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合同纠纷的建议
工程合同纠纷的建议
今天上午,公司法律顾问汪桂荣律师应约来公司,仔细阅读了“##公司钢结构”工程的相关材料,并就此给出如下建议:
一、 工期延误对我方确有不利,最好协商解决;
二、 若对方坚持高额的处罚,我方不如先行起诉,诉求剩余工
程款,至少先声夺人,以诉促和;
三、 当下,一方面继续谈判,力争协商解决,一方面作起诉准
备,主要是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诸如以下材料:
1、 整体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2、 01---06栋主体验收的材料 ;
3、 设计变更的相关材料 ;
4、 交叉作业、配合作业等的函或工作联系单等文书;
5、 审计定案的依据。
年月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而与承建工程的承包方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项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由建设单位提供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设计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双方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3大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律师担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代理人,应注意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常见的委托方的责任有:
1, 提供的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
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照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 委托方的,应偿付
(二).律师担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的代理人,应注意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的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 勘察设计合同如果是,律师应该掌握处理的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不得履
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发包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返还给发包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点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应查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律师代理承包方处理纠纷时应注意:
1,发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2,工程或由于以及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5,
6,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发包方在开工前是否已经办理,按《建筑法》规定,规划
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过错责任应在发包方,发包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律师代理发包方处理纠纷时应注意:
1,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2,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四)。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组织项目公司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2,发展商项目的
3, 承包方的资质等级
4, 外省市承包商是否有在本市的5,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设计的6, 联建单位是否符合
第三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年10月30日,共计xxxx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为老乡关系。201*年10月,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27900元,被告于201*年9月13日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此款在201*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写好欠条的当天,被告付给原告3万元,但到201*年11月30日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年春节期间向原告汇款5万元,但仍欠原告14.79万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
综上,被告xxx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xxxxxx人民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具状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二
主讲人:各位广联达用户的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本人的讲题是国际工程的合同纠纷,那么,为什么我们说是一个合同纠纷,我们不说是工程的纠纷。那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因为,如果我们就一个工程来谈一个纠纷,那么,我们是针对工程里面的很多工序,很多现场的条件,很多我们的施工方案,我们可能甲方跟这个乙方有不同的理解。问题还是比较简单,因为我们面临的技术的选择是很明显的,可是合同纠纷它的发生是无时无刻。它牵扯的面相当广。它的解决方案是无穷的大。
