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乙方所提供的网络资源服务及相关客户服务的品质,使甲方能够有效监控乙方的服务,保证所获得的服务品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络联通性保证
“网络联通性”是指甲方托管于乙方数据中心的网络设备同chinanet是否联通。“网络联通”是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可以与chinanet相联通;“网络不联通”是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与chinanet不联通。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99.9%的联通性,即每月不联通时间少于44分钟。
乙方如果在任何一个月中不能达到第一条第2点的服务品质,乙方将免收甲方的当月租用费。
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计算每月中“网络不联通”时间,“网络不联通”包括乙方造成的甲方设备不联通的时间(分钟数),但不包括网络不联通的5天之内甲方未向乙方报告的情况,以及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甲方网络系统不联通:
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任何甲方的电路或者设备引起的;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有不可抗力所引起的;
甲方导致的其它原因。
第二条 电力的持续供应保证
“电力的持续供应”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或ups电源具有电力;“电力中断”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及ups电源同时不具有电力。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的电力的持续供应99.9%的可用性。
乙方如果在任何一个月中不能遵守第二条第2点规定的服务品质,乙方将免收甲方的当月租费。
“电力中断时间”包括由乙方造成的甲方网络电力中断的时间(分钟数),但不包括网络电力中断的5天之内甲方并未向乙方报告的情况,以及由以下原因所引起的电力中断:
4.1 任何甲方的电路或设备;
4.2 甲方的应用或安装活动;
4.3 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乙方进行的操作;
4.4 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
第三条 初装保证
乙方的初装服务内容随甲方选择的服务项不同而不同,按照甲方的要求而具体包括:
1.1 整机租用服务
1.1.1 服务器硬件安装,调试
1.1.2 焦点标准系统软件安装,调试
1.1.3 电力供应的安装
1.1.4 网络联接的安装
1.2 主机托管服务
1.2.1 电力供应的安装
1.2.2 网络联接的安装
1.3 机柜整租服务
1.3.1 电力供应的安装
1.3.2 网络联接的安装
初装工作时间保证
2.1 整机租用:服务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
2.2 主机托管:服务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
2.3 机柜整租:服务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
若乙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初装工作,乙方将退还甲方该次初装工作收取的初装服务费。
第四条 紧急情况报告保证
乙方的标准程序将每5分钟ping一次甲方网络设备。如果甲方的网络社备在连续2次每次5分钟的ping过程中没有相应,乙方将认为服务已经不可获得,已处于紧机状况。
乙方将通过甲方选择的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传呼机,传真,email)联络甲方指定的授权人。
在获得甲方正式授权前,乙方无权对甲方系统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乙方可进行紧急情况监测的服务包括甲方网站系统中:
4.1 www.bsmz.net的端口供甲方接入,并保证独享带宽达10m。甲方利用idc资源于:
■ 对外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 对外提供互联网网站服务;
■ 实现灾备服务;
■ 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说明
第二条、收费标准
2.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idc业务为有偿服务,甲方应按照协议要求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所申请业务。
2.2 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乙方决定按照以下优惠标准向甲方收取本次idc业务的各项费用:
2.3 机架及带宽租用优惠单价为:
2.4 机架分配的ip :
2.5 现金/银行转帐/银行托收)方式向乙方支付前条所约定之各项服务费用。
本协议自业务测试通过之日起执行,idc业务使用费按年支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2.2款的各项服务费用
2.6.托管服务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2.7 .甲方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交纳费用,若逾期则每日按欠费金额的0.3%收取违约金。
2.8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遇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双方将另行协商idc业务使用资费事宜。
第三条、业务开通及终止
3.1甲方在同意本服务条款、完成相应申请程序,并缴纳相应服务费用后,即可获得乙方提供的idc服务。
3.2甲方申请的服务期满后,本协议终止。乙方将在服务期满后停止对甲方的服务,删除甲方业务及相关信息,并不做另行通知。甲方如需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在服务期满前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
3.3甲方应按照收费标准及时交纳费用,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申请idc业务的新装、续用、修改等。在欠费逾期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设备进行留置。
3.4甲方取消业务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填写业务终止申请表。服务期未满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需按照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3.5甲方若要进行业务变更,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填写业务变更申请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业务咨询服务;甲方有权对遇到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4.2甲方利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进行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必须应先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否则乙方不提供接入服务。甲方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及乙方上级部门要求先取得相关资质后再申请开办业务,如因甲方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乙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并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4.3 甲方服务器所使用带宽及其他网络资源应在乙方提供的标准范围内,甲方服务器占用资源超过该等资源标准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补缴资源占用费。甲方不补缴资源占用费,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有权依据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变更该等网络资源标准,乙方一旦变动该等标准将发布变更公告或通过传真公函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
4.4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甲方如需在托管服务器上安装任何本合同约定设备范围之外的设备、硬件或者在托管设备之外在乙方处放置任何设备、物品,均需另行通知乙方并签订相关保管、管理合同,向乙方交纳相关保管、管理费用,否则乙方不对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或者物品承担保管、管理责任。
4.5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承担由于其经营行为和/或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4.5.1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4.5.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4.6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建立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乙方资源进行的信息发布等活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并将检查内容定期发送给乙方备案。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特别地,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并随时接受乙方及相关部门的核查。
