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1)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3)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竣工)的含义:(1)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2)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篇: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篇:《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编后,以飨读者。
一、关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313号文件规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颁布之日起使用(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况
(1)形式: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2)适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3)主要内容:协议书是参照国际惯例新增内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分为11个单元,共47条177款。
二、有关建设工程的新颁法律、法规的简介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颁法律对当事人执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新课题
(一)关于招投标需要签约前明确和约定的内容
1、招标项目价款确定的方法和程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约定;
2、确保质量和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3、最低保修年限及赔偿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规定;
4、工程承包方式以及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
5、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及其担保方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二)关于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和承包方式的改革
1、新颁法律关于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以及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和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以及现行企业管理模式的严重不适应;
3、联合投标、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三)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及其责任
1、新颁法律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的一系列新规定;
2、工程交付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会产生的问题和对策;
3、工程交付后的质量缺陷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新法律规定;
4、施工企业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并从全面履约着手,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
1、追欠索赔的现状以及问题的极其严重性;
2、人民法院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3、新颁法律有关工程造价应当由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和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4、26、33条关于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规定;
4、全面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对策和策略:
(1)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要重视并强化中间结算,使工程进度款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
(3)解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定手段是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4)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优先于抵押产生的协议优先受偿权;
5、针对合同造价约定难的现状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6、关于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
四、使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要注意的操作事项
1、确定中标之前,在澄清或询标时要明确使用什么合同文本以及如何使用;
2、要明确监理单位的地位以及与施工合同的关系;
3、为适应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合同要明确质量及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4、要把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5、如联合投标、联合承包,则必须与示范文本同步设定承包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文件,与承发包合同相配套;
6、充分运用第47条补充条款,以解决示范文本本身不确定的内容
(1)如发包人地位尚未确定,应明确如何确定以及相应责任;
(2)要明确法律适用以及新颁法律、法规的效力;
(3)要明确每周例会等履约协调方式及文件制作责任和生效方法;
(4)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验收方案,并赋予合同同等地位和效力;
(5)要约定交付竣工资料的期限、范围和内容;
(6)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要具体约定,如要审价或审计,应在签约时用补充条款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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