因为要涉及合同,我们今天所讲的是国际合同,应用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我们要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关联到的是投标报价,处于一个怎么样的状况。就是说买方和卖方在招投标的阶段是如何做假设条件。合同纠纷它也涉及我们所谓风险的管理。因为合同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摊,很多时候风险可以一面倒的倾斜。当发生倾斜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处理?第三个有关联的,就是合同在实施的阶段,双方面怎么样通过最佳的合作方案,给工程或者是给这个合同带来最大的一个无论是工期,无论是成本管理,都有最大的好处。还涉及我们合同的关闭,因为大量的合同在收尾的时候,我们都要面对验收,面对结算,面对大量的交付的任务。所以我们从合同纠纷的角度,来探讨国际工程。我们不是用国际工程的角度来探讨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主体,国际工程是用以提供无限的场景。
我上周到印度出差,我的客户业主是一个印度的最大的一个epc的承包商。我的客户是他们的分包,当中产生有大量的合同纠纷的问题,典型的,就是印方的epc的总包,付款给晚了。还有双方面对合同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再有双方面需要共同承担的一个很大的风险。
因为印度那个项目最终的业主是当地的邦政府,邦政府它有大量法规的要求,据我们理解,从来当地邦政府的官员,对工程的临时验收,跟最终的验收是持非常保留的态度,就像我们能理解,最终的验收是从来不会给epc承包商,那么造成一个非常困难的局面,给总包,给我们分包。因为没有临时的验收证书结算就做不下去。保险也不能挪到业主的身上。包括保养,也不能起算,更不用说从物权方面产生的大量的纠纷的问题。所以从这么样的一个角度,从一个这么样的意义来讲,合同纠纷其实有它的重点,它的重中之重就是作为出资方的业主应该什么时候决定,我可以验收这个工厂。更重要的,是我是否可以验收这个合同,如果从工程验收的角度来理解问题,那就无穷无尽的。因为工程里面哪怕做到尽善尽美,它依然是有缺陷的。
打个比方,门窗关的不牢靠,有一些局部的地方,我们上的油漆有点脱落,所以,从工程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部分,结果是打开一个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它的问题是无穷无尽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是用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以工程作为一个主体。因为合同对整个建设成本,就是合同金额,是有要求的。合同对工期是有要求的。合同对验收的流程是有要求的。合同对变更,就是说承包方它的合同范围超出原来双方约定的,是有商业的流程处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要是闭环的,不能开口,我们采取合同纠纷解决问题的手段。就是说一个问题出现了,我们要闭环处理。不要将这个问题滚雪球的滚下去。到了工程的收尾阶段,最可怕的出现的情况是我本人在国外做工程的时候,一般我归纳成为有四个非常不幸运的场景。第一个,标书拿到了,可是价格报不出去。那为什么说价格报不出去?当中涉及到对当地的市场行情的理解。当中也有涉及到对当地的通胀、汇率、政府法规的修改,分包资源的供应,乃至于保险,路上的运输,一个工程它产生的直接的费用是有限的,可预见的。
可是,它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我们如何通过合同的手段将不可预见的部分,将它框在一个框架当中。这是第一个我们需要处理的合同纠纷的问题。就是标书拿到了,如何避免
价格报不出去。因为我这里讲这个价格能报出去的,按照我们建筑的合同法规,我讲的是普遍的英美的合同法,一经报出去,价格被甲方接受以后,那么这个价格就是一个非常有约束力的一个价格。任何时候,除非合同有商业处理的方法,合同的总价应该对买方来讲是涵盖了刚才我所讲的不可预见的那个情况。
在海外做工程和在不同的国家做工程的时候,我感受最深的第二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就是工程没有完工,业主的罚单已经放到那个承包商的桌上。那工程没完工,工程没验收,作为业主凭什么说我作为一个承包商是没能力做下去,而需要用罚单的方法来弥补业主的损失。这种场景我看了相当多,特别是中国公司,因为我们很善于做三边工程,当出现有三边工程的时候,业主他不知道他的期望值在哪里。因为做国际工程最主要的业主是看文档,看文本。文档跟文本是构成业主对施工单位,对总承包最大约束力的一个工具。假如业主他看到总包提供的文档跟他的预期有差距。
比如说某一个里程碑点,不可能满足业主的要求。而且说工程的质保系统,质量保证系统不能让业主有充分的判断。一个工程是不是按照良好的监管体系做下去的,按照我在国外工程的经验,业主是完全是有权没收的保函,因为大量国际工程的保函,都是见字即付的保函,只要业主对承包商没有信心就可以没收保函,所以说工程还没有完工,业主的罚单已经放到总承包的桌上,这个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第二个最重要的合同纠纷。
那么第三个最重要的纠纷,就是工程完工了,做完了,可是我们的钱收不回来,有大量的案例可以显示,当中国公司走向国际,面临最大的一个风险,就是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个支付是问题?因为我们国家采取的工程计价的方法,我们国家采取的变更索赔处理方法,我们国家采取的工程分解的方法,跟很多我们做国际工程的工程所在国的当地的一些具体的情况有些不吻合,当不吻合的时候,业主有理由,有充分的理由,有绝对的理由不支付。
所谓不支付这个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合同纠纷的第三个场景。我们还要讲到第四个合同纠纷的场景。就是说工程没完工,可是内部的预算已经用完,那个是常见的一个场景。因为大量的中国公司走到国外去的时候,对整个现金流的监控可以说一开始的时候是比较乐观,因为我们很习惯有一种方法,就是验工计价,我干多少活儿你给我多少钱,那么我投入的越大,业主回款的速度越快,国外不是这个情况,因为所有业主都有硬性规定的预算,像我们到沙特做工程,所有工程它的预算细分到每个分部分项,假如出现有超支的情况对帐,或者是出现有承包商他的过早的、提前的完工,业主有理由不支付,所以说从我们上面讲了有四个不同的合同纠纷的场景。我们必须要归纳。
