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整体租赁经营合作协议
企业整体租赁经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解决甲方企业整体设备长期闲置,资金周转紧张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优势互补的原则,就有关整体租赁经营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赁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合作期限为五年,201*-201*年,具体合作开始时间以乙方开炉点火日为开始基准时间。
二、合作形式:
甲方将企业全部整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组织管理体系,证,照,章等)出租给乙方经营。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以公司全部整体资产为依托,出资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应协助乙方经营,并提供有利的社会资源。
3、甲方现有的公司全部整体资产(附产明细清单),待双方合作期限届满后其仍属于甲方所有。
4、合作期间甲方及股东不得直接参与本公司的工作经营管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5、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租金10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分两期支付。首期付伍拾万元租金,在乙方开炉点火前支付。
6、在租赁经营期间,由乙方单独注册经营,公司的盈亏损益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在租赁期间,乙方新投入的设备,在租赁期满后,仍属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8.元作为租赁定金。
9.万元违约金。
10.乙方设备改造后,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经营甲方给付乙方的损失不得低于肆佰 万元人民币。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1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2.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第二篇:企业房屋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企业房屋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江苏艺博雅装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江阴市鑫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集中区迎宾大道32号 签订时间:201*年12月8日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同意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江阴峭岐工业集中区迎宾大道(将更名为 霞迎路32号)空余厂房作为乙方住所和经营场所。
二、出租房屋面积为500平方米,出租土地面积为700平方米,出租期限为5年,即从201*年12月8日起至201*年12月7日止,租金为人民币23000元/年(即贰万叁仟圆整)。先付后用,每年12月底之前预付下年租金。
三、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甲方交纳至税务部门。
四、水电设施,甲方按现状提供水电源,新装部分材料设施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赁甲方厂房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损坏原厂房承重结构及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在筹建期间确需破损原状施工的,须得到甲方同意,而后必须修复。筹建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从事扰民、污染环境等活动,否则甲方将中止
租赁。
七、甲、乙双方相应的其他权利、义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规定。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及其他部门。
甲方(出租方)签字(盖章)乙方(承租方)签字(盖章) 江苏艺博雅装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鑫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方签字(盖章)
注:1、法人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名;2、出租方应将法务产权证复印件附后,没有产权证的,出租方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证明方处签字(盖章)认可。
第三篇:停车场租赁经营协议
停车场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江山工管委协调,甲方同意将位于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内的部份空地(由甲方派人指定界线)出租给乙方作建设停车场用地。
二、租用期限为叁年。即从201*年5月1日至201*年4月30日止。但在租用期的叁年内,甲方需要建设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甲方的选址建设,不得作任何阻挠。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停车经营情况,由乙方酌情考虑支付少许租金;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十五万元整(¥150000.00元),但乙方必须按约定先交租金后使用场地原则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在租用期间,乙方 必须无偿帮甲方彻筑度假村的围墙,平均高度为2米,并对场地进行压实,围墙投资控制在十五万元左右,平整压实投资控制在三十万元左右。租赁期满,围墙及场地土方归甲方所有。
五、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场地产权文件及图文资料给乙方,由乙 1
方自行完成停车场审批备案及停车场经营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六、按照双方 约定:乙方租用的场地仅限于作为停车(本站向你推荐:Wwww.bsmz.net)场经营用地,绝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比如营业性的小卖部、淡水冲凉、餐饮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在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场地(地上建筑物)擅自转让,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或使用,如乙方确实需改变场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八、停车场由乙方自行经营管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有责任对停车场内非法营运车辆、非法兜售小商品、拉客抢客、散发小广告以其它扰乱停车场秩序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制止,保持停车场内良好秩序及旅游区的形象。
九、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必须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一切安全工作;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的债权债务,以及发生的一切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租用期间、乙方自行开户水、电,所产生的水电、卫生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场地上筑建简易房屋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报建,费用由乙方负责自理。
十一、乙方配备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文明待客,礼貌服务,保证良好的服务水准,维护旅游区和双方的形象与声誉。
十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诚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让乙方享受优先权。
十三、租用期满后,双方都不再续签协议时,乙方在30天内拆除属乙方的建筑物并搬迁所有物品(围墙及整平的土方除外),搬迁费用由乙方负责,逾期不拆迁,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拥有权,其建筑物及其他物品由甲方处置。
