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及合作服务意向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年【】月【】日在【沈阳】共同签署:
(债权人):
地址:
债务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债务重组及双方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债务重组
1、重组债务
双方确认本合同涉及的重组债务为【 】元人民币。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附件一所列示的还款计划表向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共计【】元,则同意豁免重组债务中的其余债务。
2、担保
为担保债务人对本合同履行,债务人承诺安排相应的担保,由担保人与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如果该担保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未能合法生效,则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1债务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债务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1.2非欺骗保证。债务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3不冲突保证。债务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1.4履约能力非实质性降低的保证和承诺。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债务人不得实质性降低债务偿还履约能力,债务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4.1注册资本要求。债务人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
1.4.2担保提供限制。债务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非经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4.3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的事先许可。本合同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实施足以危及其对的偿债能力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应事先向发出书面通知,征得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债务人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对外投资;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等。
1.4.4履约能力保证。债务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发生(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1.4.5合法、正常经营承诺。债务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合法、正常经营,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参与民间借贷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
1.4.6知情权的充分保证。为保证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债务人的相关信息,债务人保证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判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
1.4.6.1配合义务。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按照的要求随时提供全部财务报表、支出凭证、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1.4.6.2及时通知。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债务人的任何强制执行等足以影响或减损债务人向的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的债权不受损害。
1.4.6.3变更通知。本合同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2违约责任
2.1债务人迟延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附件一约定按时、足额向支付每一期相应款项,将不豁免债务人应向偿还的任何债务,并将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件来计算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本息余额。
2.2债务人的其他违约情形所导致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之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有权选择:(1)直接宣布取消对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承诺,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件向债务人追索债务;(2)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期限,要求债务人纠正或消除相应的违约情形,如逾期仍不能纠正或消除的,将宣布取消对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承诺,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件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2.3担保人违约。债务人保证担保人能够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中的相应义务,则视为债务人违反本合同,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债务人承诺并同意,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其违反其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而受到或者预期其即将受到其任何债权人的索赔或求偿,则视为债务人违反本合同,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5债务人承诺并同意,如果债务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债务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债务人正常经营的,则视为债务人违反本合同,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时,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8 保密
债务人应按照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9 不可抗力
9.1 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
9.2 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
9.3 证明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日内请求并获得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4 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A】争议解决方式:
A.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2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 送达地址确认
13.1 本合同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债权人():【】分公司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10013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微信号:
13.2 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向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机构向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向合同其他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机构向以外的合同其他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3.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可通过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进行通知,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应通过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除外)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合同其他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3.4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13.2条、第13.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4 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14.2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4.3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4.4本次债务重组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4.5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6如债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债务人应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债权人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14.7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8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执【贰】份,债务人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分公司与【】公司债务重组合同
签字页
【】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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