因为归纳了以后,我们才能对我们的很多的问题进行一个分解。合同纠纷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不能分解,不能细分。因为问题分解的越精细,我们处理起来的时候就可以采用过程处理的方案,分阶段的,分不同的情况的,运用合同里面不同的方面帮我们去解决问题。我们做合同纠纷的,我到目前可以总结一下,合同纠纷为主,工程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对象。合同纠纷我们可以按刚才的分成有四个大的板块,当然每个板块的上面我们有更具体、更细的解决方案。
第三个方面,合同纠纷它是每天都发生的,我们可以通过开会,可以通过信函的往返,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可以通过不同的业主、总包、分包的沟通,电邮也是一个解决的手段,我记得我以前在海外工作的时候,我大量使用的是sms,在发展中国家它也是一个手段,因为我们所讲到的合同纠纷,是可大可小的一个对象,大的时候它是面对整个合同,小的时候它是按照合同运行的不同的阶段,我们采用有针对性的共时的一个方案来解决问题。
在这里我非常强调一个共时的概念,所谓共时的概念,就是说当面临一个合同纠纷的出现的场景,无论是业主不支付,无论是业主罚了一个罚单,无论是工程的验收出现有困难,无论是总包的内部的预算,各种出现的情况,我们都必须要在合同纠纷处理的阶段,让合同
的攸关方,英文我们叫做stake-holders,他们所获取的那个信息,有一些共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讲的讲座,就是围绕我们如何共时的去解决问题。我们如何将同一样的对于合同的理解,对于业主,对于总包,对于分包的诉求,我们都能达到在同一个水平线上面的一个沟通,英语我们叫做dialogue,对话。因为假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合同纠纷是无法处理的。所以合同纠纷的关键,就是我们如何去获取我们的信息,还有如何我们将这个信息通过合同解读的方法进行处理。然后处理完了以后,当然我们通过写信,写信函是一种合同解读最重要的手段,开会也是,会议纪要也是。
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我们让整个工程的整个合同的攸关方,他们的理解是一致的。必须要理解一致的,才有解决合同纠纷的希望。假如我们永远都是停留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底下,我理解的合同跟你理解的合同是有偏差。我理解的罚单跟你理解的罚单的计算方法是有差距。那么那个合同东西无法处理,记住了我们这里讲的合同纠纷,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我们不希望问题出现了以后,双方面都陷入一个无尽的深渊里面,看不到希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给关系的攸关方有希望,将他们拉得越近越好。
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我们合同纠纷必须要从合同谈判的当时的场景,追溯双方面的甲方跟乙方,它买卖的意图。记住了,所有我们所讲的工程合同都是买卖合同,按照英美法的解读,都是销售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组成的部分,所以在销售的时候,我们要非常关注当时双方面的买的意向跟卖的意向有没有误解。有没有对很多贸易的、交换的条件有差距。我首先讲的第一个场景,因为我希望可以通过很多很实际的场景,来将我们今天的合同纠纷的讲座,讲的更具体一点。当然我们可以讲,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的国情,不一定是和国际工程吻合的。可是我本人的观察,几乎没有不一样,也不可能不一样。
因为工程合同它有它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因为逻辑关系放在任何一个国家,放在任何一个传统的里面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欧美和英美他们走过的路比我们长,比我们早。他们能看到的问题比我们看到的更具体。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看不到的问题,其实他们很多年前已经碰到了,已经解决了。所以借鉴了很多国际工程的一些有效的案例、场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判断,我们整个行业怎么样很健康的有序的按照市场的规律往前面走。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的规律,就是波动,不断的在波动,永恒在波动。对未来没有任何一方面是有任何的把握。所以工程合同我们讲究的就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工程合同里面所讲究的就是一个最佳实践,英文我们叫做leading practice,最佳实践我们掌握的越透彻,我们对问题的把握就有一个准确度。我知道我在做什么,就等于我们知道问题该怎么解决,最害怕的一个场景,最可怕的一个场景,就是我不知道我在做什么,因为我不知道做什么,所以我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恐惧,因为我不知道我在做什么,所以我有莫名其妙的恐惧,知道我在做什么是非常关键的,知道我在做什么的起步点是业界的、最佳的实践。无论我们做企业管理,做合同管理,做纠纷管理,做任何一个管理,在现在的国际的大环境的底下,最佳实践是一个标杆。
那么我们谈了我们有四个不同的场景,用我们一线的感受来了解,来企图解读我们的业界最佳的实践是怎么回事儿,因为业绩最佳不是一个悬空的概念,它本身是一个非常非常实用的理念,我们做事情是要解决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不要做。
第一个场景就是涉及在沙特利雅得一个大的项目的谈判,那个项目非常庞大,在201*年的时候,它初步匡算的金额大概有100个亿美元左右吧,非常庞大的一个项目。当时怎么样去处理呢?谈了很长的时间,业主就有一次谈判的时候,跟我们发了很大的牢骚,就是说谈了很长的时间,谈了好几个月了。那当时我是代表那个承包方去做谈判,业主就抱怨了,为什么你们总是在那个工程的范围里面转来转去。对于我们业主来讲很简单,不要讲什么合同范围,不要讲什么工程范围,那我给你一个总价,你们给我一个端到端的一个解决方案,不就完了嘛。一方面给一个有约束力的总价,一方面那个活儿你全给我干了,不就完了嘛,
当时业主就给我们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的合同框架。