十四、租用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防城港市长天皮件厂乙方: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江山半岛长天度假村
法定人:法定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租赁经营协议
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广西玉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广西玉林大容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龙门景区酒吧、游客购物中心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承租场地、经营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广西玉林旅游度假区原酒吧、游客购物中心场所。项目经营范围:酒吧,主要是各式小炒、烧烤、饮用酒水;游客购物中心,主要是各种旅游商品、快速消费品。乙方如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和扩大经营场地,必须经经甲方书面审批,在符合经营条件情况下才能办理,否则,可视为违约。
第二条:承租场地面积、四置范围
1、酒吧,位于宾馆东南角,南靠公共卫生间,北邻商铺,共6个商铺铺面和游客服务中心,总面积184 ㎡(其中原酒吧铺面6间,68 ㎡;游客服务中心1间,52.2 ㎡;游客服务中心与铺面之间的空地63.8㎡)。
2、游客购物中心,位于宾馆东南面,总面积52.2㎡。
第三条:承租期限
1、采取一年一租方式。本租期自年日起至年第二年即201年5月日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2、承租租金:
酒吧:每月为人民币3280元。内中包括a、原酒吧铺面和游客服务中心,总面积120.2㎡;b、原酒吧物品(见清单)折旧(一年期内折完)。
游客购物中心:每月为人民币1200﹢元。内中包括a、游客购物中心,总面积52.2㎡;b、原游客购物中心内设施及上架商品、库存商品,类别、数量、总价计算(见清单),半年内付清。
3、按照惯例,承租人首期需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费用给甲方,其中一个月租金,二个月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承租人)正当、正常的经营活动。
2、甲方提供乙方用水用电方便,但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作为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违规的经营行为。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业务。
二、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有权根据协议规定正当经营。
2、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自身经营所产生的行政管理费和各种税费。
3、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和当地颁布的法令以及国家森林公园保护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其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经营业务进行转租、转包、分包或与任何第三者合伙、合作,如出现此情况,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经营权和经营场所、没收乙方保证金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5、承租期间,因正常运作所需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电视、 网络使用费、维护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每月10号前将当月租金交给甲方。
7、乙方承租期间,如属甲方客户就餐,乙方应给予不低于原价八五折的优 惠。
8、乙方有承担保护、维护原有场地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人为损坏,由 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9、乙方有保护经营场所及周边地区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清洁卫生规定的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1、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2、任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协议。
3、在合作期内,甲方因场地拆建、扩建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解除本协议的,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接受;乙方如因自身原因需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接受。任一方未能执行,则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租赁场地的建设、维护、改造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致乙方不能正常运营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
2、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场地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内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租赁设施及场地以正常状态归还甲方。
1、租赁期间,如乙方对原有建筑物等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安全等因素的情 况下进行改造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终止或提前终止的,乙方需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10天内将租赁的场地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新投资的设备、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考虑任何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协议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即属违约,需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战争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执行时,双方均无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租赁场所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第五篇:租赁经营协议
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出租方):x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乙方(承租方):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丙方(担保方):xxx身份证号码:
x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现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资金紧张无力继续经营,现自愿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将公司经营权交给乙方租赁经营。
二、乙方租赁经营甲方公司期限为十年,自201*年 月 日起至201*年 月日止。
三、租赁费每年元,租赁期满一并结算。
四、租赁期间,乙方有权注册成立新公司代表乙方具体运营甲方公司。甲方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新公司运营。
五、甲方承担乙方租赁经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乙方承担租赁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
六、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的固定资产投入视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具体以会计凭证为准),租赁期满结算租赁费时一并予以冲抵,多退少补。
七、乙方进驻甲方租赁经营之前,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交接盘存。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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