4.7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4.8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业务使用性质使用该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和业务类型。甲方同意承担由于使用本合同业务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就此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4.9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11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相关的资质备案资料复印件,若甲方经营广告需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取得相关经营信息服务的许可证。
4.13甲方所申请域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14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原先提供的用户资料有所变更,如变更网站主办者、域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如需变更服务功能、改变业务使用性质、付费方式或变更域名、过户等,应当提前15 日与乙方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若改变业务使用性质涉及到原资质证明所没有许可的内容,甲方须先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资质证明后方可向乙方申请变更。甲方同意承担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4.15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甲方填写的业务开放申请表内容为甲方提供idc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等;业务开通后,乙方需按其统一的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时限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通信障碍,报障电话:07103224011,服务投诉电话:07103279799。
5.2对甲方设备存放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该日常维护不包括登陆进入甲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各种系统管理工作。
5.3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4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5.5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而终止本协议项下业务运行的权利,并不退还甲方预交的费用。
5.6在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对本协议所述业务有关内容做出适当变更,但必须提前15日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该变更的,可以要求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甲方应当配合。如实施上述项目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服务,乙方应提前 48 小时予以通告,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7乙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方式中一种或几种来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5.8乙方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对甲方随时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及业务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要求甲方整改甚至暂停提供服务。
5.9乙方作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权对甲方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合法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执行。
6.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3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保证业务的开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调测费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乙方对于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业务使用故障,经乙方确认后,可根据故障时间给予延长业务使用期的补偿;也可以小时为单位,以月租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2倍
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租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
6.5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缴纳费用。逾期不缴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甲方如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仍不补交费用,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如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和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补足费用和违约金后的72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
6.6如因甲方请求提前终止协议,或因甲方违反了协议第四条中的有关条款而被乙方终止协议的,甲方应按照余下租金5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7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互联网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6.8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6.9除本协议明示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双方均不追究对方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七条、服务条款的完善与修改
7.1乙方会根据电信业务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用户的服务条款,但乙方的修改不应该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7.2乙方对服务条款做出修改后,甲方要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的,应对最新的服务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9.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9.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流行病、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十条、保密
10.1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放所在托管服务器上的不对外公开的数据和账户信息、其托管服务
器的帐号、密码等资源)均负有保密义务。合同履行期间或终止后,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附件及说明
11.1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1.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11.3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11.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11.5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1.7甲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icp证、网站备案证明等。
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湖北九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日期:
第五篇:托管服务协议书托 管 服 务 协 议 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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