他背后的含义就是说,第一,总价是封顶的,固定的总价,就是说除非出现非常非常特殊的情况,那个价格是封顶的,基本上中国公司走到国外去,所面对的第一个最大的合同纠纷,就是业主坚定不移的将那个总价封顶那个帽子戴在中国施工单位的头上。它同时也将第二个约束条件,就是说你在我业主的标书的内容的范围底下,只要是工程问题都是你干的,那个时候要非常非常的小心,我们理解的业界最佳但是怎么来理解的,当时我们跟对方谈判,就用一个这么样的一个态度,我们同意,我们要商定一个总价,可是那个总价是个lump sum,不是一个固定价格,因为lump sum是可以调整的,固定价格是不能调整的。
当时我们提出来我们不是讲工程的范围,我们是讲合同的范围,为什么我们要讲合同的范围呢?因为在沙特,我们做一个合同,记住了,特别是我们在外地工作的,我们从来都不会说我们是做工程的,我们就是说我们是做合同。因为合同有开始那天,有终止的一天,工程是没有的,因为没有一个完美的工程,我们到了埃及看金字塔,它到今天还是一个没有做完的工程。
所以合同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有开始,有收尾,有范围,有约定,有责任,有权力,方方面面都要框住,我们当时跟业主交锋的时候我们就不同意他说工程范围的说法,我们坚定说是合同范围,因为合同范围涉及了有工程的实体,也涉及了很多不实在的,比如说伊斯兰国家对购买的以色列的产品是有限制的,当时我们在工程里面我们匡算。
假如从以色列去购买高科技的产品,我们无论从物流,从我们的供应,我们都有一个比较大的把握。可是在伊斯兰国家那个是不可行的,还有当地工人的斋月施工的时间是有限的,每天八点钟,早上他们工人起来到晚上月亮升起来中间的一段时间是不能吃饭的,所以现在对劳动力的效率影响很大。
所以我们从来都讲这个合同范围,我们不讲这个工程范围。因为合同范围是业主要给我一定条件的底下,我才能做这个事情。而不是说你要我做我什么都能做,不是那个样子,哪怕放在中国也不现实。业主在谈判的时候还是提出有第二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作为总包,因为总包都是要负责做设计的,如果你点菜了,你不买单,或是你点菜让我业主买单,算不算是一个合理的方案。
然后当时我们作为问题给业主,在谈判交锋的时候,我们就回到一个原来的点上,没错,我们要负责这个设计。可是任何的设计它的源头都是来自于业主。还有设计的假设条件,它构成我们合同范围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的部分。就是说合同的范围跟合同的报价是要匹配的。总价报价的合同只能在约定的、固定的合同范围里面才是可行的。
所以我们在中东,在沙特我们的谈判,当时我们很艰难谈了大概将近有一个月,当中我最大的一个感悟,就是说谈判无所谓你死我亡的情况,也不是说我们要给业主多拿钱,我们也不是阴谋论,对方要给我们钱,很多都是一个事实,要做一个工程,要完成一个合同,可是观点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不能改变的。当时我们做了一个工程,它很多技术的参数,它的工程的约定,它需要满足里程碑的交付都是事实。在沙特,我们如何在了解大量的(请你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bsmz.net)事实的情况的底下,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一个观点告诉对方,那个观点跟那个事实比较匹配。
我记得在项目的谈判之前,我在坐航班到沙特的时候,看那个报纸,就是那个gulf times,《海湾时报》,是他们一个很出名的一个报纸,我看到他们的天气预报里面有一个栏目,叫做太阳暴晒的一个指数,然后我就将那个报纸在谈判的时候,我也给业主介绍了一下,太阳暴晒的指数是客观的,我可以用很科学的方法来测量它,我们给业主就约定了,假如太阳暴晒的指数超过某一个指数,我们有权力停工,因为工人在外面是受不了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事实和角度是我们解决一个合同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没有事实,只有一个观点是胡说。可是有事实,没有一个观点,也是另外一种的胡说。
两者如何我们很紧密的,很无缝的怎么样结合起来,我们就看到我们的第二个场景,当
时是和和记黄埔香港电信一个很大的公司,在越南做谈判,当时业主他们找了最好的律师来做谈判,当时的纠纷点在哪里呢?就是在一个条款,一个条款里面讲的很清楚,不能预见的困难,业主他那个条款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只要出现有任何的不可预见的困难,你作为总承包你都要负所有的责任,而产生所有的费用都是由你们来承担。
那么粗看起来好像没有太多的问题。可是问题可大了,事实就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国际合同只承认有不能预见的物理条件的改变,没有说difficulty,因为difficulty,困难所涵盖的面太广了,有商务的,有法务的,有物流的,有各种的开口的。如果我按照国际合同闭口的,不可预见的,只覆盖了物理的条件,我打一个桩打下去,遇到一个溶洞,那个溶洞是我不可预见的,那么我作为总包我是免责,可是对方他们当时是偷换了这个概念,将那个物理的条件改成困难。那我们承担的责任就可重了。
当时我们提出了一个抗议,就是说你们以为我们是超人吗?只有超人才能无所不能。那业主就给我们那个说法,就是说合同其实给你们很多逃生的通道,有豁免的权利,包括不可抗力,包括变更,包括免责条款。我们当时和业主交锋的时候,我们给对方就有这么一个口径,价格是固定的,当时是fixed price,可是要我们承担一个不能约定的合同范围,因为不可预见的困难本身就是不能约定的合同范围。那个风险是随机的。因为我们当时的工地靠近那个下龙湾,它附近都是喀斯特的地貌,都是石灰岩,它出现溶洞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如果说是不可预见物理条件的改变,那我们通过那个地勘我们大概能找到一个概率,我们在报价里面我们可以充分反映出来,可是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没概率的,是随机的。随机的风险我们在合同里面是不能接受的。
那么在说到我们的第三个场景,第三个场景就是我们在巴基斯坦发生的,那么当时国家很缺电,大概是07年的时候,然后我们给业主提出一个这么样的说法,现场引电由业主来负责,然后我们作为施工方,我们将我们电力供应的问题约定在某一个范围,我们当时是约定了在我的工程的红线以外500米,是我们来负责,500米以外的我们是概不负责,就是说我们不解决电源的问题,当时业主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冒,然后就告诉我们事情他不能接受,然后我们就引用了以往业主给我们共同解决电源的一些过往的一些成功的案例。
我第三个谈判场景企图要讲什么呢?就是说合同的纠纷,还有它的解决方案不是单方面的问题,它是一个双方面的问题,就是说大部分的时候,差不多工程从签订合同到关闭的那天,业主、总包都不能离开合同纠纷的范围。谁有能力解决问题,就由谁出面解决,因为我们知道在巴基斯坦那种地方,他们很多很高学历的人才都在政府里面工作。
