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入党的申请。我要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用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当然,我也认识到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打着党的旗号干一些危害人民的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却更加坚定了我入党的志愿。虽然我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我会尽全力为党的事业奋斗,力从自身做起,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中国***是神圣的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员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一定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优良素质的合格***员。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专而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的先进性,使中国***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然而,仅仅做到上述几点也是远远不够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主义远大理想,要有远见卓识和在复杂的环境中应变的能力,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畏艰险、团结奋进,克己奉公,加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争创卓越成绩,危难时刻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一切行为作斗争。
201*年中国面临更大的挑战,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他将肩负更大的责任和使命。、假如我能如愿加入中国***,成为***党员,我将会按照党章和党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实践,一起肩负起党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我也自知自己还有一些不足,希望组织批评指正,帮助我进步,争取达到党的标准,进入这个伟大的组织。
请党组织严格考验我!
第五篇:国企改制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
[201*]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 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201*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
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1*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1*]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1*-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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