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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载(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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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下载(新劳动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

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三章 劳动合同的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更多请你搜索WWwww.bsmz.net)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继续履行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违法

201*年12月08日

案例回放小张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骨干,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小张为更好地谋求发展准备跳槽,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张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以加薪、提高其他福利待遇等方式极力挽留,但小张不为所动,30日后自行离职。公司遂以劳动合同期未满和小张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小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此,小张与用人单位交涉近一个月未果,于是向西

用人单位不为小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西城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向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对公司进行一千元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公司不为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是不对的。首先,例评析果 城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张通过书面形式且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也无需征得单位的同意。单位虽然并无过错,但不能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而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消失,但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履行而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拒不办理档案移交等手续;再次,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权。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违反劳动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法律规定的。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谈谈是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这个条例中,首先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这是劳动法在拟定时给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有通过提供劳动来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劳动者个体很难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因此,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在进入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劳动给付的特殊性,劳动者一旦进入劳动关系就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使得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由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可替代性过大,使得大多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除了少数掌握特殊技能而成为稀缺资源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的倾斜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对劳动者进行“偏袒”,而是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这种不平等地位的矫正。 但是,保护是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忽视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一部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牺牲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来维护另一类社会主体的特权,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每部法律都体现了立法者一定的价值选择。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体现了立法时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了。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失,但相关的法律制度会对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保护。

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做到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矫正个别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失衡现象。因此,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以个别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劳动合同法应当强调对个体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使劳动者有力量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样有利于解决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保护大学生兼职,实习利益的,但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条款 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劳动法具有一定得倾斜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没有偏袒倾斜

其次,在劳动法里规定了劳动者在付出了劳动后,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这里包括了大学生兼职,实习等,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属范围必须是订立劳动关系的双方,而大学在校生并不属于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题,因而通过劳动合同法很难维权

1,如果是毕业生,则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的条件,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试用期内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

2,未毕业的大学生,即便是实习期,只要没有毕业,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因而很难通过劳动合同法维权,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大学生也包含在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

试论《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工程管理1201(a131201*1) 赵立昀

指导老师 周延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类型、主要条款来论述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组织的自身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类型主要条款经济环境影响

1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2 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2.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最常见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行业

2.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

2.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

2.4.劳动报酬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算办法。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2.5.社会保险与福利

目前北京市执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其中前三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单位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2.6.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2.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条件

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2.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约定或者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8项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项。 3《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3.1《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过去一直面临着似乎是无限的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需求增长强劲,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不断增强,沿海地区和部分行业连续多年出现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这就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也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3.2《劳动合同法》维护和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改革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重振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例如欧盟的《里斯本战略》和德国的《哈兹改革法案》等都是这样的改革。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劳动力市场因改革不彻底仍存在着对部分人群的过度保护问题,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劳动力市场保护。欧洲国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的改革方向则需要在保持灵活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这就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护。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它仅仅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确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

3.3《劳动合同法》降低了正规企业的劳动成本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降低。对于那些过去不执行《劳动法》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 40%左右,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可以不守法。《劳动合同法》会消除不守法

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一种对正规守法企业的保护。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3.4《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的稳定性

随着每年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多,生产部门中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不断加剧,《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缓解当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份工作结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时不得不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这不仅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常常担心培训后劳动者会离开而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当然,很多非正规企业可能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经营困难,这在短期内也许造成一定程度失业上升,但它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劳动供求格局,更不会造成严重失业。

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大大促进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首先,《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从制度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加大不守法企业的劳动成本,减少企业因为不守法律而获得的超额“利润”,间接保护了守法企业,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竞争才会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第三,《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必然增强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后劲。总的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利大于弊。

【参考文献】.

1 王君玲.试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效应【j〕,黑龙江社会科学

2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篇:关于劳动合同法

典型案例

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介绍,201*年,他经熟人介绍到该企业工作。入职时,张某曾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领导婉拒了,表示签合同没有必要,称“合同也就是一张纸,签不签都一样,签了还会限制你”。张某因此一直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

张某称,去年10月家里出了事故,其妻遭遇车祸,家庭所有开支都要靠他一人的工资,“万一丢了工作,就没有收入了。”张某于是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仍遭到拒绝。单位领导称“要想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就赶紧收拾东西走人”。张某表示,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调查,与张某有类似遭遇的并不少见。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而一些劳动者认为“找工作不容易”,所以签合同时没有认真审视条款,以致落入用工陷阱。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专家说法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

签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案例中的张某有权利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达到法定的视为条件,需要等到劳动合同法生效1年后,即201*年1月1日。不过双倍工资需要从201*年2月1日起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能否转化为劳动者的现实权利,还需要一个过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工作证、工作服等。

作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如果认为员工不适合本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向员工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未签劳动合同而用工,将给企业带来麻烦。而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同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恒顺,海淀法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汤苏莉法官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被放宽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是此次《劳动合同法》中调整较大的内容。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订立合同时,便允许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劳动者只要符合法规条款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比以前更为主动。可以看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被放宽了。

原《劳动法》主要考虑到企业改制转型时期应加强对老职工的保护。现实情况下,一些企业将法规误读为合同期限越短越好,以此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新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不再针对老职工群体,也考虑到了年轻职工,并将覆盖大多数职工,从而促进社会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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