正好我们业主在卡拉奇帮他做一个小项目的时候,帮了我们很大的忙,当时他在工程局里面他有同学,通过他的同学关系就帮助我们就是说在那个电力供应的规划的时候,某一些的线路稍微要靠近我们的一个站点的工程,让我们不需要再做引电的时候,我们面对有大量的一个供电的一种困难,当时确实他业主出面通过同学关系帮忙解决了,当然我们同时帮工程局我们又签了一个合同,送给他们有一台变压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业主的资源,业主的网络关系,始终在我们合同纠纷解决里面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光是靠总包、分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大部分的时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我本人对这个条款稍微看了一下,里面大概有60%左右的条款,是和业主、总包共同协作是有关系的,如果我们不用工程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合同纠纷的问题,合同纠纷就是一个灵活的游戏。我们希望合同纠纷它本身是一个资源共享的,一个这么样的状态的底下去解决问题。
那么最后一个场景,第四个场景,是当时在法国,我参与的一个工程产生了一个纠纷的问题,当时也是签了一个固定总价的一个合同,有工程里面对很多验收的标准都相当高,在法国它在市区里面的施工,它的文物,它的旅游点特别多,对于我们的施工的一些人员的投放,产生大量的这种影响。然后当时我们希望业主通过一个变更,通过一个索赔,他们叫claim
management,一个索赔管理的手段。就是给我们有一些的差价的补偿。可是业主当时是一口拒绝的。然后业主的说法就是清楚明了。
怎么明了呢?就是说任何一个施工企业,进入一个工程所在地的国家去做工程,他必须要基于当地市场的行情来报价,而不是基于自身的成本的构成来报价。那如果施工企业对当地的行情价格摸不清楚,贸然报价,那里面所产生的情况业主是不给予补偿的。就像我那个前段时间,跟一个施工企业的老总跟他谈,我跟他讲一个观点,中国施工企业跑到国外去发现了一个工程做不下去了,我们还是不断会掏钱进去,让他做完。如果是欧美,像bechtel、flour、venci这种公司,他们如果是说预算用完了,他们几乎工程就停顿了,他们不会再掏钱了。
那么中方的理解是说,我要做完一个工程,因为这是一个声誉的问题,那对欧美来讲,有比声誉更大的理解,就是说假如业主给出来的价格和当地的行情价格有差距,我们进入合同纠纷的程序。如果业主的希望值跟当地的,跟业界的一个最佳的实践有差距,就要据理力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合同纠纷它本身是需要抱一个相当,相当的积极的一个态度去面对的。合同纠纷不是一个消极的问题。合同纠纷是一个积极的问题。当时发生当时解决,是应该做到的底线。我们今天所讲的课题的内容其实刚才讲了四个不同的场景,我们是希望没发生的时候,我们就要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预判,就是判断,就是业主的希望值在哪里,我们看到有四个不同的场景,沙特的业主他的希望就是什么东西都是你来做,法国业主的希望就是说你对当地的行情了如指掌。香港的业主对我们的希望就是对于很多不可预见的施工的困难,还有合同的困难,我们都要覆盖住。
我们第二个场景,就是所讲到的业主要给我们一个协助,业主在这个情况底下,他的期望就是说我拥有一定的资源,社会上的人脉方面的,如果你能说服我,你可以用,所以合同的纠纷其实就是承包方对业主期望值的一个调度,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那么希望值的调度中间有一个相当大的一个难度。就是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谈判场景当中,要用很精确的语言表达一个观点。因为我们要理解,我们中文的世界跟英语的世界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世界。尽管有很多观念是重叠的,可是表达的方法是非常不一样的。所以观点充分的表达是合同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所以每逢我们和业主做谈判的时候,我本人的习惯是几乎他每一句话尽管不能录音,回头记下来,他里面用的很精确的一个单词要琢磨,因为欧美他们普通法用了100多年,好多好多年,他不用common law,像欧洲、大陆,他们就用大陆法,可是他们也有很多约定俗成的一些观念。我们要用跟他对应观念的手段来和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另外对我们信息证据的那种收集,这里不能讲证据了,应该是说一些信息的收集,我们需要一个相当好的有效的一个手段。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就可以将我们的整个刚才的谈判,我们就归纳成为四句话,我在下一段再讲的时候,可以再讲细一点。第一个我们需要用的观点是”敢提要求不怕难”,就是说作为一个投标方,作为一个施工方,有要求是正常的,没要求是最可怕的。因为一个工程合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特别是如果一个国际工程,开放度更大,不可捉摸的问题更多。所以我们的第一个观点就是”敢提要求不怕难”。我们的第二个观点,就是”上要封顶下保底”,因为施工企业不是带着银行去给业主服务的,都必须要将风险的最高限,还有一个底线,我们要划的很清楚,所以中间的那段我能承受的,超过了那个就不是我们能承受的范围。那个”上要封顶下保底”,第三个观点是”攥住客户手不放”,就是说不能让一个客户离开这个项目,因为最终业主是一个项目拥有方,就是我们要对他负责,他本人也要对工程负责,也要对合同负责。
所以我们的观点是作为一个承包方,我们要有能力抓住业主不放。第四个观点是”市场
价格朝前看”,就是业主给我们的价格要和当地的市场行情价格是匹配的,所谓匹配我们要考虑汇率,我们要考虑通胀,我们要考虑当地物流的供应,我们要考虑当地的劳务的情况。所以我的四个观点就大概是一个总结性的观点。因为做合同纠纷最害怕的就是没有观点,有观点就是有想法,就是知道问题在哪里,没观点,就是连问题在哪里都不知道,也不懂得表达出来,那个是最可怕的。我们合同交锋的场景四个段落就完毕。
接下来三个段落我再介绍每个段落当中一些更细分的条款和共时解决方案的情况。谢谢各位!
第五篇: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总结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9月29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
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属于转包关系。
3、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在遵守法律规定以及发包方与承建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实际工作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方将缉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施工队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设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的主体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已经依法分包过一次的部分建设工程再次分包被施工单位分包的情形。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即视为自始无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会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已经完成的工程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仍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存在依据案件的实际而定)对已经完成且经验
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前手责任人仅在其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责任范围内承当连带责任,且前手已经实际支付的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对后手有责任免除效力。
5、工程款的认定问题。
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对于工程款的的约定为两种形式,一为闭口价(包干价或包死价),也即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固定价款和固定的工程量之后由承建方包干,建设工程的最终决算款为合同约定好的总价款,工程的造价不会因为市场的变动而变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果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可以作相应的调整或按实加减结算。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如果签定闭口价合同后承建方想通过情形变更而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很难给予支持,因此在签订闭口价工程建设合同之前承建方一定要对市场前景做好充分的调查,准确的把握好市场的行情在做决定。二为开口价,也即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暂定价款,工程的最终决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工程款或者经过审计后确定。现实中容易发生工程纠纷的更多是出现在开口价工程合同中,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量认定上往往容易分歧,承建方一般主张实际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多,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不足。而发包方一般往往主张实际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少,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实际超出了应付工程款。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方法是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或者审计所)对工程进行进行造价评估或者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造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的,一定注意所选的评估机构和参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一定要把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及时的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得到保障从而使相应机构的评估鉴定结果获得法律的认可。
6、有关工程款垫资问题的梳理。
在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有关工程垫资一直被视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违反金融法律规范的。但是最高人民院考虑到现实中的垫资现象的普遍性以及我国与国际建筑工程市场的接触的不断加大(国际建筑市场绝大多数承认垫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院对于工程垫资行为给予了承认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处理。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垫资问题更多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由商定,当出现纠纷时法院也只是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事先商定作出裁判。如果双方在工程合同或相关的协议中约定有垫资条款,有利息约定的发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是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只能按工程欠款处理,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垫资款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7、有关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开工日期的认定关系到工程竣工所用时间的计算问题,对于认定承包方是否逾期竣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都十分的重视。在认定开工日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合同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以承包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等相关工程建设要素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但是实践中面对的纠纷问题往往会比此一般性原则复杂的多,因此工程双方一定要在具备法律规范认定为开工日期的条件下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现纠纷时说不清从而影响自己的相关权利。例如平时的一些开工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发包方通知施工的来往函件、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实践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还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但是承包方就已经进场进行施工或者承包方先期进场进行一些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辅助性工作的事件。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般会否定以上述日期为开工日期,严格依据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建设工程的实际目的追求。但是我们在此还是希
望有关建设工程各方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开工,避免缺乏必备施工程序条件而存在违法的隐患。
8、有关工期的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三个较为详细的时间认定点 ,因此在这就不再单独列出加以叙述。对于工期的认定很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总结,既然是工期,那么显然是表示一段时间,有始亦有终。我们在上一个问题是已经提到了有关工程建设的开始时间如何认定,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工期将是有关中间的经过及结尾,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计算而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效时间经过与无效时间经过的计算也是很关键,有效的工期经过也即能过被计入实际工期的时间,无效时间经过也即不能算作工程工期的时间。一般出现以下情形时会涉及到工程工期的认定,(1)工程量增加,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工期计算,应当有双方对增加部分单独约定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认定时可以参考工程约定工期与约定工程量的平均作业时间计算,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大却难以计算的应当依据审计鉴定结果确定,(2)发包方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无法按期施工的停工时间应当抛初在工期内。(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发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而导致停工的时间应当抛初在工程的工期外。(4)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停止工程的继续施工,由此增加的时间应当不予计算在工期内。(5)发包人制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此类责任的直接来源在于发包方选定了分包人,造成承包方在工程整体施工协调管理过程中的不便,导致工程各项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因此而增加的工期不能计算进约定的工期内。(6)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时间按能否计算进工程工期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的看工程质量的鉴定结果,如果质量鉴定合格那么鉴定时间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如果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那么鉴定时间就应当计算在工程的工期内。(7)不可抗力的影响或特殊社会事件的影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总会经常遇到一些来自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的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的是特殊社会事件等,如果因此而造成施工时间的增加部分不能归责于承包方的,此增加的时间是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的。
上面我们述及有时造成工程停止施工的责任在于发包方的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承包方停止施工不仅只是影响到工期的计算问题,还会涉及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是停工、窝工是发包方的责任引起的那么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实践中承包方一定要做好相关停工、窝工的证据收集以及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具体计算明细,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的提出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
9、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问题,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司法实践中遇到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下面我们总结集中常见的情形以及如何认定此类问题:(1)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果是勘探、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包的,那么相应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承包人就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2)现实生活中还会经常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因为发包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或者指定选购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此时承包人可以不对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相关损失由发包方承担。(3)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超越等级承接业务、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行为、与承包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均应当承当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有关工程质量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应当共同选定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如果一方主张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在合理时间内又不
配合选定鉴定单位的,一方可以单独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但是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之前选定一方应当把已经选定好鉴定单位一事通知对方,并给与一定时间作为异议时间,对方相应的异议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所选定的鉴定单位就可以进行鉴定工作了,并且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所得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是可以被法院采纳认可的。
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发包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在此想说的是这里的工程质量不能包括工程的主体结果质量,因为我国对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也即在法定的或者原本设计使用的年限内,承包施工方对于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责任。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质量有当事人约定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施工方无偿进行维修。
10、工程建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很多,想具体罗列出所有情形并非易事,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每个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可能出现具体违约的情形也不同。鉴于实际泛滥的违约情形当属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现在一项工程的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转包或分包的情形已经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不仅对工程质量保障无益,而且对于保障施工工人的权益也极为不利,转包或分包的次数多了难以保证具体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法定的条件,同时大量企业或施工单位同时参与一项工程建设,势必会使得利润下降,越是靠后的施工企业所得的利润就会越低,但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获利,施工企业只能把施工工人的劳动报酬压低,从中榨取工人的应得工钱。所以法律在打击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发包时取强硬态度,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于发包方而言一定不要容忍承包方的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约行为,一旦发现就应当立即制止并积极主张合法权利,不要视而不见,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没有出现问题前都是不在意承包方是否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哪怕是发现了也是没有及时制止,等到工程出现问题了之后再提起承包方违约主张,法院一般对于明知承包方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不予及时制止的发包方主张承包方违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承包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自己的违约责任,而且还无形的增加了自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风险,有可能还会面临着所得收益被认定为违法收入被法院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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